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环境、健康安全综合管理体系认证咨询合同

2011-09-25 来源:互联网 人气() 

        1.4 “客户”是本协议书中所指的、聘用工程咨询单位的一方,及其合法继承人和允许的受让人。
        1.5 “工程咨询单位”是本协议书中所指的、受客户聘用提供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继承人和允许的受让人。
        1.6 “第三方”是指客户、工程咨询单位以外的其他有关当事方或法人实体。
        1.7 “协议书”是指由工程咨询服务协议书通用和专用条件,附录a(服务范围)、附录b(客户提供的职员、设备、设施和其他人员服务)、附录c(报酬和支付),委托函、中标函和正式协议书(如果已签订),以及其他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和修正文件等组成的文件。
        1.8 “合同”是指与本协议书委托的工程咨询服务有关的,客户与任何第三方签字的合同。
        1.9 “日”是指从任何一个午夜至下一个午夜的时间段。
        1.10 “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的一个月时间段。
    二、工程咨询单位的义务
        2.1 服务范围:工程咨询单位应提供的服务范围见附录a。
        2.2 工程咨询单位提供的服务包括正常的服务、附加的服务和额外的服务。
        2.3 认真地尽职尽责和行使职权:
          (1)工程咨询单位在履行本协议书规定的义务时,要认真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国家的利益和客户的合法利益,应用合理的技能,谨慎而勤奋地工作。
          (2)根据客户与第三方签订的合同的授权或要求,行使权力或履行职责时,工程咨询单位应:(a)根据合同进行工作。合同中上述权力和职责的详细规定,应在本协议书附录a中加以说明,或以书面的形式,另行商得工程咨询单位同意。(b)在客户和第三方之间提供证明、行使决定权或处理权时,不是作为仲裁人,而是作为独立的专业人员,依据自己的专业技能和判断,公正地进行工作。(c)在变更任何第三方的义务时,对于可能对费用或质量或时间有重大影响的任何变更,须事先得到客户的批准(发生紧急情况除外,但事后工程咨询单位应尽快通知客户)。
        2.4 客户的财产
          工程咨询单位使用的由客户提供或支付费用的物品,属于客户的财产。当服务完成或终止时,工程咨询单位应将尚未消费的物品库存清单提交给客户,并按客户的指示移交此类物品。此项工作应视为附加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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