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特许经营合同

2011-09-25 来源:互联网 人气() 

4.本合同中的甲乙双方均为各自独立的民事主体,招生网点是经甲方授权在规定城市的经营者,但不是甲方的全权代表,甲乙双方不存在共同投资,代理,雇佣,承包关系,乙方及起招生网点无权以甲方的名义从事双方合同约定的特许经营以外的任何行为,特许加盟店的员工不是甲方的员工,甲方对其劳动关系和员工行为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二条 相关费用
1.本合同签定时乙方向甲方一次性支付特许经营权利金(即加盟费)人民币_________元整。
2.本合同签定时乙方向甲方缴纳履约保证金人民币_________元整。
3.乙方向甲方订购产品或资料,应将款项汇至甲方指定的银行帐户上,在甲方收到款项后即与发货。
4.乙方如有积欠款项(包括贷款,违约性惩罚金时),甲方可从展示费、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抵扣。
第三条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有权监督,指导乙方的经营,财务状况和服务质量。
2.甲方对招生网点执行统一的经营管理标准。
第四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不得在招生网点内经营合同约定业务范围以外的其他业务,如在店内增加其他的业务,须报甲方批准备案后方可经营。
2.乙方应对招生网点的经营活动保持完整,准确的帐簿,帐目和记录,并接受甲方的核查。乙方于每月5日前以传真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向甲方提供上月的《月营业明细表》,乙方保证所填写内容真实准确。
3.乙方在经营招生网点期间产生的债权债务由乙方自己独立享有和承担。
4.乙方应于该店开业前到甲方所指定的银行开设账户。
5.乙方开业后,应按甲方所订立的价格作为服务的收费标准(经甲方特别核准者不在此限),并配合甲方的季节性促销活动。
第五条 合同的继续、终止、解除
1.本合同期满前三个月,乙方应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下一年度合同的延续或终止申请。
(1)乙方提出续约申请,经甲方年度考核,达到所要求的标准,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续约权。
(2)乙方在本合同终止前二个月仍无任何申请,则视乙方放弃续约,届时甲方视情形在当地另寻合作伙伴。
2.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
(1)乙方未经甲方许可私自开设招生网点。
(2)乙方未得到甲方的事先书面同意而私自转让招生网点。
(3)乙方违法经营受到有关部门处罚以致不能继续经营或损害甲方的利益。
(4)乙方损害了甲方和其它甲方授权的招生网点的名誉,信誉,妨碍甲方和其它招生网点的业务。
(5)乙方发生法人解散,营业终止,与他人合并或其他对营业权产生影响的股东构成变更等情况,而使乙方同甲方间的招生合作关系破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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