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履行抗辩权
在双务合同中,未约定先后履行的,合同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有拒绝其要求自己履行债务的权利。构成要件:?
①须有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
②须双方债务均已届履行期;
③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未履行债务或未按约定履行债务;
④须对方有履行的可能性
不安抗辩权
是指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不履行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之情形,在明确通知合同对方并出示证据之后,在合同对方没有提供切实有效的担保之前,有拒绝其要求自己先行履行债务请求的权利。
不安抗辩权的构成要件:
第一、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第二、当事人有先后履行顺序?
第三、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
不安抗辩权的适用范围: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 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 丧失商业信誉
(4)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不安抗辩权的效力:
(1)中止合同,暂时停止履行合同。先履行的当事人行使中止权时,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
(2)解除合同。中止履行合同后,如果对方在合理的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后履行抗辩权
当事人互负债务且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依约履行之前,后履行的一方有拒绝其履行请求的权利。 在先履行一方不履行义务,将构成违约。
后履行抗辩权的构成要件:
①须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两个债务须有先后履行顺序;如果没有先后履行顺序则只能发生同时履行抗辩权
②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
③后履行一方可以行使抗辩权,拒绝履行自己相应的义务
四、合同的保全措施
----是指为防止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不当减少,以确保无特别担保的一般债权得以清偿,法律允许合同债权人行使某些权利的法律制度。第73、74、75条对此制度做出了规定。
(一)代位权
(二)撤销权
代位权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为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1、代位权的行使条件:
①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且是非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②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
③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债权已危及债权人的债权实现
④债务人已经陷入迟延履行。
2、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
①代位之诉的当事人:原告是债权人,被告是次债务人(第三人),债务人为诉讼第三人。
②债权人向第三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③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来承担。
3、法律后果:
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债消灭
债务人与次债务人的债相应消灭
撤销权
---债务人放弃对第三人的债权、实施无偿或低价处分财产的行为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可以依法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所实施行为的权利。
1、 撤销权的成立条件:
①客观上,债务人实施了减少财产的行为,
放弃到期债权(无偿)
无偿转让财产(无偿)
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且受让人知情的(须受让人恶意)
②须债务人规避债务的行为对债权人的利益造成了损害
③主观上,债务人具有诈害债权人债权的恶意。
2、撤销权的行使
①诉讼当事人:原告是债权人,被告是债务人,受让人是诉讼第三人。
②由债务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③撤销权行使的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④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但是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未行使撤销权的,该权利消灭。
第五节 合同的变更、转让与终止
一、合同的变更
1、合同变更—--内容变,主体不变
2、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3、合同变更的效力仅对未履行的部分有效,对已经履行的部分无溯及力。
二、 债权转让
合同的转让 债务转移
权利义务一并转让
合同转让---合同当事人一方将其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
[比较:合同的变更和合同的转让]
(一)债权转让
1、构成要件:
第一,债权人享有可转让的合法债权
不得转让的权利:
①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②根据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③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第二,让与人对所转让的债权有处分权
第三,当事人之间的债权转让协议具备合同的有效要件。
2、法律后果
(1)对债务人:债权人转让权利,不需要经债务人同意,但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权让与行为生效。
(2)对转让人与受让人:债权转让生效后,让与人不再享有所转让的权利,权利全部转让时受让人直接成为债权人。债权部分让与时,受让人与让与人共同为债权人(多数人之债)。
(二)债务转移
1、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否则:
①债务人转移合同义务的行为对债权人不发生效力;
②债权人有权拒绝第三人向其履行;
③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并承担不履行或者迟延履行合同的法律责任。
[问题:为什么债权转让只需通知债务人即可;而债务转移则必须经债权人同意?]
什么是合同法 合同法规定
同时履行抗辩权
在双务合同中,未约定先后履行的,合同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有拒绝其要求自己履行债务的权利。构成要件:?
①须有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
②须双方债务均已届履行期;
③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未履行债务或未按约定履行债务;
④须对方有履行的可能性
不安抗辩权
是指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不履行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之情形,在明确通知合同对方并出示证据之后,在合同对方没有提供切实有效的担保之前,有拒绝其要求自己先行履行债务请求的权利。
不安抗辩权的构成要件:
第一、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第二、当事人有先后履行顺序?
第三、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
不安抗辩权的适用范围: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 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 丧失商业信誉
(4)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不安抗辩权的效力:
(1)中止合同,暂时停止履行合同。先履行的当事人行使中止权时,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
(2)解除合同。中止履行合同后,如果对方在合理的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后履行抗辩权
当事人互负债务且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依约履行之前,后履行的一方有拒绝其履行请求的权利。 在先履行一方不履行义务,将构成违约。
后履行抗辩权的构成要件:
①须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两个债务须有先后履行顺序;如果没有先后履行顺序则只能发生同时履行抗辩权
②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
③后履行一方可以行使抗辩权,拒绝履行自己相应的义务
四、合同的保全措施
----是指为防止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不当减少,以确保无特别担保的一般债权得以清偿,法律允许合同债权人行使某些权利的法律制度。第73、74、75条对此制度做出了规定。
(一)代位权
(二)撤销权
代位权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为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1、代位权的行使条件:
①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且是非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②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
③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债权已危及债权人的债权实现
④债务人已经陷入迟延履行。
2、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
①代位之诉的当事人:原告是债权人,被告是次债务人(第三人),债务人为诉讼第三人。
②债权人向第三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③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来承担。
3、法律后果:
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债消灭
债务人与次债务人的债相应消灭
撤销权
---债务人放弃对第三人的债权、实施无偿或低价处分财产的行为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可以依法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所实施行为的权利。
1、 撤销权的成立条件:
①客观上,债务人实施了减少财产的行为,
放弃到期债权(无偿)
无偿转让财产(无偿)
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且受让人知情的(须受让人恶意)
②须债务人规避债务的行为对债权人的利益造成了损害
③主观上,债务人具有诈害债权人债权的恶意。
2、撤销权的行使
①诉讼当事人:原告是债权人,被告是债务人,受让人是诉讼第三人。
②由债务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③撤销权行使的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④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但是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未行使撤销权的,该权利消灭。
第五节 合同的变更、转让与终止
一、合同的变更
1、合同变更—--内容变,主体不变
2、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3、合同变更的效力仅对未履行的部分有效,对已经履行的部分无溯及力。
二、 债权转让
合同的转让 债务转移
权利义务一并转让
合同转让---合同当事人一方将其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
[比较:合同的变更和合同的转让]
(一)债权转让
1、构成要件:
第一,债权人享有可转让的合法债权
不得转让的权利:
①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②根据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③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第二,让与人对所转让的债权有处分权
第三,当事人之间的债权转让协议具备合同的有效要件。
2、法律后果
(1)对债务人:债权人转让权利,不需要经债务人同意,但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权让与行为生效。
(2)对转让人与受让人:债权转让生效后,让与人不再享有所转让的权利,权利全部转让时受让人直接成为债权人。债权部分让与时,受让人与让与人共同为债权人(多数人之债)。
(二)债务转移
1、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否则:
①债务人转移合同义务的行为对债权人不发生效力;
②债权人有权拒绝第三人向其履行;
③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并承担不履行或者迟延履行合同的法律责任。
[问题:为什么债权转让只需通知债务人即可;而债务转移则必须经债权人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