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合同争议的处理

2011-09-25 来源:互联网 人气() 

  (一)自双方同意集体协商之日起十五日内产生协商代表,并书面告知对方;

         (二)协商确定集体协商的时间、地点;

  (三)搜集与本次集体协商议题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四)听取各有关方面对本次集体协商的意见和建议;

  (五)了解与集体协商议题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六)草拟集体协商议题的解决方案;

  (七)其他需要准备的工作。

  第十六条  集体协商会议由协商双方首席代表共同主持。提出协商议题的一方应当就议题的具体内容以及解决方案作出说明。

  集体协商会议应当做好会议记录,协商双方首席代表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协商双方可以就与协商议题相关的事项,要求对方提供相应的资料和说明。

  第十七条   上级工会组织应当指导职工一方与企业进行集体协商,必要时可以派员观察职工一方与企业的集体协商活动。

  第十八条  企业合并、分立、重组的,合并、分立、重组后的企业应当就集体合同继续履行事宜,与职工一方进行集体协商。协商一致的,原集体合同可以继续履行;协商不一致的,企业与职工一方应当就与劳动关系有关的事项重新进行集体协商。

  第十九条  在进行集体协商期间,企业及其职工应当维护本企业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不得采取任何影响生产、工作秩序或者社会稳定的行为。

  第三章    集体合同

  (2004年12月1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平等协商、集体合同的签订和履行,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进行平等协商、签订和履行集体合同,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
平等协商是指用人单位与职工方就签订集体合同以及其他与劳动关系有关的制度进行平等商谈的行为。
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职工方就劳动关系有关事项,通过平等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
平等协商、签订和履行集体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诚信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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