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住宅物业示范文本)

2011-09-25 来源:互联网 人气() 

        6.业主应自觉维护公共场所的整洁、美观、畅通及公用设施的完好,不得在任何公共场所违章搭建任何建筑物或堆放、悬挂、弃置物品、垃圾,不得损坏、拆除、改造供电、供水、供气、通讯、交通、排水、排污、消防等公用设备;
        7.在住宅区内不得有下列行为:
          (1)践踏、占用绿化地;
          (2)占用楼梯间、通道、屋面、平台、道路、停车场、自行车房(棚)等公用设施而影响其正常使用功能;
          (3)乱抛垃圾、杂物;
          (4)影响市容观瞻的乱搭、乱贴、乱挂等;
          (5)损坏、涂划园林艺术雕塑;
          (6)聚众喧闹;
          (7)随意停放车辆和鸣喇叭;
          (8)发出超过规定标准的噪音;
          (9)排放有毒、有害物质;
          (10)经营锻造、锯木、建筑油漆、危险品、殡仪业以及利用住宅开舞厅、招待所等危害公共利益或影响业主正常生活秩序的行业;
          (11)妨碍他人合法使用公用设施及公共场所(地);
          (12)法律、法规及市政府规定禁止的其它行为。
        8.对本住宅区物业管理公司人员在出示工作证(牌)或有关证明后,在合理时间内(上午11:45-12:45,下午6:00-7:00)进入本住宅区任何楼宇内部及共公共部位进行检查、维修、养护或检查业主公约的有关条款是否得到遵守和实施的巡视行为,业主应提供方便,不得拒绝或阻挠;
        9.按规定缴纳应支付的管理服务费和住宅维修基金等;
        10.业主应同时遵守下列城市管理法规、规定,并承诺接受管委会或物业管理公司居此而进行的管理及处罚:
          (1)_________市住宅区牧业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2)_________市公共卫生条例;
          (3)_________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
          (4)_________市环境噪声管理暂行规定;
          (5)_________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
          (6)_________市消防管理暂行规定;
          (7)_________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市区饲养家禽家畜的通告;
          (8)_________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特区内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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