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承销合同的法定内容

2011-09-25 来源:互联网 人气() 

   证券公司承销证券,应当同发行人签订代销或包销协议,载明以下内容:

  1、当事人的名称、住所及法定代表人姓名;

  2、代销、包销证券的种类、数量、金额及发行价格;

  3、代销、包销的期限及起止日期;

  4、代销、包销的付款方式及日期;

  5、代销、包销的费用和结算办法;

  6、违约责任;

  7、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承销团承销协议的内容一般应载明以下内容:

  (1)当事人的的名称、住所及法定代表人姓名;

  (2)承销股票的种类、数量、金额及发行价格;

  (3)包销的具体方式、包销过程中剩余股票的认购方法或代销过程中 剩余股票的退还方法;

  (4)承销份额;

  (5)承销组织工作的分工;

  (6)承销期及起止日期;

  (7)承销付款的日期及方式;

  (8)承销缴款的程序和日期;

  (9)承销费用的计算、支付方式和日期;

  (10)违约责任;

  (11)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责任编辑:欧阳倩

   1、签署证券承销协议的证券公司必须具有证券监管机构特别许可和授予的承销业务资格

  我国证券公司分为经纪类证券公司和综合类证券公司,经纪类证券公司只能从事证券经纪业务,不得从事自营、承销等业务。综合类证券公司经证券监管机构的特许授权,可以依法从事证券承销业务。所以,有些综合类证券公司获得了承销业务资格,可以从事证券承销业务;有些综合类证券公司未获得证券承销资格,不得从事证券承销业务。取得承销商资格的证券公司可能取得不同证券的承销资格,如有的证券公司仅取得a股股票承销资格,有些则可同时取得b股承销资格。有的证券公司只取得证券分承销商资格,有些取得主承销商资格。证券公司必须在证券监管机构核准或许可的范围内,从事证券业务。

  2、证券承销协议是书面要式合同

  首先,证券承销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签署,不得采取口头或其他形式达成协议。其次,证券承销协议应当记载法律、法规要求记载的事项,证券监管机构要求记载的事项,也须记载于承销协议。最后,证券承销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署后,须提交证券监管机构批准和备案。证券发行人与承销商对证券承销协议的任何补充、修改和变更,也必须提交证券监管机构批准和备案。这可以防止证券发行人和承销商借补充、修改和变更之名,规避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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