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住宅物业示范文本)

2011-09-25 来源:互联网 人气() 

      (8)按合同约定规范使用住房专项维修资金。
      (9)每年至少1次征询业主对物业服务的意见,满意率70%以上。
    2、房屋管理
      (1)对房屋共用部位进行日常管理和维修养护,检修记录和保养记录齐全。
      (2)根据房屋实际使用年限,检查房屋共用部位的使用状况,需要维修,属于小修范围的,及时组织修复;属于大、中修范围的,及时编制维修计划和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计划,向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提出报告与建议,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组织维修。
      (3)每周巡查1次小区房屋单元门、楼梯通道以及其他共用部位的门窗、玻璃等,定期维修养护。
      (4)按照住宅装饰装修管理有关规定和业主公约(业主临时公约)要求,建立完善的住宅装饰装修管理制度。装修前,依规定审核业主(使用人)的装修方案,告知装修人有关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至少两次巡查装修施工现场,发现影响房屋外观、危及房屋结构安全及拆改共用管线等损害公共利益现象的,及时劝阻并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主管部门。
      (5)对违反规划私搭乱建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行为及时劝阻,并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主管部门。
      (6)各组团、栋、单元(门)、户有明显标志。
    3、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
      (1)对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日常管理和维修养护(依法应由专业部门负责的除外)。
      (2)建立共用设施设备档案(设备台帐),设施设备的运行、检修等记录齐全。
      (3)操作维护人员严格执行设施设备操作规程及保养规范;设施设备运行正常。
      (4)对共用设施设备定期组织巡查,做好巡查记录,需要维修,属于小修范围的,及时组织修复;属于大、中修范围或者需要更新改造的,及时编制维修、更新改造计划和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计划,向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提出报告与建议,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组织维修或者更新改造。
      (5)载人电梯早6点至晚12点正常运行。
      (6)消防设施设备完好,可随时启用;消防通道畅通。
      (7)路灯、楼道灯完好率不低于80%。
      (8)容易危及人身安全的设施设备有明显警示标志和防范措施;对可能发生的各种突发设备故障有应急方案。
    4、协助维护公共秩序
      (1)小区24小时值勤。
      (2)对重点区域、重点部位每3小时至少巡查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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