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
合同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合同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交易规则
合同无处不在
1、合同法涉及到理论性,更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课程,是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课程,实践性更强一些。
2、合同法是相对完善的立法,要紧密结合立法,结合《合同法》法条进行学习。
3、合同法理论研究成果很多,应该参阅其他合同法的教材、著作、案例选编等。
基本架构
1、合同的订立 订立程序
缔约过失责任
无效合同
2、合同的效力 可撤销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
约定不明的处理
3、合同的履行 抗辩权
保全措施(代位权、撤销权)
4、合同的担保(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
5、合同的变更、转让
6、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7、违约责任
重点与难点
1、掌握合同订立的形式、合同主要条款、合同订立方式、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
2、掌握合同的生效、有效合同、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效力待定合同;
3、债务合同履行的规则、抗辩权的行使、保全措施;
4、掌握合同担保的主要方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
5、掌握合同的变更、合同的转让;
6、掌握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具体情形、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法律后果;
7、掌握违约责任的主要形式;
8、熟悉格式条款、违约责任的免除;
9、了解合同的概念和分类、合同法的概念。
第一章 合同概述
合同的概念、特征
合同:“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二)合同的分类
1.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有名合同:合同法有明确规定的,赋予一定名称的合同。如买卖、借款、租赁等15种合同。
无名合同:是指法律未特别规定,亦未赋予一定名称的合同。如旅游合同。
2.诺成性合同与实践性合同
诺成性合同:当事人各方的意思表示一致即成立的合同。
实践性合同:除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或者完成某种给付才能成立的合同。传统上借用、保管等。
3、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以合同成立是否需要采用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形式为标准。
如《城市房地产法》规定不动产物权变动必须登记。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合营合同须经外经贸部门审批后生效。
4、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无偿合同:当事人一方享有合同规定的权益,不必向对方当事人偿付相应代价的合同。如传统上赠与、借用合同。
有偿合同:当事人一方享有合同规定的权益,须向对方当事人偿付相应代价的合同。如买卖、租赁、保险合同。
5. 主合同与从合同
主合同是指不以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前提而能够独立存在的合同。
从合同是指不能独立存在而以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前提的合同。从合同具有附属性,从随主,从合同具有独立性。如担保合同就是借款合同的从合同。
6.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双务合同:双方当事人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如买卖、租赁等。
单务合同:仅有一方当事人负给付义务的合同。如赠与、借用合同。
(三)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1999年3月15号,九届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共23章,428条,是我国在合同立法上的一个里程碑。
①为整个社会的经济关系提供一个准则,维护交易秩序安全和稳定。
②保护合同当事人权利的实现。
1、平等原则
第3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2、公平原则
第5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3、诚实信用原则
第6条:当事人行使权力、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4、公序良俗原则
第7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合同自由原则
第4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自愿即自由。
缔约自由、选择相对人自由、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变更或解除合同的自由、选择合同形式的自由。
6、鼓励交易原则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几乎一切交易活动都是通过缔结和履行合同来进行的,交易活动乃是市场活动的基本内容,合同关系是市场经济社会最基本的法律关系。是提高交易效率、增加社会财富的手段。主要是对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的要求
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
(一)订立合同的形式
1、口头形式
口头形式比较简便、迅速,缺点在于发生纠纷是难以分清责任。
2、书面形式
合同书、信件、数据电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书面形式有据可查,发生纠纷时容易举证,便于分清责任。
3、默示形式
作为的默示:通过实施行为进行来进行意思表示
二、合同的条款
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2.标的
3.质量和数量
4.价款或酬金
5.履行期限
6.履行地点和方式
7.违约责任
8.解决争议的方法
三、 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要约
(一)要约
要约必须是特定人的
意思表示
要约必须是向相对人
发出的意思表示
要约的内容必须
具体、确定
以订立合同为目的
什么是合同法 合同法规定
合同法
合同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合同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交易规则
合同无处不在
1、合同法涉及到理论性,更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课程,是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课程,实践性更强一些。
2、合同法是相对完善的立法,要紧密结合立法,结合《合同法》法条进行学习。
3、合同法理论研究成果很多,应该参阅其他合同法的教材、著作、案例选编等。
基本架构
1、合同的订立 订立程序
缔约过失责任
无效合同
2、合同的效力 可撤销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
约定不明的处理
3、合同的履行 抗辩权
保全措施(代位权、撤销权)
4、合同的担保(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
5、合同的变更、转让
6、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7、违约责任
重点与难点
1、掌握合同订立的形式、合同主要条款、合同订立方式、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
2、掌握合同的生效、有效合同、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效力待定合同;
3、债务合同履行的规则、抗辩权的行使、保全措施;
4、掌握合同担保的主要方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
5、掌握合同的变更、合同的转让;
6、掌握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具体情形、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法律后果;
7、掌握违约责任的主要形式;
8、熟悉格式条款、违约责任的免除;
9、了解合同的概念和分类、合同法的概念。
第一章 合同概述
合同的概念、特征
合同:“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二)合同的分类
1.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有名合同:合同法有明确规定的,赋予一定名称的合同。如买卖、借款、租赁等15种合同。
无名合同:是指法律未特别规定,亦未赋予一定名称的合同。如旅游合同。
2.诺成性合同与实践性合同
诺成性合同:当事人各方的意思表示一致即成立的合同。
实践性合同:除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或者完成某种给付才能成立的合同。传统上借用、保管等。
3、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以合同成立是否需要采用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形式为标准。
如《城市房地产法》规定不动产物权变动必须登记。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合营合同须经外经贸部门审批后生效。
4、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无偿合同:当事人一方享有合同规定的权益,不必向对方当事人偿付相应代价的合同。如传统上赠与、借用合同。
有偿合同:当事人一方享有合同规定的权益,须向对方当事人偿付相应代价的合同。如买卖、租赁、保险合同。
5. 主合同与从合同
主合同是指不以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前提而能够独立存在的合同。
从合同是指不能独立存在而以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前提的合同。从合同具有附属性,从随主,从合同具有独立性。如担保合同就是借款合同的从合同。
6.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双务合同:双方当事人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如买卖、租赁等。
单务合同:仅有一方当事人负给付义务的合同。如赠与、借用合同。
(三)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1999年3月15号,九届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共23章,428条,是我国在合同立法上的一个里程碑。
①为整个社会的经济关系提供一个准则,维护交易秩序安全和稳定。
②保护合同当事人权利的实现。
1、平等原则
第3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2、公平原则
第5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3、诚实信用原则
第6条:当事人行使权力、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4、公序良俗原则
第7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合同自由原则
第4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自愿即自由。
缔约自由、选择相对人自由、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变更或解除合同的自由、选择合同形式的自由。
6、鼓励交易原则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几乎一切交易活动都是通过缔结和履行合同来进行的,交易活动乃是市场活动的基本内容,合同关系是市场经济社会最基本的法律关系。是提高交易效率、增加社会财富的手段。主要是对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的要求
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
(一)订立合同的形式
1、口头形式
口头形式比较简便、迅速,缺点在于发生纠纷是难以分清责任。
2、书面形式
合同书、信件、数据电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书面形式有据可查,发生纠纷时容易举证,便于分清责任。
3、默示形式
作为的默示:通过实施行为进行来进行意思表示
二、合同的条款
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2.标的
3.质量和数量
4.价款或酬金
5.履行期限
6.履行地点和方式
7.违约责任
8.解决争议的方法
三、 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要约
(一)要约
要约必须是特定人的
意思表示
要约必须是向相对人
发出的意思表示
要约的内容必须
具体、确定
以订立合同为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