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合同法 合同法规定

2011-09-25 来源:互联网 人气() 

  不享有先诉抗辩权。(一旦主债务人到期不偿还债务的,债权人可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也可一并要求债务人、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

  ③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5、保证责任

  ①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

  ②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③保证期间:

  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保证期间的,按约定执行;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为6个月,均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一般保证----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连带保证----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

  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三、抵押

  ----不转移对其确定的财产的占有

  1、抵押财产

  [注意哪些财产可以抵押,哪些财产不能抵押]

  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余额部分。

  2、抵押合同

  (1)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2)抵押合同的生效

  *登记生效----当事人以特定财产(土地使用权、城市房地产、运输工具、机器设备)设定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签订生效----当事人以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但不管是否登记,抵押合同均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抵押物登记记载的内容与抵押合同的约定的内容不一致的,以登记记载的内容为准

  3、抵押权的效力

  (1)抵押人将已出租的财产抵押的,应当书面告知承租人,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甲有楼房一栋,3月1号租给丁,租期10年。同年6月1号,甲将楼房抵押给乙并办理登记,书面告知了丁。一年后,乙请求拍卖楼房以实现抵押权,丙竞买成功购得楼房。几天后,丙要求丁搬出,遭拒,遂生纠纷。问:丙的要求是否合法?

  先租赁后抵押的,抵押权实现后,适用“买卖不破租赁”

  (2)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

  转让抵押物的价款明显低于其价值的,抵押权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提供的,不得转让抵押物。

  4、抵押权的实现

  ①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②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四、质押

  移交动产或者权利凭证给债权人

  1、动产质押

  动产质押属于担保物权的一种

  (1)以质物的转移占有为质权生效要件,质押合同为实践性合同。

  (2)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物的义务

  2、权利质押

  (1)范围

  可以质押的权利:

  ①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②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

  ③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④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2)效力

  交付生效----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登记生效----A 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

  B 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五、留置

  适用的合同: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

  (1)行使留置权的条件

  第一,债权清偿期限已到

  第二,留置物为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

  (2)留置权实现的期限

  债权人留置债务人财产后,应当确定2个月以上的期限,通知债务人在该期限内履行债务。

  六、定金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定金罚则:给付定金的一方违约时,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违约的,双倍返还定金。

  第八节 主要合同

  一、买卖合同

  1、买方义务:付款

  卖方义务:交付标的物

  2、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

  二、租赁合同

  1、出租人的义务:

  出租人应按合同约定交付租赁物

  2、承租人的义务

  承租人应按照约定使用租赁物

  承租人应按约定交付租金

  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只是房屋)

  ①须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

  ②出租人出卖房屋的行为须发生在租赁期内

  ③出租人应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人

  ④承租人仅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主要是支付价格)

  ⑤承租人须在合理期限内行使优先购买权

  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行使期限应是出售之前的三个月或合理期限内,此期间出租人负有止卖义务。

  买卖不破租赁

  ——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若出租人将租赁物的所有权转让给第三人,租赁物的新所有人代替原所有人成为出租人,继续维持与原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关系,租赁合同内容不变,原承租人可以向租赁物的新所有人主张租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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