(2)提供现有水、电设备供加工生产之用,如需新安装水、电设施,其费用由乙方支付。
(3)办理来料加工、装配有关业务的进出口手续及对工厂实行行政、财务和管理,不得把工厂以任何形式承包给任何单位和个人经营。
2、乙方责任:
(1)不作价提供加工上述产品及装修厂房和建造 平方米简易厂房所需的设备材料(详见清单),分多批运抵甲方工厂,设备总值约415万港元。
(2)不作价提供加工上述产品所需的原料、辅料和包装物料,具体数量、规格在合同中订明。
(3)工人如因工作不力(含工厂管理人员),经教育无效者,乙方有权向甲方提出调换,但禁止非法搜查甲方工厂工人的身体。
二、加工数量
第一年加工上述产品,加工费约43.2万港元,从第二年开始的产量,应在前一年的基础上有所增加,具体数量应在生产合同中订明。
三、作价原则和工缴费
1、试产(培训)期为二个月,在试产期内,工人每人每月工缴费暂定为450港元,(每月工作二十五天半,每天八小时)。
2、试产期满后,采取按件计算方式,在坚持互利原则的基础上、双方应根据加工的品种、规格、款式和工艺繁简不同进行定价,并在生产加工合同中订明(为确保工人的合理收入,工缴费平均每人每月不低于550港元)。需要加班时,加班费另计,但每个工人每天加班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个小时。
3、甲方工人生产消耗的水、电费由乙方负责。
4、每月由乙方支付9,400港元给甲方,作为工厂管理费。
四、损耗率
1、试产期内的消耗率,实报实销。
2、试产期后的损耗率,由双方商定,并在生产合同中订明。
五、来料和交货期
1、乙方按生产合同规定的加工量,按月提供足够数量的原辅材料和包装物料。为使甲方工厂能正常生产,乙方必须在每批产品开始加工前七天,将所需的原材料和包装物料运抵甲方工厂。除因人力不可抗拒之原因外,乙方来料不足,造成甲方工厂每月生产不足二十一天半,停工天数累计不得超过四天,否则,乙方应按在厂工人以停工天数计,每人每天补助生活费十五元港元,支付给甲方工厂。
2、为使乙方能开展正常的业务活动,甲方工人应按双方协定的交货期,按时、按质、按量交货给乙方。如非人力不可抗拒原因,甲方不按时、按质、按量交货,造成乙方的经济损失,甲方应负赔偿之责任,赔偿数额可在具体合同中订明。
3、由乙方提供的机械、通风、照明等设备及原辅材料、包装物料,在甲方工厂由双方进行交收登记,建立帐册。甲方工厂加工后的成品,在甲方工厂经乙方验收起运后,甲方不负产品规格、质量、短缺等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