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邀请:寄送的价目表、招标公告、拍卖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商业广告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
第一,要约是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以订立合同为目的的意思表示,并且要约应当具备成立一个合同所应当具有的内容。要约邀请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准备行为,在发出要约邀请时,当事人仍处于订约的准备阶段,目的在于引诱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其内容往往是不明确、不具体,其相对人是不特定的。
第二,要约一经生效,则受要约人取得承诺的资格,承诺生效后,则合同成立。要约邀请则只产生对方向其发出要约的可能,对方发出要约的,尚须要约邀请人承诺才能成立合同。
第三,要约人受其发出的生效要约的拘束。要约邀请不具有要约的约束力,发出要约邀请的人不受其约束。
(二)要约的法律效力
1、要约的生效时间
到达主义 16条,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2、要约的法律效力
首先,对要约人的约束力。要约一经生效,要约人即受到要约的拘束,不得随意撤回、撤销、变更要约。
其次,要约对受要约人的约束力。受要约人在要约生效时即取得承诺的权利。
(三)要约的撤回、撤销、失效
1、要约的撤回
对尚未生效的要约阻止其生效的意思表示。
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2、要约的撤销
对已生效但未获承诺的要约消灭其拘束力的意思表示。
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要约不可撤销的3种情形:
①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
②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③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要约的失效:
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四、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承诺
(一)承诺的概念和条件
概念: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承诺生效时间以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确定。
承诺的条件 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
要约人作出
承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
到达要约人
承诺的内容必须与
要约一致
承诺的形式必须符合
要约的要求
2、承诺迟到和承诺撤回
承诺迟到是受要约人未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
28条:“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
承诺撤回是指受要约人在发出承诺通知以后,在承诺正式生效之前撤回其承诺。
27条“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五、缔约过失责任
1、缔约过失责任概念:
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所应承担的先合同义务,而造成对方的信赖利益损失时所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2、缔约过失责任的成立要件:
此种责任发生在缔约过程当中
一方有过错,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由于过错,使得对方受到了实际的损失
3、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范围
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
一、合同的生效
生效要件:
①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②意思表示真实
③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④合同必须具备法定或约定的形式
生效时间:
①绝大多数合同成立即生效。
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③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二、 效力待定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
狭义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
名义订立的合同
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
财产的合同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三类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18周岁
视为(16-18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效力待定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
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无效
第四十七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2、狭义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的合同
没有代理权
狭义无权代理 超越代理权
代理权终止
(1)认定:代理人,无权代理;相对人,不知
(2)被代理人的追认权、拒绝权——效力待定的合同
(3)第三人的催告权(一个月;视为拒绝)、撤销权(并未追认)
表见代理:
什么是合同法 合同法规定
要约邀请:寄送的价目表、招标公告、拍卖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商业广告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
第一,要约是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以订立合同为目的的意思表示,并且要约应当具备成立一个合同所应当具有的内容。要约邀请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准备行为,在发出要约邀请时,当事人仍处于订约的准备阶段,目的在于引诱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其内容往往是不明确、不具体,其相对人是不特定的。
第二,要约一经生效,则受要约人取得承诺的资格,承诺生效后,则合同成立。要约邀请则只产生对方向其发出要约的可能,对方发出要约的,尚须要约邀请人承诺才能成立合同。
第三,要约人受其发出的生效要约的拘束。要约邀请不具有要约的约束力,发出要约邀请的人不受其约束。
(二)要约的法律效力
1、要约的生效时间
到达主义 16条,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2、要约的法律效力
首先,对要约人的约束力。要约一经生效,要约人即受到要约的拘束,不得随意撤回、撤销、变更要约。
其次,要约对受要约人的约束力。受要约人在要约生效时即取得承诺的权利。
(三)要约的撤回、撤销、失效
1、要约的撤回
对尚未生效的要约阻止其生效的意思表示。
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2、要约的撤销
对已生效但未获承诺的要约消灭其拘束力的意思表示。
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要约不可撤销的3种情形:
①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
②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③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要约的失效:
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四、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承诺
(一)承诺的概念和条件
概念: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承诺生效时间以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确定。
承诺的条件 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
要约人作出
承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
到达要约人
承诺的内容必须与
要约一致
承诺的形式必须符合
要约的要求
2、承诺迟到和承诺撤回
承诺迟到是受要约人未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
28条:“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
承诺撤回是指受要约人在发出承诺通知以后,在承诺正式生效之前撤回其承诺。
27条“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五、缔约过失责任
1、缔约过失责任概念:
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所应承担的先合同义务,而造成对方的信赖利益损失时所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2、缔约过失责任的成立要件:
此种责任发生在缔约过程当中
一方有过错,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由于过错,使得对方受到了实际的损失
3、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范围
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
一、合同的生效
生效要件:
①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②意思表示真实
③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④合同必须具备法定或约定的形式
生效时间:
①绝大多数合同成立即生效。
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③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二、 效力待定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
狭义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
名义订立的合同
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
财产的合同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三类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18周岁
视为(16-18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效力待定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
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无效
第四十七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2、狭义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的合同
没有代理权
狭义无权代理 超越代理权
代理权终止
(1)认定:代理人,无权代理;相对人,不知
(2)被代理人的追认权、拒绝权——效力待定的合同
(3)第三人的催告权(一个月;视为拒绝)、撤销权(并未追认)
表见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