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住宅物业示范文本)

2011-09-25 来源:互联网 人气() 

      (3)车辆停放有序。
      (4)对火灾、治安、公共卫生等突发事件有应急预案,事发时及时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部门,并协助采取相应措施。
    5、保洁服务
      (1)小区内设有垃圾收集点,生活垃圾每天清运1次。
      (2)小区公共场所每日清扫1次;电梯厅、楼道每日清扫1次;共用部位玻璃每季度清洁1次;路灯、楼道灯每半年清洁1次。
      (3)区内公共雨、污水管道每年疏通1次;雨、污水井每半年检查1次,并视检查情况及时清掏;化粪池每季度检查1次,每年清掏1次,发现异常及时清掏。
      (4)二次供水水箱按规定清洗,水质符合卫生要求。
    6、绿化养护管理
      (1)对草坪、花卉、绿篱、树木定期进行修剪、养护。
      (2)定期清除绿地杂草、杂物。
      (3)预防花草、树木病虫害。
第十四条 费用标准
  自乙方办理入住手续当月起,物业管理服务费用(不包括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大中修、更新、改造的费用)由乙方按下述标准向甲方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交纳。
    1、乙方交纳费用时间:从开发公司通知的业主入住之日起,开始向甲方缴纳管理费。
    2、管理费标准:
      住宅:_________元/㎡/月;
      商场(商铺):_________元/㎡/月;
      办公写字楼:_________元/㎡/月;
      其它:_________。
    3、乙方出租物业的,需到甲方登记备案,否则物业管理服务费用仍由乙方交纳;
    4、乙方转让物业时,须交清转让之前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5、物业管理服务费用标准按照市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调整;
    6、交纳费用时间:每月_________日前交付。
第十五条 其他有偿服务费用
  车位使用管理服务费用及其它有偿服务费:按物价局审批标准或者双方协商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 收支的公布
  甲方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每半年向业主、使用人公布_________次物业管理服务费收支情况,每年_________月份向业主公布全年维修基金利息收支情况。
第十七条 代收代缴收费服务
  受有关部门或单位的委托,甲方可提供水费、电费、燃(煤)气费、热费、房租等代收代缴收费服务(代收代缴费用不属于物业管理服务费用),收费标准执行政府规定。
第十八条 保险
    1、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保险由甲方代行办理,保险费用由全体业主按各自所占有的房屋建筑面积比例分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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