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合同(2)

2011-09-25 来源:互联网 人气() 
抵押合同 
          合同编号:  年  字第  号 
  抵押人名称: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开户金融机构: 
  帐   号: 
  电话:       邮政编码: 
  传真: 
  抵押权人名称: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邮政编码: 
  传真: 
  签订合同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合同地点:  省(市)  市  县(区)
 
  抵押人(以下称甲方): 
  抵押权人(以下称乙方): 

  为确保  年  字第  号合同(以下称主合同)的履行,甲方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财产作抵押。乙方经审查,同意接受甲方的财产抵押。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按以下条款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用作抵押的财产为(详见抵押财产清单及财产有效证书): 

  第二条 本合同项下抵押财产共作价人民币(大写)   元整,抵押率为百分之 ,实际抵押额为     元整。 

  第三条 抵押财产的保管方式和保管责任如下: 

  1.抵押财产中的       待甲、乙双方封存后,由甲方自行保管;抵押财产中的       由甲方自行保管,甲方应妥善保管抵押财产,在抵押期内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乙方的检查。 

  2.抵押财产中的              由甲方交乙方保管,并由乙方向甲方一次性收取    元整的保管费。乙方应妥善保管抵押财产,不准挪用抵押财产。 

  第四条 甲方应按乙方要求,对抵押财产中的        办理财产保险,并将保险单交乙方保存。投保期限应长于主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若主合同项下借款延期,甲方须办理延长投保期的手续。保险财产如发生灾害损失,乙方有权从保险赔偿中优先收回抵押贷款。 

  第五条 甲方用作抵押的有价证券在抵押期内到期时的处理方式,甲、乙双方约定如下: 

  第六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不得出售和馈赠抵押财产;甲方迁移、出租、转让、再抵押或以其它任何方式转移本合同项下抵押财产的,应取得乙方书面同意。 

  第七条 本合同项下有关的公证、保险、鉴定、登记、运输及保管等费用由甲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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