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统一解释原则,即以理性人的理解力为标准统一解释格式条款的原则。依此原则, 对于具有同一属性的可能缔约人,应保持解释的同一性。在解释格式条款时,不考虑专业语言的特别含义。根据《合同法》第刷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3)限制解释原则,即格式条款应从狭义解释的原则。在格式条款未规定或规定不完备的情况下,不能如法律规定有欠缺或不明了时,采用论理的解释方法,类推适用其他条款的规定以扩张其适用范围或补充其规定的欠缺,而应依法律加以补充或依补充的合同解释方法加以补充。
(4)调和解释原则,即合同的某些条款之间互相对立矛盾时,应将它视为皆系有效,在其共通范围内,尽可能使之调和。该原则具有适用的情形之一是,条款中的用语或文句有一般与特殊的对立矛盾时,应认为这些用语或文句皆为有效,只有特殊用语或文句的效力应优先于一般用语或文句。该原则具有适用的情形之二是,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时,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理解,以保护用户和消费者的利益。
(5)个别商议条款优先原则。格式条款是为了将来缔约而由单方拟制并提供对方使用的,其本身并不是高于合同的规范,相反,经双方当事人共同援引纳入合同成为合同一部分后,才单个化与具体化,而个别商议条款具有单个性与具体性。因此,格式条款不可能同个别商议条款平等,而是有先后之别,个别商议条款具有优先性。
简述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的区别。
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的区别在:
买卖合同与承揽合同都存在交付行为,但是两者有着根本的区别主要体现为:买卖合同的订立是以发生所有权的转移为根本目的,标的物既可以是特定物,也可以是种类物,如果是特定物一般存在于合同订立之前。买卖合同的买受人无权检查和监督对方的生产经营状况;而承揽合同的订立是以获得特定的工作成果为目的,标的物是特定化的工作成果,它因定作人的要求和承揽人的自己的劳动而特定,一般不具有通用性,也区别于市场上出售的同类产品。存在于承揽合同订立后。承揽合同的定作人为获得定作物,有权在不影响承揽人工作的情况下对承揽人的工作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简述无效合同的原因。
无效合同的原因有: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简述合同义务转让的必备条件。
合同义务的转让须具备以下条件:
(1)须有有效债务的存在。
(2)须所移转的债务具有可移转性。
(3)须有以合同义务的转让为内容的有效合同。
试述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分类的意义。
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的分类的意义有:
(1)是否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所谓同时履行抗辩权,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在他方未为对待履行以前,若自己并无先为给付义务的条件下,可以拒绝自己的履行。这一规则产生的原因在于,双务合同成立以后,当事人各基于合同负履行义务,一方负担的义务是以他方负担义务为前提的,只有在双方均同时履行了自己的义务以后,才能达到当事人订约的目的。因此一方当事人只有在自己已经履行或者已提出履行以后,才能要求对方当事人向自己履行义务。这种抗辩权只有双务合同当事人方能行使,单务合同当事人因并无对待给付义务存在,故无此抗辩权。
(2)在风险的负担上不同。由于双务合同中双方的权利义务互相依存、互为条件,如果非因一方当事人导致不能履行合同义务,其合同债务应被免除,其享有合同权利亦归于消灭。在此情形下,一方因不再负有合同义务也无权要求对方作出履行;如果对方已经履行的,则应将其所得返还给对方。在单务合同,则不会发生上述问题。
(3)因一方过错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后果不同。在双务合同中,当事人因过失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时,除非违约方已经履行合同,可以要求违约方履行合同或承担违约责任。在单务合同中,由于一方负担给付义务,所以不存在上述问题。
简述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区分的意义。
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的区分有如下意义:
(1)义务内容不同。在无偿合同中,利益的出让人原则上只需承担较低的注意义务;而在有偿合同,当事人所承担的注意义务显然大于无偿合同。
(2)主体要求不同。在有偿合同,当事人双方均必须是安全行为能力人;而在无偿合同,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成为纯受利益的一方当事人。
(3)对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来讲,如果债务人将其财产无偿转让给第三人,严重减少债务人的财产,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债权人可以请求撤销该转让行为。但对于有偿合同而且不是明显的低价处分合同,债权人的撤销权只有在第三人有恶意时方能行使。在善意取得制度中,往往也要求善意第三人系通过有偿合同取得该动产,否则不能成立善意取得
买卖合同的种类有哪些?
买卖合同的种类有:
(1)一般买卖和特种买卖。
(2)特定物买卖和种类物买卖。
(3)竞争性买卖合同和非竞争性买卖合同
(4)即时买卖和非即时买卖。
(5)一次性买卖和连续交易的买卖
简述合同成立的要件。
合同成立的要件有:(1)要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同当事人(2)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
试述因欺诈订立的合同,被欺诈一方的救济手段。
1、行使撤销权,撤销合同,请求对方承担缔约过失责任;2、行使撤销权请求变更合同;3、放弃撤销权,主张违约责任;4、被欺诈一方是消费者的,放弃撤销权,主张双倍赔偿。
试述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
是否表明一经受要约人承诺即受该意思表示拘束的意思;内容是否完整、确定;性质上是意思表示还是事实行为。
简述要约的构成要件。
答: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表明一经受要约人承诺即受该意思表示拘束的意思;内容具体、确定。
什么是合同法 合同法规定
(2)统一解释原则,即以理性人的理解力为标准统一解释格式条款的原则。依此原则, 对于具有同一属性的可能缔约人,应保持解释的同一性。在解释格式条款时,不考虑专业语言的特别含义。根据《合同法》第刷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3)限制解释原则,即格式条款应从狭义解释的原则。在格式条款未规定或规定不完备的情况下,不能如法律规定有欠缺或不明了时,采用论理的解释方法,类推适用其他条款的规定以扩张其适用范围或补充其规定的欠缺,而应依法律加以补充或依补充的合同解释方法加以补充。
(4)调和解释原则,即合同的某些条款之间互相对立矛盾时,应将它视为皆系有效,在其共通范围内,尽可能使之调和。该原则具有适用的情形之一是,条款中的用语或文句有一般与特殊的对立矛盾时,应认为这些用语或文句皆为有效,只有特殊用语或文句的效力应优先于一般用语或文句。该原则具有适用的情形之二是,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时,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理解,以保护用户和消费者的利益。
(5)个别商议条款优先原则。格式条款是为了将来缔约而由单方拟制并提供对方使用的,其本身并不是高于合同的规范,相反,经双方当事人共同援引纳入合同成为合同一部分后,才单个化与具体化,而个别商议条款具有单个性与具体性。因此,格式条款不可能同个别商议条款平等,而是有先后之别,个别商议条款具有优先性。
简述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的区别。
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的区别在:
买卖合同与承揽合同都存在交付行为,但是两者有着根本的区别主要体现为:买卖合同的订立是以发生所有权的转移为根本目的,标的物既可以是特定物,也可以是种类物,如果是特定物一般存在于合同订立之前。买卖合同的买受人无权检查和监督对方的生产经营状况;而承揽合同的订立是以获得特定的工作成果为目的,标的物是特定化的工作成果,它因定作人的要求和承揽人的自己的劳动而特定,一般不具有通用性,也区别于市场上出售的同类产品。存在于承揽合同订立后。承揽合同的定作人为获得定作物,有权在不影响承揽人工作的情况下对承揽人的工作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简述无效合同的原因。
无效合同的原因有: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简述合同义务转让的必备条件。
合同义务的转让须具备以下条件:
(1)须有有效债务的存在。
(2)须所移转的债务具有可移转性。
(3)须有以合同义务的转让为内容的有效合同。
试述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分类的意义。
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的分类的意义有:
(1)是否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所谓同时履行抗辩权,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在他方未为对待履行以前,若自己并无先为给付义务的条件下,可以拒绝自己的履行。这一规则产生的原因在于,双务合同成立以后,当事人各基于合同负履行义务,一方负担的义务是以他方负担义务为前提的,只有在双方均同时履行了自己的义务以后,才能达到当事人订约的目的。因此一方当事人只有在自己已经履行或者已提出履行以后,才能要求对方当事人向自己履行义务。这种抗辩权只有双务合同当事人方能行使,单务合同当事人因并无对待给付义务存在,故无此抗辩权。
(2)在风险的负担上不同。由于双务合同中双方的权利义务互相依存、互为条件,如果非因一方当事人导致不能履行合同义务,其合同债务应被免除,其享有合同权利亦归于消灭。在此情形下,一方因不再负有合同义务也无权要求对方作出履行;如果对方已经履行的,则应将其所得返还给对方。在单务合同,则不会发生上述问题。
(3)因一方过错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后果不同。在双务合同中,当事人因过失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时,除非违约方已经履行合同,可以要求违约方履行合同或承担违约责任。在单务合同中,由于一方负担给付义务,所以不存在上述问题。
简述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区分的意义。
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的区分有如下意义:
(1)义务内容不同。在无偿合同中,利益的出让人原则上只需承担较低的注意义务;而在有偿合同,当事人所承担的注意义务显然大于无偿合同。
(2)主体要求不同。在有偿合同,当事人双方均必须是安全行为能力人;而在无偿合同,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成为纯受利益的一方当事人。
(3)对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来讲,如果债务人将其财产无偿转让给第三人,严重减少债务人的财产,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债权人可以请求撤销该转让行为。但对于有偿合同而且不是明显的低价处分合同,债权人的撤销权只有在第三人有恶意时方能行使。在善意取得制度中,往往也要求善意第三人系通过有偿合同取得该动产,否则不能成立善意取得
买卖合同的种类有哪些?
买卖合同的种类有:
(1)一般买卖和特种买卖。
(2)特定物买卖和种类物买卖。
(3)竞争性买卖合同和非竞争性买卖合同
(4)即时买卖和非即时买卖。
(5)一次性买卖和连续交易的买卖
简述合同成立的要件。
合同成立的要件有:(1)要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同当事人(2)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
试述因欺诈订立的合同,被欺诈一方的救济手段。
1、行使撤销权,撤销合同,请求对方承担缔约过失责任;2、行使撤销权请求变更合同;3、放弃撤销权,主张违约责任;4、被欺诈一方是消费者的,放弃撤销权,主张双倍赔偿。
试述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
是否表明一经受要约人承诺即受该意思表示拘束的意思;内容是否完整、确定;性质上是意思表示还是事实行为。
简述要约的构成要件。
答: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表明一经受要约人承诺即受该意思表示拘束的意思;内容具体、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