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合同法 合同法规定

2011-09-25 来源:互联网 人气() 

  (2)承诺必须在合理期限内向要约人发出。承诺应当在 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受要约人。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 限的,如果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及时作出承诺 的意思表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如果要约以非 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受要约人 。

  1、合同法基本原则,是指对合同关系的本质和规律进行集中抽象和反映的、其效力贯穿于合同法始终的根本规则。

  2、要约,在国际商贸实践中亦称为发盘或出盘,在商业活动中有时也叫发价、出价或者报价。

  3、承诺适格,是指要约的实质上的拘束力,即受要约人在要约生效期内即可以取得依其承诺而成立合同的一种法律地位。

  4、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缔结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而致使另一方的信赖利益遭受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5、先合同义务,是指当事人为缔结合同而进行接触时,基于诚实信用原则所发生的各种说明、告知、注意及保护等义务。

  6、附条件的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某种事实状态,并以其将来发生或不发生作为该合同生效或者解除依据的合同。

  7、效力未定的合同是指已成立的合同因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其生效与否尚未确定,须由第三人作出承认或者拒绝的意思表示才能确定自身效力的合同。

  8、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行为,如果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则该代理行为有效,被代理人应承担代理的法律后果。

  9、合同履行的具体规则,是指法律规定的适用于某类合同或某种场合,当事人履行合同时必须共同遵守的具体规范。

  10、代位权,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尚未完成履行之前,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并对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构成妨害之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的权利。

  11、不安抗辩权,是双务合同中有先为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因他方财产显著减少或资力明显减弱,有难为对待给付的情形时,在他方未为对待给付或提供担保前,有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

  12、合同单方解除,是指当事人一方依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使合同的效力溯及消灭的意思表示。

  13、抵销,是指当事人就互付给付种类相同的债务按对等数额使其相互消灭的意思表示。

  14、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生效合同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15、不可抗力,是指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法律制度的规定,在合同生效后,由于出现了当事人不可预见,不可避免并且不可克服的客观情况,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时,对约定的合同义务如何处理的法律制度。

  试述全面履行原则的内容。

  全面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全面、适当地履行合同。因此全面履行原则又称正确履行原则、适当履行原则。

  全面履行原则的具体内容表现为:

  (1)按照合同约定的主体履行

  合同是特定当事人间的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因此,合同的履行只能是作为该合同当事人的债务人向作为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的债权人履行自己的义务。由他人代替自己履行,即债务承担,应经合同债权人同意,否则,债权人可拒绝接受履行。

  (2)按照合同约定的标的履行。合同的标的是合同当事人之所从订立合同的根本原因,是合同的核心。没有明确确定的合同标的,就没有合同的存在。

  (3)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履行。合同的全面履行,意味着必须精确地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履行。不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履行,不可能准确而完整地履行合同,有时甚至会使合同变得毫无意义。

  (4)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款或者报酬履行。价款或报酬是合同的重要内容,它是交付的商品、完成的工作或提供的服务的对价。若不按合同约定的价款或报酬履行,则构成严重的违约。

  (5)按照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点履行。只有在履行地点履行,才可以产生合同债务消灭的法律效果。

  (6)按照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履行。履行期限是指债务人履行债务和债权人接受履行的时间,履行期限一般都有明确规定,债的主体应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债务和接受履行。任何一方都不应无故迟延履行或迟延接受履行。

  (7)按照合同约定的履行方式履行。履行方式是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方法。

  一供销公司和一酒厂签订购销合同,合同规定酒厂向供销公司供应1万瓶低价酒,总货款为15000元,交款提货。并商定酒厂须加贴汾酒商标,以便供销公司销售。合同履行是时供销公司只付了8000元即提出了全部货物。酒厂催要未果,便向法院起诉。问:

  (1)该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2)双方各自返还财物给对方是否可行?为什么?

  (3)对双方的行为如何处理?

  (1)合同无效,以次充好,仿冒他人商标。

  (2)不可,理由是以次充好,仿冒他人商标,严重侵犯社会公共利益。

  (3)对供销公司未销售的假酒予以没收,并没收其非法所得及应付未付的货款7000元;迷失酒厂非法所得8000元。

  2000年4月13日,平安机械厂与光明钢铁公司,订立了一份购销合同。光明公司从平安厂购买应用于M设备的部件三套,每套单价 1000元。因为平安机械厂生产的部件不能完全符合M设备的要求,故光明公司要求平安厂按其提供的图纸进行生产,平安厂同意,并在合同中注明这一点。 2000年6月 23日,三套配件到光明公司。光明公司随即按合同支付了货款。可是光明公司在7月初,在安装配件之前进行测试发现配件存在一些问题,即要求配件厂来人处理。经修理后,光明公司安装发现M设备远远达不到技术要求,原因是平安厂的配件没有完全按某钢提供的图纸制作,由于配件存在以上问题,致使M设备无法正常投入使用。光明公司只能其拆下来。试分析:

  (1)该案例中的合同是买卖合同,还是承揽合同?合同性质的不同对案件的结果有否影响?

  (2)本案应该怎么处理?

  (1)本案是承揽合同。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都存在标的物的交付,这使得二者在社会生活中有时极其相似,其根本的区别在于承揽合同的定作物是根据定作人的要求而制作,它必须是存在于合同履行之后;而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可以存在于买卖合同订立之前,或者虽存在于买卖合同履行后,但是是出卖人根据自己的标准生产的标准化的成品,买受人只是选择了规格。本案光明公司要求平安厂按其提供的图纸进行生产,这就使得合同的性质为承揽合同。不同的合同其效力不同的,所以合同的性质对确定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有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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