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以澳门为居所
执行委员会成员必须以澳门为居所。
第四十四条 政府代表
总督将以心任命政府代表乙名加入承批人公司,并授予法定的职卖和权力。
第四十五条 参加公司股本的限制
一、任何股东,除本地区、其机关及自治机构以及其它公共实体外,均不得自己或通过第三者在承批人公司的股本内占股超过19.5%。
二、为上款之目的,通过与某一股东的协议,凭借其利益而取得及占有股份者,均视为第三者。
三、如股东是一间公司,该公司的行政及监察机构的成员及与股东公司存在隶属关系或集团关系的公司,连同该公司的行政及监察机构的成员,均推定为第三者。
四、个人股东及上款所述公司机构的成员的配偶、直系亲属及旁系第二亲等亲属,以及因工作合同或其它类似情况而处在受该等股东支配的地位者,同样推定为第三者。
五、违反第一款规定下持有的股份,持股人不获赋予任何公司权益,尤其表决权及收取红利之权。
第四十六条 亏损的抵消
每个营运年度录得的亏损,必须由股东们按各自在公司股本内的参资比例予以抵消。
第四十七条 固定资产的抵消
一、倘有必要,承批人必须提增资本,以保证于批给效期内的每个年度,资本值确保抵消有形固定资产净值最少25%(百分之二十五)。
二、每个营运年度终结时,必须进行专为证实上款所述抵消比率的核算。
三、为遵守第一款规定而要求的倘有增资,必须在股冻大会通过账目之日起计最多三十天内完戊。
第四十八条 承批人的会计
一、承批人必须存备按现行法例调整和编制的会计。
二、承批人采用的摊折率及每年产生的准备金,均按本地区现行规定为之,但不妨碍承批人鉴于公司的特征及设施设备和用于批给的其它有价品的性质而、提出有依据建议后,被特许采用其它比率。
三、承批人可按照适用法例重估有形固定资产值,如无适用法例,则按自己提出的有依据建议,但须有批给人的书面许可。
四、批给人可按照现行法例的规定,订定上款规定与税务无涉。
第四章 最后及暂行规定
第四十九条 税务
承批人必须按适用法例的规定,为经营所得的利润交纳税款。
第五十条 违反批给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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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 以澳门为居所
执行委员会成员必须以澳门为居所。
第四十四条 政府代表
总督将以心任命政府代表乙名加入承批人公司,并授予法定的职卖和权力。
第四十五条 参加公司股本的限制
一、任何股东,除本地区、其机关及自治机构以及其它公共实体外,均不得自己或通过第三者在承批人公司的股本内占股超过19.5%。
二、为上款之目的,通过与某一股东的协议,凭借其利益而取得及占有股份者,均视为第三者。
三、如股东是一间公司,该公司的行政及监察机构的成员及与股东公司存在隶属关系或集团关系的公司,连同该公司的行政及监察机构的成员,均推定为第三者。
四、个人股东及上款所述公司机构的成员的配偶、直系亲属及旁系第二亲等亲属,以及因工作合同或其它类似情况而处在受该等股东支配的地位者,同样推定为第三者。
五、违反第一款规定下持有的股份,持股人不获赋予任何公司权益,尤其表决权及收取红利之权。
第四十六条 亏损的抵消
每个营运年度录得的亏损,必须由股东们按各自在公司股本内的参资比例予以抵消。
第四十七条 固定资产的抵消
一、倘有必要,承批人必须提增资本,以保证于批给效期内的每个年度,资本值确保抵消有形固定资产净值最少25%(百分之二十五)。
二、每个营运年度终结时,必须进行专为证实上款所述抵消比率的核算。
三、为遵守第一款规定而要求的倘有增资,必须在股冻大会通过账目之日起计最多三十天内完戊。
第四十八条 承批人的会计
一、承批人必须存备按现行法例调整和编制的会计。
二、承批人采用的摊折率及每年产生的准备金,均按本地区现行规定为之,但不妨碍承批人鉴于公司的特征及设施设备和用于批给的其它有价品的性质而、提出有依据建议后,被特许采用其它比率。
三、承批人可按照适用法例重估有形固定资产值,如无适用法例,则按自己提出的有依据建议,但须有批给人的书面许可。
四、批给人可按照现行法例的规定,订定上款规定与税务无涉。
第四章 最后及暂行规定
第四十九条 税务
承批人必须按适用法例的规定,为经营所得的利润交纳税款。
第五十条 违反批给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