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合同法 合同法规定

2011-09-25 来源:互联网 人气() 

  1、租赁合同已成立并生效

  2、租赁物已交付承租人

  3、所有权发生变动是在租赁期间

  4、出租人将租赁物的所有权让与了第三人

  合同法律制度:

  第一节 合同法概论

  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

  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

  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

  第五节 合同的变更、转让与终止

  第六节 违约责任

  第七节 合同的担保

  分论

  1. 合同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 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合同是平等主体 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 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 诺成性合同与实践性合同

  以合同的成立是否须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为标准 ,合同分为诺成性合同与实践性合同。诺成性合同,是 指当事人各方的意思表示一致的即成立的合同,如买卖 合同。实践性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指除双方当事人 的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须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 都能成立的合同,如保管合同

  3. 要约

  要约是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订立合同的 条件。希望对方能完全接受此条件的意思表示。发出要 约的一方称为要约人,受领要约的一方称为受要约人

  4. 要约的撤回

  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人在发出要约后,于要约到达受 要约人之前取消其要约的行为。合同法第17条规定:要 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 之前或者同时到达受要约人。在此情形下,被撤回的要 约实际上是尚未生效的要约。倘若撤回的通知于要约到 达后到达,而按其通知方式依通常情形应先于要约到达 或同时到达,其效力如何?我国合同法未作规定。依诚 实信用原则,在此情况下,相对人应当向要约人发出迟 到的通知,相对人怠于为通知且其情形为要约人可得而 知者,其要约撤回的通知视为未迟到

  5. 要约的撤销

  要约的撤销,是指在要约发生法律效力后,要约人取消 要约从而使要约归于消灭的行为。要约的撤销不同于要 约的撤回(前者发生于生效后。后者发生于生效前)。

  合同法第18条规定: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 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第 1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1)要 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方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且已 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

  6. 承诺

  承诺”一词被普遍用于指偿付物料或劳务的债务。下列 定义可适用于SAP系统中的承诺:承诺认定了所请求或 定购的物料和劳务将来要发生的费用。因此, 承诺代 表了将来某时要发生费用的资金预备。承诺管理可使您 准确地记录和分析这些资金。对理应担当的事物前期做 出的约定

  7. 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因过错违 反依诚实信用原则负有的先合同义务,导致合同不成立 ,或者合同虽然成立,但不符合法定的生效条件而被确 认无效、被变更或被撤销,给对方造成损失时所应承担 的民事责任。所谓先合同义务,又称先契约义务或缔约 过程中的附随义务,是指自缔约当事人因签订合同而相 互接触磋商,至合同有效成立之前,双方当事人依诚实 信用原则负有协助、通知、告知、保护、照管、保密、 忠实等义务。

  8. 同时履行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 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前有权拒绝其履 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 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所谓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 ,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前,有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

  9. 不安抗辩权

  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 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 没有履行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终止合同履行的 权利。规定不安抗辩权是为了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 益,防止借合同进行欺诈,促使对方履行义务。

  10. 后履行抗辩权

  后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的一方当事 人未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到了履行期限对方当事人事 有的不履行、部分履行的权利。当事人行使后履行抗辩 权致使合同迟延履行的,迟延履行责任应由对方当事人 承担。

  11. 代位权

  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于第三人享有的 权利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 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

  12. 撤销权

  撤销权,又称废罢诉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与他人实 施处分其财产或权利的行为危害债权的实现时,得请求 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撤销权为实体法上的权利;撤销权为附属于债权的 权利;撤销权兼具形成权与请求权的性质。

  问答题:

  订立合同的条款包括哪些?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 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 合同各方的权利义务 (八)违约责任; (九)解决争议的方法。

  要约应具备的要件

  a.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明确。所谓“具体”是指要约的 内容必须具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款。如果没有包 含合同的主要条款,受要约人难以做出承诺,即使做出 了承诺,也会因为双方的这种合意不具备合同的的主要 条款而使合同不能成立。所谓“确定”,是指要约的内 容必须明确,而不能含糊不清,否则无法承诺。

  b.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表明一经受要约 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拘束。

  承诺应具备的要件

  承诺须具备以下要件: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这需要说明三点:其一, 承诺必须是受要约人的意思表示。如果要约是向特定人 发出的,承诺须由该特定人作出;如果是向不特定人发 出的,不特定人均具有承诺资格。受要约人以外的人, 不具有承诺资格;其二,承诺可由受要约人本人作出, 也可由其代理人作出;其三,承诺之所以必须由受要约 人作出,既可以从要约的拘束力角度解释,也可从要约 人的意思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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