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因乙方书面建议甲方改善共用部分(含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或改进管理措施,而甲方未采纳所致的损害;
(七)因20%以上业主延迟交付物业服务费用所致的损害;
(八)因甲方(包括业主委员会)或他方指挥调派乙方工作人员所致的损害;
(九)本合同标的物之共用部分(含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自然或人为的任何损坏。但因乙方故意或重大过失所致的,不在此限;
(十)停车场内,车辆被窃、被破坏或车内财物被窃的损害;但依照本合同约定承担保管责任的,不在此限;
(十一)除上述各款外,其它不可归责于乙方之事由的。
第二十条 为维护公众、业主、物业使用人的切身利益,在不可预见情况下,如发生煤气泄露、漏电、火灾、水管破裂、救助人命、协助公安机关执行任务等情况,乙方因采取紧急避险措施造成财产损失的,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甲方在购房者购房时明确购房者除前期物业管理费、电梯水泵运行费外应缴纳的涉及物业管理的有关费用如下:
┌─┬───────────┬──────┬──────┬────────┐
│ │ 项目名称 │ 收费标准 │ 收费总额 │ 收费单位 │
├─┼───────────┼──────┼──────┼────────┤
│1 │装修垃圾清运费 │ │ │ │
├─┼───────────┼──────┼──────┼────────┤
│2 │装修保证金 │ │ │ │
├─┼───────────┼──────┼──────┼────────┤
│3 │汽车车库物业管理费 │ │ │ │
├─┼───────────┼──────┼──────┼────────┤
│4 │汽车车位物业管理费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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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前期物业管理委托合同
(六)因乙方书面建议甲方改善共用部分(含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或改进管理措施,而甲方未采纳所致的损害;
(七)因20%以上业主延迟交付物业服务费用所致的损害;
(八)因甲方(包括业主委员会)或他方指挥调派乙方工作人员所致的损害;
(九)本合同标的物之共用部分(含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自然或人为的任何损坏。但因乙方故意或重大过失所致的,不在此限;
(十)停车场内,车辆被窃、被破坏或车内财物被窃的损害;但依照本合同约定承担保管责任的,不在此限;
(十一)除上述各款外,其它不可归责于乙方之事由的。
第二十条 为维护公众、业主、物业使用人的切身利益,在不可预见情况下,如发生煤气泄露、漏电、火灾、水管破裂、救助人命、协助公安机关执行任务等情况,乙方因采取紧急避险措施造成财产损失的,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甲方在购房者购房时明确购房者除前期物业管理费、电梯水泵运行费外应缴纳的涉及物业管理的有关费用如下:
┌─┬───────────┬──────┬──────┬────────┐
│ │ 项目名称 │ 收费标准 │ 收费总额 │ 收费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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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装修垃圾清运费 │ │ │ │
├─┼───────────┼──────┼──────┼────────┤
│2 │装修保证金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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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汽车车库物业管理费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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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汽车车位物业管理费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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