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合同

2011-09-25 来源:互联网 人气() 

(2)间接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委托审计、鉴定费,公证费,查档费,其它用于收集资料的费用);
(3)上列其它费用由乙方律师向甲方按实报销。
6、发票
乙方收到甲方支付的常年法律顾问费后,应当向甲方出具正式税务发票。
7、乙方及律师的义务
(1)律师必须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2)律师应当勤勉尽职,依法在本合同约定范围内维护甲方的最大利益;
(3)律师应当及时向甲方发表顾问意见;
(4)律师无权超越甲方授权行事。如果确有需要,应当由甲方另行给予明确的授权;
(5)乙方或律师变更联系信息的,应当及时通知甲方;
(6)乙方和律师对甲方负有保密义务。
8、甲方的义务
(1)与乙方和律师诚信合作,为乙方律师开展工作提供方便,向乙方和律师如实提供与需进行法律顾问服务的事务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2)如有关的情况和事实发生变化,应及时告知乙方或律师;
(3)如变更联系信息,应当及时通知乙方和律师;
(4)按照约定支付常年法律顾问费和其它费用;
(5)向乙方和律师提出的要求不应与法律以及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规定相冲突。
9、保密
(1)乙方和律师对于甲方的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应当保守秘密,在未征得甲方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向第三方泄露。
(2)客户有特殊保密要求的,应当另行签订保密协议,以保密协议的约定为准。
10、利益冲突
乙方和律师应将已经或正在或可能存在的为与甲方有利益冲突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情况如实告知甲方。在发生利益冲突的情况下,甲方有权且应当选择继续签订/履行合同或改变委托权限或解除合同;乙方有权作出回避的安排。
11、其他法律事务
乙方和律师均无权利和义务代理甲方处理本合同约定的常年法律顾问服务范围以外的其它法律事务。甲方如确需乙方和律师提供有关其他法律事务的服务的,应当与乙方另行签订法律服务委托合同。
12、合同的解除、终止履行
(1)经书面通知,甲方有权随时以任何理由解除本合同,该解除通知在乙方收到之日生效。一旦收到解除通知,乙方和律师立即停止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
(2)如果甲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常年法律顾问费和其它费用且延期超过三十日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但应书面通知甲方。
(3)若甲方要求达到的目标有违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规定,则乙方有权随时终止向甲方提供法律服务,但应书面通知甲方。
(4)本合同因上列第(1)、(2)项情形而解除时,乙方已收取的常年法律顾问费不予退还,甲方欠付的应予以补足约定数额;因上列第(3)项情形而解除时,乙方按实际尚未服务的时间所占的比例退还部分常年法律顾问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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