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协议

2011-09-25 来源:互联网 人气() 

四、特许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系依法设立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2.拥有许可他人使用的商标、商号和经营模式等经营资源的权力;
3.具备向被特许人提供长期经营指导和培训服务的能力;
4.在中国境内拥有至少两家经营一年以上的直营店或者由其子公司、控股公司建立的直营店;
5.需特许人提供货物供应的特许经营,特许人应当具有稳定的、能够保证品质的货物供应系统,并能提供相关的服务。
6.具有良好信誉,无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欺诈活动的记录。
五、被特许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系依法设立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2.拥有与特许经营相适应的资金、固定场所、人员等。
六、本合同所称“注册商标”是指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
七、本合同所称“专利”是指经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的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
八、本合同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九、本合同所称“专有技术”是指未公开过、未取得工业产权法律保护的制造某种产品或者应用某种工艺以及产品设计、工艺流程、配方、质量控制和管理等方面的技术知识。
十、在正式签订本合同时,双方确认已提前20日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供了真实、准确的有关特许经营的基本信息资料及有关经营能力的资料。双方可在提供上述资料前先签订《保密协议》。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定义与解释
第三章特许经营权
第四章项目建设
第五章项目的运营与维护
第六章项目的移交
第七章双方的一般义务
第八章违约的补救
第九章协议的转让和合同的批准
第十章争议的解决
第十一章其它
第十二章附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市场,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企业管理,保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实施城市垃圾处理,维护垃圾处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_________和中国_________省(自治区)_________市(县)人民政府授权,由第二条所述双方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在中国_________省(自治区)_________市(县)签署本协议。
第二条 协议一方:中国_________省(自治区)_________市(县)人民政府_________局(委)(下称特许经营权授予方),法定地址: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职务:_________;协议另一方:_________公司(下称项目公司),注册地点:_________,注册号: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职务:_________,国籍: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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