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全日制用工合同

2011-09-25 来源:互联网 人气() 

  第十二条乙方应保证完成甲方担负的外事、抢险、主要客运集散点供车及其它特殊任务。

  第十三条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

  第十四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十五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骨文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有关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出租汽车准驾证》、《出租汽车驾驶员监督卡》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局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符合本合同第十三条规定,双方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十七条甲方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职工的意见,并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十八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据本合同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终止、解除劳动合同:

  1.因工负伤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复员转业军人和国家建设征地农转工人员初次参加工作未满三年的;

  5.义务服兵役期间的;

  6.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乙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局面形式通知甲方。乙方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或因其他问题正在被审查或处理期间,乙方不得依据第一款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甲方以暴力、威胁、监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甲方不能按照本合同规定提供劳动条件或者支付劳动报酬的。

  第二十一条本合同期限届满,劳动合同即终止。在本合同工期满前三十日甲方向乙方表明终止或续订意向,经双方协商同意续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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