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本案平安厂没有按照定作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总货款500万元。合同约定甲公司如不能交货,应向乙公司偿付不能交货部分货款总值30%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收到乙公司200万元预付款,其中150万元为定金。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甲公司没有交货。经查明,甲公司根本无货可交。因甲公司未交货,乙公司损失50万元。请问:
1、甲公司是否违约?为什么?
2、《合同法》规定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哪些?
3、按《合同法》规定乙公司最多可以请求甲公司偿付多少金额?
1、甲公司违约。因该合同有效,甲公司在约定期限内未交货。
2、《合同法》规定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主要有:继续履行合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和支付违约金。
3、根据新的《合同法》的规定,合同中的定金与违约金条款不得并用,二者选择其一。
(1)乙公司适用违约金条款请求甲公司偿付金额为500×30%+200+50= 400(万元);
(2)、乙公司适用定金罚则条款,甲公司接受定金而不履行合同,应当向乙公司双倍返还定金,按《合同法》规定,定金的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金额的20%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计算为:合法的定金为100万元(500×20%)。
偿付金额:100×2+(200-100)+50= 350(万元)。
所以乙公司最多可请求甲公司偿付金额400万元。
债权人代位权有如下法律特征:
(1)代位权是一种法定的权利,它的产生、行使条件和程序皆源于法律的规定。它以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有效债权为基础,随着债权的产生、转移或消灭而产生、转移或消灭。
(2)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即债务人的债务人)的到期债权的权利,因此,它不是代理权。
(3)代位权的行使只是为了保全债权,并非是通过扣押债务人财产和收取的债务人的财产来实现优先受偿,因此,它是一种实体上的权利而非诉讼上的权利。
(4)代位权并非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的请求权,其在债务人的履行期到来之前也可以为保全债务人的责任财产而行使。由于代位权行使会使债务人与第三人的法律关系变更,而这种变更的基础在于债务人的债权。因此,代位权又不是固有意义上的形成权,而是一种从属于债权的特别权利,属于广义上的形成权。
合同法本质上是财产流转关系的法律规范。
合同法以债权债务关系、即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为直接调整对象,其深层的社会关系则是社会的财产流转关系。合同法调整的是财产关系中的动态的财产流转关系,它反映的是平等主体间在转让产品或货币,完成工作和提供劳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债务的清偿或履行,具体体现着财产从一个民事主体到达另一个主体的合法移转过程。
合同法作为调整债权关系的法律规范,规定和反映的是社会财产或其他劳动成果从生产领域移转到交换领域,并经过交换领域进入消费领域,其内容主要表现为转移已占有的财产,转换的目的或是实现对财产的占有,或是创造一个新的占有。
因此,合同是当事人处分财产或获得财产的重要法律手段,充分反映着流通领域内的财产运动状态。合同法则通过确认和保障合同当事人正当地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依法约束自己的行为,而对这种财产流转关系进行规范和调整。
试述合同法的归责原则。
我国新的《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合同法此条规定指出,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的条件只是没有实际履行或者没有适当履行合同义务即须承担违约责任,并无规定当事人在没有过错的情况下不用承担违约责任。由此可见,我国现行的合同法确定的归责原则是严格责任原则。
传统的违约责任归责原则被认为是过错责任原则,当事人只有具备过错的条件才承担违约责任,没有过错就无须承担违约责任。而过错的范围又被许多政策性规定不断地改变,于是不少企业和机构没有履行合同的义务都有自己的说法,都是主张自己没有过错,不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传统违约责任归责原则不明确造成合同履行环境的复杂化,市场交易秩序混乱和连绵不断的三角债、连环债。从实践的角度看,以过错责任原则作为违约责任归责原则是不符合市场实际情况的。
传统的归责原则已经不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我国的《合同法》107条规定的归责原则就是严格责任原则,即当事人有违约行为就承担责任,另一方不需负举证责任。
我国合同法规定以严格责任原则为主,另外在一些分合同中规定了过错责任原则,例如第180条规定供电人未按照法定和约定的供电质量标准安全供电,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222条规定承租人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等若干种过错责任违约情况。
简述合同的分类容。
合同的分类有:(1)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2)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3)主合同与从合同;(4)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5)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6)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7)为本人利益的合同与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8)本合同与预约合同;(9)格式合同与非格式合同;(10)确定合同与射幸合同等。
简述合同条款的种类。
合同条款的种类有:
(1)提示性的合同条款,主要包括:第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第二,标的;第三,质量和数量;第四,价款或酬金;第五,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第六,违约责任;第七,解决争议的方法。
(2)合同的主要条款
(3)合同的普通条款主要有:
第一,偶尔条款;
第二,通常条款;
第三,特意待定条款。
试述格式条款的解释规则。
所谓格式条款,是指由一方当事人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交易条件,并于缔约时不容相对人协商的合同条款。
格式条款的解释规则有:
(1)以合理的客观性标准解释的原则。格式条款之所以采用客观解释的原则,是因为它是当事人一方制定的,其内容未经过单个、具体协商,具有为交易上的制度或规范的性质。从消极方面说,应不受交易当事人个别主观情事的影响;从积极方面讲,则应使将来不特定多数的交易具有统一的内容。
什么是合同法 合同法规定
(2)本案平安厂没有按照定作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总货款500万元。合同约定甲公司如不能交货,应向乙公司偿付不能交货部分货款总值30%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收到乙公司200万元预付款,其中150万元为定金。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甲公司没有交货。经查明,甲公司根本无货可交。因甲公司未交货,乙公司损失50万元。请问:
1、甲公司是否违约?为什么?
2、《合同法》规定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哪些?
3、按《合同法》规定乙公司最多可以请求甲公司偿付多少金额?
1、甲公司违约。因该合同有效,甲公司在约定期限内未交货。
2、《合同法》规定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主要有:继续履行合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和支付违约金。
3、根据新的《合同法》的规定,合同中的定金与违约金条款不得并用,二者选择其一。
(1)乙公司适用违约金条款请求甲公司偿付金额为500×30%+200+50= 400(万元);
(2)、乙公司适用定金罚则条款,甲公司接受定金而不履行合同,应当向乙公司双倍返还定金,按《合同法》规定,定金的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金额的20%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计算为:合法的定金为100万元(500×20%)。
偿付金额:100×2+(200-100)+50= 350(万元)。
所以乙公司最多可请求甲公司偿付金额400万元。
债权人代位权有如下法律特征:
(1)代位权是一种法定的权利,它的产生、行使条件和程序皆源于法律的规定。它以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有效债权为基础,随着债权的产生、转移或消灭而产生、转移或消灭。
(2)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即债务人的债务人)的到期债权的权利,因此,它不是代理权。
(3)代位权的行使只是为了保全债权,并非是通过扣押债务人财产和收取的债务人的财产来实现优先受偿,因此,它是一种实体上的权利而非诉讼上的权利。
(4)代位权并非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的请求权,其在债务人的履行期到来之前也可以为保全债务人的责任财产而行使。由于代位权行使会使债务人与第三人的法律关系变更,而这种变更的基础在于债务人的债权。因此,代位权又不是固有意义上的形成权,而是一种从属于债权的特别权利,属于广义上的形成权。
合同法本质上是财产流转关系的法律规范。
合同法以债权债务关系、即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为直接调整对象,其深层的社会关系则是社会的财产流转关系。合同法调整的是财产关系中的动态的财产流转关系,它反映的是平等主体间在转让产品或货币,完成工作和提供劳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债务的清偿或履行,具体体现着财产从一个民事主体到达另一个主体的合法移转过程。
合同法作为调整债权关系的法律规范,规定和反映的是社会财产或其他劳动成果从生产领域移转到交换领域,并经过交换领域进入消费领域,其内容主要表现为转移已占有的财产,转换的目的或是实现对财产的占有,或是创造一个新的占有。
因此,合同是当事人处分财产或获得财产的重要法律手段,充分反映着流通领域内的财产运动状态。合同法则通过确认和保障合同当事人正当地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依法约束自己的行为,而对这种财产流转关系进行规范和调整。
试述合同法的归责原则。
我国新的《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合同法此条规定指出,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的条件只是没有实际履行或者没有适当履行合同义务即须承担违约责任,并无规定当事人在没有过错的情况下不用承担违约责任。由此可见,我国现行的合同法确定的归责原则是严格责任原则。
传统的违约责任归责原则被认为是过错责任原则,当事人只有具备过错的条件才承担违约责任,没有过错就无须承担违约责任。而过错的范围又被许多政策性规定不断地改变,于是不少企业和机构没有履行合同的义务都有自己的说法,都是主张自己没有过错,不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传统违约责任归责原则不明确造成合同履行环境的复杂化,市场交易秩序混乱和连绵不断的三角债、连环债。从实践的角度看,以过错责任原则作为违约责任归责原则是不符合市场实际情况的。
传统的归责原则已经不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我国的《合同法》107条规定的归责原则就是严格责任原则,即当事人有违约行为就承担责任,另一方不需负举证责任。
我国合同法规定以严格责任原则为主,另外在一些分合同中规定了过错责任原则,例如第180条规定供电人未按照法定和约定的供电质量标准安全供电,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222条规定承租人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等若干种过错责任违约情况。
简述合同的分类容。
合同的分类有:(1)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2)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3)主合同与从合同;(4)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5)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6)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7)为本人利益的合同与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8)本合同与预约合同;(9)格式合同与非格式合同;(10)确定合同与射幸合同等。
简述合同条款的种类。
合同条款的种类有:
(1)提示性的合同条款,主要包括:第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第二,标的;第三,质量和数量;第四,价款或酬金;第五,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第六,违约责任;第七,解决争议的方法。
(2)合同的主要条款
(3)合同的普通条款主要有:
第一,偶尔条款;
第二,通常条款;
第三,特意待定条款。
试述格式条款的解释规则。
所谓格式条款,是指由一方当事人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交易条件,并于缔约时不容相对人协商的合同条款。
格式条款的解释规则有:
(1)以合理的客观性标准解释的原则。格式条款之所以采用客观解释的原则,是因为它是当事人一方制定的,其内容未经过单个、具体协商,具有为交易上的制度或规范的性质。从消极方面说,应不受交易当事人个别主观情事的影响;从积极方面讲,则应使将来不特定多数的交易具有统一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