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要件(代理人,无权代理;表见事实;相对人,不知)
(2)后果——有效合同(相对人举证表见事实)
表见事实:行为人持有被代理人发出的证明文件,如被代理人的介绍信、盖有合同专用章或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有被代理人向相对人所作的授予其代理权的通知或者公告。
第四十八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四十九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3、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
三、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因意思表示不真实,法律允许撤销权人通过行使撤销权而使已经生效的合同归于无效。
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
撤销权人有权提出变更合同,合同法第54条规定“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可变更可撤销合同被依法撤销的,合同自始无效;但被撤销前或不被撤销的,是有效的合同。
四、无效合同
无效合同的范围: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
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①返还财产②折价补偿③赔偿损失④收归国有
无效合同的范围: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
五、格式合同、格式条款
1、概念特点
格式条款是指一方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包含有格式条款的合同为格式合同,又称为标准合同。
现实生活中的车票、船票、飞机票、保险单、提单、仓单、出版合同等都是格式合同。格式合同的产生及其普遍运用是基于一定的社会经济基础的。一般而言,某一行业垄断的存在、交易内容的重复性、交易双方所要求的简便、省时导致了格式合同的存在并大量运用于民商事生活领域。
①内容为一方当事人单方拟定,未与对方协商, 具有事先确定性
②目的是为了在不特定人中重复使用,并非针对特定人订立,相对人只能接受或不接受,不能修改或取消
③格式合同的高效性和低成本性
④格式合同当事人双方经济地位的不平衡性
2、法律规定:
ⅰ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提请对方注意格式条款,应对条款进行合理说明。
ⅱ 具有合同法53条规定的2种情形的免责条款无效
(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ⅲ 格式条款免除提供格式条款一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ⅳ 格式条款争议的处理
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有两个规则:
(1)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2)格式条款文本和非格式条款文本不一致的,应采用非格式条款。
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
一、合同履行的规则
①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②质量要求不明确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③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执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④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⑤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⑥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⑦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二、 合同履行中的第三人
(一)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
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二)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
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三、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一)合同履行的抗辩权
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当事人一方对抗对方当事人的履行请求权,暂时拒绝履行其债务的权利。 均属于一时性或延迟性抗辩权,效力上只是一时阻止履行效力的产生,一旦原因消灭,债务人仍应履行债务。
什么是合同法 合同法规定
(1)要件(代理人,无权代理;表见事实;相对人,不知)
(2)后果——有效合同(相对人举证表见事实)
表见事实:行为人持有被代理人发出的证明文件,如被代理人的介绍信、盖有合同专用章或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有被代理人向相对人所作的授予其代理权的通知或者公告。
第四十八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四十九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3、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
三、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因意思表示不真实,法律允许撤销权人通过行使撤销权而使已经生效的合同归于无效。
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
撤销权人有权提出变更合同,合同法第54条规定“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可变更可撤销合同被依法撤销的,合同自始无效;但被撤销前或不被撤销的,是有效的合同。
四、无效合同
无效合同的范围: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
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①返还财产②折价补偿③赔偿损失④收归国有
无效合同的范围: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
五、格式合同、格式条款
1、概念特点
格式条款是指一方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包含有格式条款的合同为格式合同,又称为标准合同。
现实生活中的车票、船票、飞机票、保险单、提单、仓单、出版合同等都是格式合同。格式合同的产生及其普遍运用是基于一定的社会经济基础的。一般而言,某一行业垄断的存在、交易内容的重复性、交易双方所要求的简便、省时导致了格式合同的存在并大量运用于民商事生活领域。
①内容为一方当事人单方拟定,未与对方协商, 具有事先确定性
②目的是为了在不特定人中重复使用,并非针对特定人订立,相对人只能接受或不接受,不能修改或取消
③格式合同的高效性和低成本性
④格式合同当事人双方经济地位的不平衡性
2、法律规定:
ⅰ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提请对方注意格式条款,应对条款进行合理说明。
ⅱ 具有合同法53条规定的2种情形的免责条款无效
(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ⅲ 格式条款免除提供格式条款一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ⅳ 格式条款争议的处理
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有两个规则:
(1)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2)格式条款文本和非格式条款文本不一致的,应采用非格式条款。
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
一、合同履行的规则
①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②质量要求不明确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③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执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④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⑤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⑥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⑦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二、 合同履行中的第三人
(一)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
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二)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
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三、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一)合同履行的抗辩权
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当事人一方对抗对方当事人的履行请求权,暂时拒绝履行其债务的权利。 均属于一时性或延迟性抗辩权,效力上只是一时阻止履行效力的产生,一旦原因消灭,债务人仍应履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