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法律后果
①新债务人成为合同一方当事人;(免责的债务承担、并存的债务承担)
②新债务人享有基于原合同关系的对抗债权人的抗辩权;
③从属于主债务的从债务,随主债务的转移而转移
(三)权利义务一并转让
(1)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
(2)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三、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
(一)情形:
①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清偿
②合同解除
③债务相互抵销
④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⑤债权人免除债务
⑥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混同
⑦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二)合同的解除
1、协商解除(双方协议)
2、约定解除权——单方解除
3、法定解除——单方解除
情形:(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预期违约)
(3)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根本违约)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4、法律后果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三)抵销
抵销----合同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时,各方相互充抵债务,而使各自的债务在等额内相互消灭。
1、法定抵销:
同种债务在等额内可以相互抵销
抵销权--通知到达对方即生效
2、约定抵销:
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只需双方互负债务即可,充分体现合同自由原则。
(四)提存
---债权人的原因致使债务无法履行,债务人可将标的交付提存机关,以代替向债权人履行。
提存的条件:
1、提存的原因:
①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②债权人下落不明
③债权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又未确定继承人或者监护人
2、提存主体:提存人、债权人、提存部门
3、提存的标的,为债务人依照约定应当交付的标的物。
提存的法律效力:
1、债务人的义务
(1)标的物提存后,除债权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
(2)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2、债权人的义务
(1)毁损、灭失的风险由( )人承担;
(2)标的物的孳息归( )所有;
(3)提存费用由( )负担。
3、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而消灭。
(五)免除
免除是指债权人放弃其全部或部分债权,从而全部或部分消灭合同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
(六)混同
混同是指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致使合同权利义务消灭的事实。
第六节 违约责任
(一)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
民事责任主要分为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大陆法系民法典都将二者置于债权法中。
侵权责任指行为人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而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
归责原则不同
责任范围不同
构成要件不同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二)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
1、违约行为
不履行、履行迟延、不适当履行、预期违约
2、没有免责事由
免责事由如不可抗力
(三)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
1、继续履行
2、采取补救措施
3、赔偿损失(损害赔偿金)
4、支付违约金
(1)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
(2)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5、同时约定定金、违约金的处理原则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二者不能并用。
第七节 合同的担保
一、概述
担保类型: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
担保的法律特征:从属性、补充性、相对独立性、财产性
二、保证
1、概念
2、保证人:
①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
②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
③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④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3、保证合同的内容
保证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3)保证的方式;
(4)保证担保的范围;
(5)保证的期间;
(6)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保证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
4、保证方式
①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保证。
什么是合同法 合同法规定
2、法律后果
①新债务人成为合同一方当事人;(免责的债务承担、并存的债务承担)
②新债务人享有基于原合同关系的对抗债权人的抗辩权;
③从属于主债务的从债务,随主债务的转移而转移
(三)权利义务一并转让
(1)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
(2)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三、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
(一)情形:
①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清偿
②合同解除
③债务相互抵销
④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⑤债权人免除债务
⑥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混同
⑦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二)合同的解除
1、协商解除(双方协议)
2、约定解除权——单方解除
3、法定解除——单方解除
情形:(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预期违约)
(3)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根本违约)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4、法律后果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三)抵销
抵销----合同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时,各方相互充抵债务,而使各自的债务在等额内相互消灭。
1、法定抵销:
同种债务在等额内可以相互抵销
抵销权--通知到达对方即生效
2、约定抵销:
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只需双方互负债务即可,充分体现合同自由原则。
(四)提存
---债权人的原因致使债务无法履行,债务人可将标的交付提存机关,以代替向债权人履行。
提存的条件:
1、提存的原因:
①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②债权人下落不明
③债权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又未确定继承人或者监护人
2、提存主体:提存人、债权人、提存部门
3、提存的标的,为债务人依照约定应当交付的标的物。
提存的法律效力:
1、债务人的义务
(1)标的物提存后,除债权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
(2)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2、债权人的义务
(1)毁损、灭失的风险由( )人承担;
(2)标的物的孳息归( )所有;
(3)提存费用由( )负担。
3、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而消灭。
(五)免除
免除是指债权人放弃其全部或部分债权,从而全部或部分消灭合同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
(六)混同
混同是指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致使合同权利义务消灭的事实。
第六节 违约责任
(一)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
民事责任主要分为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大陆法系民法典都将二者置于债权法中。
侵权责任指行为人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而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
归责原则不同
责任范围不同
构成要件不同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二)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
1、违约行为
不履行、履行迟延、不适当履行、预期违约
2、没有免责事由
免责事由如不可抗力
(三)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
1、继续履行
2、采取补救措施
3、赔偿损失(损害赔偿金)
4、支付违约金
(1)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
(2)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5、同时约定定金、违约金的处理原则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二者不能并用。
第七节 合同的担保
一、概述
担保类型: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
担保的法律特征:从属性、补充性、相对独立性、财产性
二、保证
1、概念
2、保证人:
①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
②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
③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④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3、保证合同的内容
保证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3)保证的方式;
(4)保证担保的范围;
(5)保证的期间;
(6)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保证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
4、保证方式
①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