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贸易买卖合同书

2011-09-25 来源:互联网 人气() 

    5.11 在将货物装到船上后,卖方应于装船后将每批货物的整套交货文件(即、提单、商业发票装箱单和质量证明书各一份)随船在目的港提交给中国外贸运输公司。
      同时航寄买方上述单据副本各两份和检验记录、试验报告以及有关装配安装图纸各三份。
    5.12 技术资料的内容和交付计划见本合同附件三。
    5.13 卖方在技术资料发出前一周将大约件数、大约毛重、合同号和资料预计抵达北京和/或_________的日期用电传通知买方。在资料寄出后二十四小时内卖方需将发出日期、航次、空运单号、重量及资料件数、合同号以电传的方式通知买方。
    5.14 “技术资料”到达目的机场的日期为实际交付日期。
    5.15 卖方提供的“技术资料”应在北京和/或_________机场交付,上述资料的风险,在卖方在北京/或_________机场交付后即由卖方转移给买方,如果技术资料短少、丢失或损坏时,卖方应在收到买方通知二十一天内在北京和/或_________机场补充提供丢失或损坏部分,不再收取任何费用。
    5.16 在每批“技术批准”交货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卖应将下述文件航寄给买方:
          (1)空运提单一式二份(通知目的机场的中国对外贸易运输公司,并注明合同号);
          (2)技术文件的详细清单一式二份。
第六章 包装与标记
    6.1 卖方交付的所有货物应具有适合远洋的内陆运输和多次搬运、装卸的新的坚固木箱包装。并应根据货物的特点和需要,加上防潮、防雨、防锈、防震、防腐蚀的保护措施,以保证货物安全无损地运抵安装地点。
    6.2 卖方对包装箱内和捆内的各散装部件均应系加标签,注明合同号、主机名称、部件名称以及该部件在装配图中的位号、零件号。备件和工具除注明上述内容外,尚需注明“备件”或“工具”字样。
    6.3 卖方应在每件包装箱的邻接四个侧面上,用不褪色的油漆以明显易见的英文字样印刷以下标记:
          (1)合同号;
          (2)唛头标记;
          (3)目的港;
          (4)收货人;
          (5)设备名称及项号;
          (6)箱号/件号;
          (7)毛重/净重(公斤);
          (8)尺码(长×宽×高,以毫米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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