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承批人可月即付形式的有资格银行保证或保险担保,代替上款所述存款。
三、承批人须在本合同签字日起计三十天期内提交担保。
四、誓保金一旦因任何原因减少,承批人应予复原,而本地区将为此作出有关通知。
五、承批人须在收到有关通知日起计六十天期内做出上款所述的复原。
六、如放弃批给,担保金永归本地区所有。
第十三条 批给的接管
一、当发觉在未经批准或非因不可抗力的情况下全部或局部中断服务,或当出现特殊情况,又或当承批人的组织运作或设施、设备的状况出项严重弊端时,批给人可暂时取代承批人的地位,接管本批给,同时接手使用各项设施、设备及材料,以便实施必需的措施来确保批给活动的进行。
二、在接管情况下,为维持服务的一切负担,包括为恢复正常服务的倘有额外费用,概由承批人承担。
三、导致接管的因素一旦消失,承批人会被通知在指定时间内以正常条件恢复经营服务,为此,将重新拥有有关的设施、设备及材料。
四、如果承批人无意或无能力恢复经营或恢复经营后依然存在导致接管的因素,本地区可实时撤销批给。
五、在接管批给的期间内,承批人无须承担本合同引生的义务。
六、接管的期间不算入批给期。
第十四条 偶发情况或不可抗力情况
一、为本合同之目的,所称偶发情况或不可抗力情况包括,有关当局的干预、战争、公众秩序的改变、人灾、地震、水灾、风灾、大气放电、破坏活动、罪恶行为、经适当证明的第三者干预,以及任何其它不可抗拒及不可预料的类似情况。
二、一切由监察实体基于有依据的意见,结论为已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而且非属过失或故意的情况,亦视为偶发情况或不可抗力情况。
三、当已经遵守安全规章的规定及有关官方机构及部门订定的规定和守则,或无该等规定时,已经遵守一般施行的规定,均视为已采取必要的预仿措施。
四、发生不可抗力的情况,承批人毋须承担在本批给合同内承担的义务,但必须证明已采聚一切防患于未然的必要预防措施。
第十五条 撤销
一、如果承批人违反本合同订定的主要义务,批给人可撤销本批给,尤其发现:放弃、经营或无故暂停经营;承批人使用不足或不当的设备;违反无线电广播活动的法律制度;暂时或永久地全部或局部转移批给;不向批给人缴付应征的回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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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承批人可月即付形式的有资格银行保证或保险担保,代替上款所述存款。
三、承批人须在本合同签字日起计三十天期内提交担保。
四、誓保金一旦因任何原因减少,承批人应予复原,而本地区将为此作出有关通知。
五、承批人须在收到有关通知日起计六十天期内做出上款所述的复原。
六、如放弃批给,担保金永归本地区所有。
第十三条 批给的接管
一、当发觉在未经批准或非因不可抗力的情况下全部或局部中断服务,或当出现特殊情况,又或当承批人的组织运作或设施、设备的状况出项严重弊端时,批给人可暂时取代承批人的地位,接管本批给,同时接手使用各项设施、设备及材料,以便实施必需的措施来确保批给活动的进行。
二、在接管情况下,为维持服务的一切负担,包括为恢复正常服务的倘有额外费用,概由承批人承担。
三、导致接管的因素一旦消失,承批人会被通知在指定时间内以正常条件恢复经营服务,为此,将重新拥有有关的设施、设备及材料。
四、如果承批人无意或无能力恢复经营或恢复经营后依然存在导致接管的因素,本地区可实时撤销批给。
五、在接管批给的期间内,承批人无须承担本合同引生的义务。
六、接管的期间不算入批给期。
第十四条 偶发情况或不可抗力情况
一、为本合同之目的,所称偶发情况或不可抗力情况包括,有关当局的干预、战争、公众秩序的改变、人灾、地震、水灾、风灾、大气放电、破坏活动、罪恶行为、经适当证明的第三者干预,以及任何其它不可抗拒及不可预料的类似情况。
二、一切由监察实体基于有依据的意见,结论为已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而且非属过失或故意的情况,亦视为偶发情况或不可抗力情况。
三、当已经遵守安全规章的规定及有关官方机构及部门订定的规定和守则,或无该等规定时,已经遵守一般施行的规定,均视为已采取必要的预仿措施。
四、发生不可抗力的情况,承批人毋须承担在本批给合同内承担的义务,但必须证明已采聚一切防患于未然的必要预防措施。
第十五条 撤销
一、如果承批人违反本合同订定的主要义务,批给人可撤销本批给,尤其发现:放弃、经营或无故暂停经营;承批人使用不足或不当的设备;违反无线电广播活动的法律制度;暂时或永久地全部或局部转移批给;不向批给人缴付应征的回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