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享有先诉抗辩权。(一旦主债务人到期不偿还债务的,债权人可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也可一并要求债务人、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
③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5、保证责任
①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
②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③保证期间:
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保证期间的,按约定执行;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为6个月,均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一般保证----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连带保证----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
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三、抵押
----不转移对其确定的财产的占有
1、抵押财产
[注意哪些财产可以抵押,哪些财产不能抵押]
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余额部分。
2、抵押合同
(1)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2)抵押合同的生效
*登记生效----当事人以特定财产(土地使用权、城市房地产、运输工具、机器设备)设定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签订生效----当事人以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但不管是否登记,抵押合同均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抵押物登记记载的内容与抵押合同的约定的内容不一致的,以登记记载的内容为准
3、抵押权的效力
(1)抵押人将已出租的财产抵押的,应当书面告知承租人,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甲有楼房一栋,3月1号租给丁,租期10年。同年6月1号,甲将楼房抵押给乙并办理登记,书面告知了丁。一年后,乙请求拍卖楼房以实现抵押权,丙竞买成功购得楼房。几天后,丙要求丁搬出,遭拒,遂生纠纷。问:丙的要求是否合法?
先租赁后抵押的,抵押权实现后,适用“买卖不破租赁”
(2)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
转让抵押物的价款明显低于其价值的,抵押权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提供的,不得转让抵押物。
4、抵押权的实现
①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②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四、质押
移交动产或者权利凭证给债权人
1、动产质押
动产质押属于担保物权的一种
(1)以质物的转移占有为质权生效要件,质押合同为实践性合同。
(2)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物的义务
2、权利质押
(1)范围
可以质押的权利:
①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②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
③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④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2)效力
交付生效----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登记生效----A 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
B 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五、留置
适用的合同: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
(1)行使留置权的条件
第一,债权清偿期限已到
第二,留置物为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
(2)留置权实现的期限
债权人留置债务人财产后,应当确定2个月以上的期限,通知债务人在该期限内履行债务。
六、定金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定金罚则:给付定金的一方违约时,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违约的,双倍返还定金。
第八节 主要合同
一、买卖合同
1、买方义务:付款
卖方义务:交付标的物
2、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
二、租赁合同
1、出租人的义务:
出租人应按合同约定交付租赁物
2、承租人的义务
承租人应按照约定使用租赁物
承租人应按约定交付租金
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只是房屋)
①须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
②出租人出卖房屋的行为须发生在租赁期内
③出租人应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人
④承租人仅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主要是支付价格)
⑤承租人须在合理期限内行使优先购买权
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行使期限应是出售之前的三个月或合理期限内,此期间出租人负有止卖义务。
买卖不破租赁
——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若出租人将租赁物的所有权转让给第三人,租赁物的新所有人代替原所有人成为出租人,继续维持与原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关系,租赁合同内容不变,原承租人可以向租赁物的新所有人主张租赁权。
什么是合同法 合同法规定
不享有先诉抗辩权。(一旦主债务人到期不偿还债务的,债权人可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也可一并要求债务人、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
③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5、保证责任
①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
②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③保证期间:
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保证期间的,按约定执行;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为6个月,均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一般保证----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连带保证----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
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三、抵押
----不转移对其确定的财产的占有
1、抵押财产
[注意哪些财产可以抵押,哪些财产不能抵押]
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余额部分。
2、抵押合同
(1)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2)抵押合同的生效
*登记生效----当事人以特定财产(土地使用权、城市房地产、运输工具、机器设备)设定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签订生效----当事人以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但不管是否登记,抵押合同均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抵押物登记记载的内容与抵押合同的约定的内容不一致的,以登记记载的内容为准
3、抵押权的效力
(1)抵押人将已出租的财产抵押的,应当书面告知承租人,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甲有楼房一栋,3月1号租给丁,租期10年。同年6月1号,甲将楼房抵押给乙并办理登记,书面告知了丁。一年后,乙请求拍卖楼房以实现抵押权,丙竞买成功购得楼房。几天后,丙要求丁搬出,遭拒,遂生纠纷。问:丙的要求是否合法?
先租赁后抵押的,抵押权实现后,适用“买卖不破租赁”
(2)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
转让抵押物的价款明显低于其价值的,抵押权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提供的,不得转让抵押物。
4、抵押权的实现
①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②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四、质押
移交动产或者权利凭证给债权人
1、动产质押
动产质押属于担保物权的一种
(1)以质物的转移占有为质权生效要件,质押合同为实践性合同。
(2)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物的义务
2、权利质押
(1)范围
可以质押的权利:
①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②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
③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④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2)效力
交付生效----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登记生效----A 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
B 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五、留置
适用的合同: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
(1)行使留置权的条件
第一,债权清偿期限已到
第二,留置物为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
(2)留置权实现的期限
债权人留置债务人财产后,应当确定2个月以上的期限,通知债务人在该期限内履行债务。
六、定金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定金罚则:给付定金的一方违约时,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违约的,双倍返还定金。
第八节 主要合同
一、买卖合同
1、买方义务:付款
卖方义务:交付标的物
2、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
二、租赁合同
1、出租人的义务:
出租人应按合同约定交付租赁物
2、承租人的义务
承租人应按照约定使用租赁物
承租人应按约定交付租金
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只是房屋)
①须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
②出租人出卖房屋的行为须发生在租赁期内
③出租人应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人
④承租人仅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主要是支付价格)
⑤承租人须在合理期限内行使优先购买权
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行使期限应是出售之前的三个月或合理期限内,此期间出租人负有止卖义务。
买卖不破租赁
——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若出租人将租赁物的所有权转让给第三人,租赁物的新所有人代替原所有人成为出租人,继续维持与原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关系,租赁合同内容不变,原承租人可以向租赁物的新所有人主张租赁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