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住宅物业示范文本)

2011-09-25 来源:互联网 人气() 

第四章 双方权利义务
    第十八条 甲方权利义务
        1、代表和维护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经常听取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将这些反馈给乙方;协调业主、使用人、乙方之间的关系;
        2、监督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遵守业主公约及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管理制度;采取措施督促业主、使用人按时交纳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用;
        3、审定乙方拟定的物业管理方案;
        4、检查监督乙方物业管理方案的实施及制度的执行情况;
        5、审定乙方提出的物业管理服务年度计划、维修养护计划和财务预算及决算报告;
        6、审批物业维修专项资金的使用预算,并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大中修、更新、改造的竣工验收;审查乙方提供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大中修、更新、改造的书面报告;
        7、在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____内向乙方提供_________平方米建筑面积的经营性商业用房,由乙方按每月每平方米_________元租用,其租金收入用于_________;
        8、在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____日内向乙方提供_________平方米建筑面积物业管理用房,由乙方按下列第_________项执行;
          (1)无偿使用;
          (2)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_________元租用,其租金收入用于_________;

<1><2><3><4><5>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甲方是指:房地产开发单位或公房出售单位(产权单位)。
乙方是指:购房人(产权人)或承租人。
本物业名称:_________
房屋买卖(预售)合同、租赁合同编号为:_________
乙方所购买(租赁)物业基本情况:_________
物业类型:_________
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
座落位置:_________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在甲乙双方签订《房屋买卖(预售)合同》或《房屋租赁合同》的同时,就前期物业管理服务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有权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实施前期物业管理。
      2、有权将本协议甲方的有关权利义务转让给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
      3、监督所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的物业管理服务行为,保证所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按本协议规定实施物业管理,并对物业管理企业的行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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