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住宅物业示范文本)

2011-09-25 来源:互联网 人气() 

    1、有权参加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监督权;
    2、有权监督甲方的物业管理服务行为,就物业管理的有关问题向甲方提出意见和建议;
    3、不得占用、损坏本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或改变其使用功能。因搬迁、装饰装修等原因确需合理使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应事先通知甲方,并在约定的期限内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给予赔偿;
    4、转让房屋时,事先通知甲方,告知受让方与甲方签订本协议;
    5、对承租人、使用人及访客等违反本物业的物业管理制度和《物业使用守则》等造成的损失、损害承担民事责任。
    6、按照安全、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物业的给排水、通风、采光、维修、通行、卫生、环保等方面的相邻关系,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甲方对共用设备的管理
    1、设备图纸、档案资料齐全,设备台帐记录清晰,管理完善,随时查阅。
    2、专业技术人员、维修操作人员严格执行操作规程,按要求经过专业培训,持证上岗。
    3、设备良好,运行正常,有设备运行记录。有专门的保养检修制度,无事故隐患。
    4、小区内生活用水(高压水泵、水池、水箱)有严密的管理措施,有二次供水卫生许可证和操作人员健康许可证。水质检验合格。
    5、电梯按规定时间运行,电梯厢清洁卫生,通风、照明良好。
    6、电梯有专业队伍维修保养,安全运行和维修养护规章制度健全,运行养护有记录。
    7、负责锅炉供暖的,严格遵守锅炉供暖各项规章制度,运行正常,并有运行记录。供暖期间,居室内温度应为18℃,不低于16℃。
第七条 甲方对共用设施的管理
    1、小区内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完好,并按原设计用途使用。
    2、公共照明设施设备齐全,运行正常。
    3、道路畅通,路面平坦无损坏。
    4、污水排放畅通,沟道无积水。
    5、危险部位标志明显,有防范措施。
第八条 甲方对绿化及养护的管理
    1、公共绿地、庭院绿化布局合理,花草、树木、建筑小品配置得当。
    2、绿化有专人养护和管理,无损坏、践踏现象,无病虫害及枯死现象。对绿地、花木等定期浇水、施肥、除虫、修剪、清除枯叶。
第九条 甲方对环境卫生的管理
    1、由甲方组织清洁队伍对小区内公共环境卫生及楼层公共部位卫生进行保洁;
    2、公共部位清洁设施摆放整洁,设有果皮箱、垃圾房等保洁设施,垃圾日产日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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