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住宅物业示范文本)

2011-09-25 来源:互联网 人气() 

      (4)本物业规划内的附属配套服务设施(网球场、游泳池、商业网点)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5)公共环境(包括公共场地、房屋建筑物共用部位)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
      (6)交通、车辆行驶及停泊。 
      (7)配合和协助当地公安机关进行安全监控和巡视等保安工作(但不含人身、财产保险保管责任)。
      (8)社区文化娱乐活动。 
      (9)物业及物业管理档案、资料;
      (10)法规和政策规定及授权由物业管理公司管理的其它事项。
第二条 委托物业管理形式
  承包经营,自负盈亏。
第三条 物业管理服务费用和住宅公共维修基金
    1.本物业的管理服务费按下列第_________项执行:
      (1)按政府规定的标准向业主(住用户)收取,即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_________元;
      (2)按双方协商的标准向业主(住用户)收取,即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_________元;
      (3)由甲方按统一标准直接支付给乙方,即每年(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_________元。
    2.管理服务费标准的调整按下列第_________项执行:
      (1)按政府规定的标准调整;
      (2)按每年_________%的幅度上调;
      (3)按每年_________%的幅度下调;
      (4)按每年当地政府公布的物价涨跌幅度调整;
      (5)按双方议定的标准调整_________。
    3.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 
      (1)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归集、使用和管理按政府有关文件执行。
      (2)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不敷使用时,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物业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按建筑面积比例向产权人续筹或由产权人按实分摊。
      (3)产权人在出售、转让或馈赠其单元或因其他原因房屋产权转移时,所缴交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不予退还,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
    4.乙方在接管本物业中发生的前期管理费用_________元,按下列第_________项执行:
      (1)由甲方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____日内向乙方支付;
      (2)由乙方承担; 
      (3)在_________费用中支付。
    5.因甲方责任而造成的物业空置并产生的管理费用,按下列第_________项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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