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理顺食堂财务管理关系,现统一制订财务管理规定:(一)关于设置帐户和财务人员的规定1.原有职工食堂或新建的职工食堂都要单独设置帐户,独立核算,要加强职工食堂的财务管理,对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中存在的问题,要及时请示公司财务部。2.各职工食堂都要设置兼职或专职的会计、出纳,根据人事部核定编制设置。3.会计、出纳要有明确分工,不允许会计兼出纳,管帐为一人,管现金饭菜票为另一人。(二)关于费用开支范围等有关财务规定1.职工食堂工作人员工资列入工资计划,由人事部核定,定员定编定工资标准。2.水电费作出预算,在“营业费用——水电费”中开支。3.各职工食堂的燃料费根据实际需要,由行政部定出消耗定额,列入职工福利费开支。4.各职工食堂首次购置的各种设施,炉具、厨具、餐具等列入基建费用,以后需要增添的用品用具列入福利费,不能列入营业支出。5.职工食堂需要购置的其他物料用品如洗洁精、毛巾、用具、碱粉、洗衣粉、肥皂等都要由行政部制定出合理的定额,按定额购买节约使用。(三)关于补贴问题公司各食堂提供的伙食补贴,补贴人数由人事、行政部门核定后,按每人每月补贴10元,在福利费中拨款。□ 总则第一条 本公司各部门及各下属营业单位的稽核工作,由管理部随时指定适当人员执行稽核工作。第二条 本公司稽核业务范围,定为帐务、业务、财务、总务、监验五项,除另有规定外,悉以本办法规定办理。第三条 稽核人员对于所审核的事项,应负责任,必要时,并应在有关帐册簿据上签章。第四条 稽核人员,除依照规定审核各单位所送凭证帐表外,并应分赴各单位实地稽察,每年稽察次数视事实需要而定。第五条 稽核人员前往稽核之前,应先准备及收集有关资料,拟订计划及进度表,事前并应将各单位已往审核及检查报告详予研究以作参考。第六条 稽核人员于执行任务时,应先准备及收集有关资料,拟订计划及进度表,事前并应将各单位已往审核及检查报告详予研究以作参考。第七条 稽核人员有保守职务上所稽得秘密的责任,除呈报外,不得泄漏或预先透露予检查单位。第八条 稽核事务如涉及其他部门时,应会同各该有关部门办理,且应做会同报告。如遇有意见不一致时,须单独提出,与书面报告,一并呈核。第九条 稽核人员对本公司各单位执行稽核事务时,如有疑问,可随时向有关单位详尽查询,并调阅帐册、表格及有关档案,必要时并得请其出具书面说明。第十条 稽核人员执行工作时,除将稽核凭证(或公文)交由受稽核单位主管验明外工作态度应力求亲切,切忌傲凌或偏私。第十一条 稽核人员于稽核事务完妥后,应据实缮写检查报告书呈核。□ 帐务稽核第十二条 记帐凭证的审核或检查时,应注意下列事项:(一)每一交易行为发生,是否按规定填制传票,如有积压或事后补制者,应查明其原因。(二)会计科目、子目、细目有无误用,摘要是否适当,有无遗漏、错误以及各项数字的计算是否正确。(三)转帐是否合理,借贷方数字是否相符。(四)应加盖的戳记编号等手续是否完备,有关人员的签章是否齐全。(五)传票所附原始凭证是否合乎规定、齐全、确实及手续是否完备。(六)传票编号是否连贯,有无重编、缺号现象,装订是否完整。(七)传票的保存方法及放置地点是否妥善,是否已登录日记簿或日计表。(八)传票的调阅及拆阅是否依照规定手续办理。第十三条 帐簿检查时,应注意下列事项:(一)各种帐簿的记载,是否与传票相符应复核者,是否已复核,每日应记的帐,是否当日记载完毕。(二)现金收付日记帐收付总额,是否与库存表当日收付金额相符。(三)各科目明细分类帐各户或子目之和或未销讫各笔之和是否与总分类帐各该科目之余额相等,是否按日或定期核对。相对科目之余额是否相符,有无漏转现象。(四)各种帐簿记载错误的纠正划线、结转、地页等手续,是否依照规定办理,误露的空白帐页,有否划“×”形红线注销,并由记帐员及主办会计人员在“×”处盖章证明。(五)各种帐簿启用、移交及编制明细帐目等,是否完备,并送该管税捐稽征机关登记。(六)各种帐簿有无经核准后而自行改订者。(七)活页帐页的编号及保管,是否依照规定手续办理,订本式帐簿有无缺号。(八)旧帐簿内未用空白帐页,有无加划线或加盖“空白作废”戳记注销。(九)各种帐簿的保存方法及放置地点,是否妥善,已否登记备忘簿,帐簿的毁销,是否依照规定期限及手续办理。□ 业务稽核第十四条 库存检查时,须注意下列事项:(一)检查库存现金或随到随查,如在营业时间之前,应根据前一日库存中所载今日库存数目查点,如在营业时间之后应根据当现金簿中今日库存数目现款、银行存款查点,如在营业时间之内应根据前一日现金簿中今日库存数目加减本日收支检点。支票签发数额与银行存款帐卡是否相符,空白未使用支票是否齐全,作废部分有无办理注销。(二)现金是否存放库内,如有另存他处者,应立即查明原因。(三)库存现金有无以单据抵充现象。(四)托收未到期票据等有关库存财物,应同时检查,并得须对有关帐表、凭证单据。(五)检查库存除查点数目核对帐簿外,并应注意其处理方法及放置区域是否妥善,币券种类是否分清。(六)金库锁匙暨暗锁,密码表的掌握部门及库门的启用与库内的安全,金库放置位置等是否适当,严密办理。(七)汇出汇款寄回的收据,是否妥为保存,有无汇出多日尚未解讫的汇款。(八)内部往来帐,是否按月填制未达帐明细表,查对帐单是否依序保管。(九)内部往来或外县市单位往来帐,是否经常核对。(十)营业日报表的记载是否与银行存款相符。(十一)检查县市单位各种周转金及准备金时,应注意其限额是否适当。有无零星付款的纪录,所存现款与未转帐的单据合计数,是否与周转金、准备金相符,有无不当的垫款或已付款,而久未交货的零星支付或请购案件。第十五条 检查各种信托资金帐时,应注意下列事项:(一)利率是否依照规定计算信托资金积数及利息计算是否经过复核。(二)信托资金支付时,是否与各该明细分户帐结余单据核对并依照规定结算利息。(三)委托户之印鉴卡、帐卡有无登记户籍资料身份证、统一编号,并经主管人签章证明。(四)信托资金付清时,应注意其收回单据及帐卡,有否盖结清或付讫戳记。(五)各种信托资金之委托中途取本结清及满期续存等手续及计息标准(包括逾期计息)是否依照规定办理。(六)信托单及帐卡有否编号及经复核,帐卡是否记载付息之记录,已付清之信托单有无注销,并经验印其存根联有无注销,作废存单有否连同存根联注明及妥为保管。(七)根据信托单存根核对帐卡是否齐全相符无误。(八)点检信托单之库存,是否与登记帐卡相符,其保管或开发情形是否合于规定。(九)核对各项信托资金余额及转籍金额是否与帐表相符。(十)积富信托资金之收金是否按日收取,并将收金卡整理完妥,拖延缴纳者,是否按规定计收利息、支票缴纳者是否填写支票行库、帐户、号码及到期日。(十一)积富信托资金之收金是否经常与客户核对次数并相符。未收部分是否经常抽查并办理催收工作。第十六条 表报检查,应注意下列事项:(一)各种表报是否按规定期限及份数编送有无缺漏。(二)各种报表内容是否与帐簿上之记载相符。(三)数字计算是否准确,签章是否齐全。(四)报表编号、装订是否完整及符合规定。(五)表报保存方法及放置地点是否妥善。第十七条 检查放款业务时,应注意下列事项:(一)是否具备征信调查及按规定呈经核准,并依照条件办理。(二)利率是否照规定计算并催收,并将记录登载帐卡。(三)质押手续是否完备,质押品保存方法是否妥善,数量之折扣是否符合规定,并与帐卡记载数额相符,保险额是否足额,受益手续是否完备,如遇质押品不定或变值时,有否催赎或追加质押品,收受质押品制发收据时,有否设簿备查登记,质押品发还时,收据有无收回注销。(四)如有逾期未还,违约息是否计收,已否催收,若有发生呆滞情事,已否作适当处理,是否已呈经核准,其处理手续是否合于规定。(五)保证人信用是否经征信或调查,保证人死亡或损失信用时是否已催换保证。(六)借据金额与放款帐卡金额是否相符,借据借款关系人印鉴与约定书、印鉴卡等是否相符。(七)借贷案偿还部分款项或追加贷款时,其有关单据及帐册是否注明。(八)营业单位所受理之信托单质押贷款余额是否每月与放款保证科对帐,帐卡之整理,保管是否妥善。第十八条 检查保证业务时,应注意下列事项:(一)保证案件是否经征信或调查暨依规定手续及奉准办理,签章是否齐全。(二)应收手续费是否依规定计算,其收款程序是否符合规定。(三)保证金额是否与保证契约或保证函件留底及帐册相符。(四)保税案件冲销金额,是否与税捐稽征机关解除责任函所列数额及帐册相符。(五)担保品性质、种类、数额是否符合规定,应办质押手续已否办妥,以有价证券或信托单担保者,是否与帐册相符,保管是否妥善。(六)保证而未解除责任案件,是否经常清理,逾期案件是否清理催结。(七)委托人未能依约偿付保证款项,如发生垫付或转作贷款时,是否报奉核准,其帐册是否已作适当之记载,同时是否迅予追偿,或追保或作适当之处理。(八)分批保证陆续冲销之保证案件,其保证总额有无超过契约规定,其续保及冲销是否详细记载。(九)以本票作为担保品者,其发票人、背书人之信用及财务状况是否经征信或调查及呈奉核准。第十九条 检查各种证券交易帐时,应注意下列事项:(一)当日交易之证券,是否翌日收足价款或缴足证券,约期交割者具有现品提缴清单。(二)各笔交易是否有场内成交单,成交时是否按时填制成交单日报表及传票。(三)各种交易是否与帐册所载相符。(四)承销各种证券,应具有之文件是否齐全,是否记帐登帐。(五)承销各种证券价款之收付与申请单是否相符。□ 财务稽核第二十条 检查有价证券时,应与有关帐表核对,并注意下列事项:(一)购入及出售有无核准,手续是否完备。(二)证券种类、面值及号码,是否与帐簿记载相符。(三)债券附带的息票是否齐全,并与帐册相符。(四)本息票有无到期或是否齐全,并与帐册相符。第二十一条 检查各种质押品、寄存品及其他有价值的凭证单据时,应注意其是否存放库内,并应根据开出收据的存根副本及有关帐册与库存查核者相符有无漏记,如有另存其他地点者,应查询原因并检阅其有关单据。第二十二条 各种房地产契约书及其收租情况是否妥善。□ 总务人事稽核第二十三条 检查各项费用时,应注意下列事项:(一)总公司各单位,各项费用支付与物品领用是否已依规定呈核准许核销。(二)各县市单位的费用,是否在预算范围内,或经核准的范围内检支,是否有浪费或业务上无需要的开支,各项费用的列支是否照规定办理。(三)各种单据是否齐全及手续是否完备。第二十四条 检查储藏物品,应注意下列事项:(一)储藏物品的种类、数量、价格是否与帐簿(册、卡)记载相符,有无遗漏或短少。(二)储藏物品的保管是否妥善。(三)储藏物品的质量、规格是否与购案相符。(四)领物凭证,是否均经有关人员签章始行核发。(五)已领物品未转帐者,与储藏物品合计表,是否与帐面存量相符。(六)有无损坏待废物品,帐簿是否注明,所存应报废物品,数量是否与帐簿记载相符。第二十五条 检查交通运输及设备登记卡附项设备登记卡时,应注意下列事项:(一)各种登记卡的设置登记及排列,是否依照规定随到随办。(二)各种登记卡的记载是否正确详明。(三)核对财物有关的登记簿、备查簿,是否有未设登记卡或漏编号、漏记帐的财物。(四)登记卡是否登记有关折旧、修理、添建及转移事项。(五)检查人员如认为必要时,得依据登记卡或财务登记有关帐簿,实地盘点或抽查盘点,相互核对。第二十六条 营业用品器具是否编号设簿登记并查点是否齐全,各种印章的保管是否妥善。第二十七条 人事检查应注意下列事项(一)各单位办事人员每日是否按照规定时间办公,并在签到簿上签到及有无迟到早退现象。(二)各单位办事人员对于顾客是否竭诚招待,有无稍有怠慢现象。(三)各单位目前业务繁简与现有人员的工作分配是否相符,有无应增、应减现象。(四)各单位办事人员对本身所担任的职务是否胜任适当,有无能力优异,表现特优者,或办事颓废及品性不佳,且染有不良嗜好者。(五)各单位人员于上班时间中,其仪表、态度、谈吐是否逾超公司的规定。(六)职员身份保证书,是否齐全,保证人是否已作好对保工作,并对保证人资产价值评估,且是否阅览行政机关资料核对。□ 附则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呈董事长核准后施行,修正时亦同。第一条 本公司为协助各部门的工作能顺利进行并检核其执行情况,促进工作的效率,特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稽核人员,系指稽核室稽核人员而言。第三条 稽核人员掌理的职务如下:(一)遵行已定政策及命令贯彻的应行检核事项。(二)经营管理,各项业务及成本控制等的应行检核事项。(三)生财器具、各项设备及有关采购等的管理、使用、保养等的检核事项。(四)有关特殊案件的调查审议事项。(五)有关经销商及协作厂商的辅导及其动态与信用状况等应行检核事项。(六)其他交办事项。第四条 稽核人员发现有下列事项者,应以口头或书面纠正,并报请备查,如涉及其他单位的职权并应会同有关单位办理。(一)业务执行偏差。(二)人事未尽协调。(三)违纪行为,而情节轻微者。(四)管教有欠允当。第五条 稽核人员发现有下列事项者,应列举事实,以书面通知各主管单位改进。(一)有关各项制度执行时发生困难或缺点事项。(二)有关业务、教育训练、纪律、管教改进事项。(三)有关员工生活及福利改善事项。第六条 稽核人员发现有下列事项者,应列举事实随时建议,以书面呈报总经理,交由主管单位处理。(一)表现良好的各职员工。(二)违法、违规案件。(三)行为影响本公司的名誉。(四)各项灾害及意外损失。(五)其他影响本公司经营活动的一切不正当的重大案件。第七条 稽核人员调查案件报告书,必须记载下列事项:(一)原因并叙明年月日。(二)详细事实。(三)案情分析。(四)处理意见。第八条 案情单纯者得以口头纠正并报请备查。(一)经常督导及抽查:由本室稽核人员会同各有关单位承办人员办理。(二)定期督导及抽查:由本室稽核人员定期前往会同各有关单位承办人员办理。第九条 稽核人员执行任务时,得为下列各项措施:(一)督导及抽查所属各单位的经营及业务。(二)约谈的方式或直接听取员工的意见汇集有关资料。(三)其他必要事项。第十条 稽核人员督导、抽查、考核外勤员工服勤时,应注意下列事项:(一)有无迟到、早退或任意缺勤情事。(二)员工出勤卡登记是否确实。(三)工作分配是否按照规定执行。(四)工作是否切实执行,并考核绩效。(五)接受经销商及协作厂商或顾客请求处理业务时是否迅速。(六)营业或服务处所是否经常保持整洁。(七)服务态度及精神是否良好。第十一条 稽核人员督导、抽查、考核外勤单位业务时,应注意下列事项:(一)有关与各经销商业务配合、联系是否完善。(二)服务人员在外的收款是否按照规定处理。(三)业务人员收款的情况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四)存货及材料的放置、处理是否完善、确实。(五)人员、财物的运用调配是否适当,有无浪费不均现象。(六)未达预定目标的处所,应列举其项目及原因。第十二条 稽核人员抽查各员工生活管理及风纪时应注意下列事项:(一)有无行为不检及损害公司名誉的各种行为。(二)对人事不协调或风纪表现不良的外勤单位,应拟具改善意见,报请核办。(三)播弄是非,挑拨离间,影响团结的员工,应查明列举事实报请总经理予以处理。第十三条 稽核人员接受上峰或各单位交办调查违法、违规的案件应注意下列事项:(一)告发或舆论指摘某员工违法、违规的案件应进行调查但匿名或假名控告的无具体事实者,谨作参考。(二)调查案件应先与有关单位接洽,查明案情真象,并搜集确实的证据,非有必要者应尽量避免先行询问当事人。(三)调查案件应保密并采取秘密方式进行。(四)当事人或检举人、证人谈话时,应避免刺激。(五)涉嫌员工请求有利于已的调查,应予接受不得拒绝。第十四条 稽核人员访问各经销商及协作厂商时,应注意下列事项:(一)信用状况(业务员收款情况)。(二)与同业间的配合是否良好,在同业间的商业地位。(三)帐务的辅导及转达其各项困难或建议事项。第十五条 本规则未尽事项嗣后视其必要再行弥补的。□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的财务分析内容和格式,全面揭示经济活动及其效果,切实发挥财务分析在企业管理中的作用,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应于本集团的所有核算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单独核算单位。□ 主要经济指标完成情况第三条 各项指标数值的计算填列。(一)各指标的计算口径和格式按附表一和企业财务分析表进行。(二)表中的计划数指各公司每年度的承包指标数。(三)工业企业应揭示工业产品销售率及上年同期对比的增减水平。(四)投资收益率指标只限于年度分析填列。□ 财务状况分析第四条 生产经营状况分析从产量、产值、质量及销售等方面对公司本期的生产经营活动作一简单评价并与上年同期水平作一对比说明。第五条 成本费用分析(一)原材料消耗与上期对比增减变化情况,对变化原因作出分析说明。(二)管理费用与销售费用的增减变化情况(与上期对比)并分析变化的原因,对业务费、销售佣金单列分析。(三)以本期各产品产量大小为依据确定本公司主要产品,分析其销售毛利,并根据具体情况分析降低产品单位成本的可行途径。第六条 利润分析(一)分析主要业务利润占利润总额的比例(主要业务利润按工业、贸易和其他行业分为产品销售利润、商品销售利润和营业利润)。(二)对各项投资收益、汇总损益及其他营业收入作出说明。(三)分析利润无成情况及其原因。第七条 资金的筹集与运用状况分析(一)存货分析1.根据产品销售率分析本公司产销平衡情况。2.分析存货积压的形成原因及库存产品完好程度。3.本期处理库存积压产品的分析,包括处理的数量、金额及导致的损失。(二)应收帐款分析1.分析金额较大的应收帐款形成原因及处理情况,包括催收或上诉的进度情况。2.本期未取得货款的收入占总销售收入的比例,如比例较大的应说明原因。3.应收帐款中非应收货款部分的数量,包括预付货款、定金及借给外单位的款项等,对于借给外单位和其他用途而挂应收帐款科目的款项应单独列出并作出说明。4.季度、年度分析应对应收帐款进行帐龄分析,予以分类说明。第八条 负债分析(一)根据负债比率、流动比率及速动比率分析企业的偿债能力及财务风险的大小。(二)分析本期增加的借款的去向。(三)季度分析和年度分析应根据各项借款的利息率与资金利润率的对比,分析各项借款的经济性,以作为调整借款渠道和计划的依据之一。第九条 其他事项分析(一)对发生重大变化的有关资产和负债项目作出分析说明(如长期投资等)。(二)对数额较大的待摊费用、预提费用超过限度的现金余额作出分析。(三)对其他影响企业效益和财务状况较大的项目和重大事件作出分析说明。□ 措施与建议第十条 通过分析对所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措施和途径,包括:(一)根据分析结合具体情况,对企业生产、经营提出合理化建议。(二)对现行财务管理制度提出建议。(三)总结前期工作中的成功经验。第十一条 财务分析应有公司负责人和填表人签名,并在第一页表上的右上盖上单位公章,如栏目或纸张不够,请另加附页,但要保持整齐、美观。第十二条 各企业财务分析应在每月十号前报财务管理部,一式二份。各项财务指标说明1.应收帐款周转天数=应收帐款平均点用额×30本月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2.流动资金周转天数=全部流动资金平均占用额×30本月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3.存货周转天数=存货平均占用额×30本月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4.销售利润率=销售利润(或营业利润)本月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100%5.产品销售率=本月产品销售收入Σ各产品产量×销售单价×100%6.负债比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100%7.投资收益率=税后利润实收资本(或上级拨入资金)×100%以上各项指标的平均占用额,指该指示的月初数与月末数的平均数。年度财务分析则将上述公式中的30改为360,销售收入以全年累计数计算,各项指标的平均点用额则指该指标的年初数与年末数的平均数。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财务管理,严格执行财务制度,依据公司的规范化管理实施大纲,特制定本标准及程序。第二条 借款审批及标准(一)出差人员借款,必须先到财务部领取“借款凭证”,填写好该凭证后,先经部门经理同意,再由各线主管领导批准,最后经财务经理审核后,方予借支,前次借支出差返回时间超过三天无故未报销者,不得再借款。(二)外单位、个人因私借款,填写“借款凭证”后,一律报财务总监审批,经财务经理审核后,方予借支。凡职工借用公款者,在原借款未还清前,不得再借。(三)其他临时借款,如业务费、周转金等,审批程序同第一条第一款。(四)试用人员借支旅差费或临时借款,须由正式员工具担保书或签认担保,方能办理,若借款人未能偿还借款,担保人应负有连带责任。(五)各项借款金额3000元以内按上述程序办理,超过3000元以上的需报请财务总监审批。(六)借款出差人员回公司后,三天内应按规定到财务部报帐,报帐后结欠部分金额或三天内不办理报销手续的人员欠款,财务部门有权在当月工资中扣回。第三条 出差开支标准及报销审批(一)住宿公司部门副经理以上人员,平均每天不能超过80元,主办业务不能超过60元,业务员不能超过45元。高层领导因工作需要住宿费超过80元标准后经财务部总监批准后可予报销。(二)出差补助按出差起止时间每天补助30元。(三)市内短途交通费控制在人均每天30元以内,凭票据报销。(四)其他杂费如存包裹费、电话费、杂项费用控制在人均每天10元内,凭单据报销。(五)车船票按出差规定的往返地点、里程,凭票据核准报销。(六)根据出差人员事先理好的报销单据,先由主管会计对单据全面审核,同时按出差天数填上住勤补贴,然后由部门经理签认报有关各线主管领导批准,财务经理审核后,方能报销。(七)出差坐飞机,需由部门经理批准,连续三个月亏损单位人员出差,一律不准乘坐飞机(特殊情况报上一级领导批准)。第四条 业务招待费标准及审批(一)总公司本部各业务部的业务招待费,控制在各部门完成的营业收入的2.5‰之内,由部门经理掌握,总公司本部的各行政职能部门,按总公司分配下达指标使用,由财务部经理掌握,下属公司根据完成的营业收入,控制在4‰内,由经理掌握开支,超过一部分一律在年终利润分配留成公益金中予以扣除。(二)属指标内的业务招待费,报销单据必须有税务部门的正式发票,数字分明,先由经手人签名,注明用途,部门经理加签证实,再报财务经理审核,然后由各线主管领导审批,方能付款报销。(三)超指标外的业务招待费,一般不予开支,如有特殊情况,须经总经理审核加签,董事长批准,方能报销。第五条 福利费、医药费开支标准及审批(一)在未实行医疗保险制度以前,职工本人医药费可按公费医疗待遇,凭区级以上医院发票实报实销;临时工凭区级以上医院发票报销50%。(二)公司职员已办理独生子女证的子(女)凭区以上医院证明享受医药费待遇,没有办理独生子女证的,只准一个孩子享受医疗费全报待遇,其余子女享受半费待遇。职工无职业的父母凭以上医院单据报销一半医药费(家属名单由人事部门核定)。(三)职工子女学杂费,凭有效发票,经人事部经理签认,财务部经理审核,给予报销。(四)煤气瓶购置费凭有效发票一次性报销200元,夫妻双方在本公司系统工作的,只能报一方。(五)其他福利及医药费开支,50元以下由财务部经理批准,50元-500元由总会计师批准,超过500元的开支一律报财务部总监批准。第六条 其他费用开支标准及审批(一)属生产经营性的各项费用,2000元以内的凭税务部门的正式发票,先由经办人和部门经理签名后,报分管领导批准,然后送财务经理审核报销。超过2000元以上的须报财务总监批准。(二)属非生产经营性的各项费用,2000元以内的按第六条第一款执行,2000元-5000元的,报财务总监批准,超过5000元的报董事长批准。第七条 补充说明如经费开支审批人出差在外,则应由审批人签署指定代理人,交财务部备案,指定代理人可在期间行使相应的审批权力。说 明: 一、审批权限分三类:1.审核:指管理部门及主管领导对该项开支的合理性提出初步意见。2.审批:指有关领导经参考“审核”的意见后进行批准,个别重大事项,还需经董事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3.核准:指财务主管根据财务管理制度对已审批的支付款项从单据和数量上加以核准并备案。二、审批顺序:先下级,后上级;先定性审批,后定量核准;先经业务线、行政线有关部门,后报财务线(按表中所标号的顺序即可)。若遇有关审核人员出差在外,可由其授权人代核、代批,但事后必须请有关人员追认。三、董事会各“委”主任在其业务范围内行使副总权限。第一条 为便于掌握开支,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出本开支标准。第二条 差旅费(一)公司职工出差乘坐车、船、飞机和住宿、伙食、市内交通费,按下表规定执行(详见附表)。各部门负责人应严格控制外出人员,并考虑完成任务的期限,确定出差日期。对因公外出人员均对号入座按标准办理应报销费用。如出差人员投亲靠友自行解决住宿问题,则按标准的40%计发给个人;如不足标准住宿的,按节约额的50%计发给个人;如超标准住宿的,超支部分一律由个人自己负担。(二)工作人员出差的交通费一律按附表标准套用。具体对下列情况均以有关规定执行如下:1.乘坐火车,从晚上8时至次日晨7时之间,在车上过夜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时间超过12小时的,可购软席卧铺票。2.乘坐火车符合1条规定而不买卧铺票的,节省下的卧铺票费,发给个人,但为了计算方便,规定按本人实际乘坐的火车硬座票价折算成一定比例发给。(1)乘坐火车慢车和直快列车的,按特快列车硬席票价的50%发给。(2)符合乘坐火车软席卧铺条件的,如果改乘硬座,也按规定的硬座票价比例发给;但改乘硬卧的,不执行本条(1)款的规定,也不发给软卧和硬卧票价的差额。3.工作人员趁出差或调动工作之便,事先经单位领导批准就近回家省亲办事的,其绕道车、船费,扣除出差直线单程车、船费(按出差人应享受标准),多开支的部分由个人自理。如果绕道车、船费少于直线单程车、船费时,应凭车船票价按实支报,不发绕道和在家期间的出差伙食补助费、住宿和交通费。4.出差期间乘坐直达特别快车暂按乘坐一般特别快车不坐卧铺补助的规定执行,即按硬座票价的45%计发补助费,因使用空调设备而另外加收的费用不计入票价之内。5.工作人员调动工作,核发差旅费以其调入地区执行标准计发。调入人员的交通、住宿、伙食补助除照公司规定执行外,其它开支参照有关规定执行。6.出差人员在出差地因病住院期间,按标准发给伙食补助费,不发交通费和住宿费。住院超过一个月的停发伙食补助费。7.公司工作人员参加在外地召开的各类会议,除有会议主办单位出具的食宿费自理的证明,可回公司按出差标准领取伙食费补助;住宿费凭住宿处发票按公司规定标准执行外,其余情况一概不领发有关费用。8.员工赴外地学习培训超过30天以上的部分,按职位标准的50%发给。(三)员工探亲交通费按国家规定办法执行。第三条 市内交通费规定(一)市内工作交通费。1.员工在市内联系业务,公司无配给自行车、摩托车、又不能安排公司车辆者,凭乘坐的公共汽车票列明去向,公干事由经主管领导审核,成本中心负责人签字凭据报销。2.员工因在市内联系业务由公家配置自行车者,每月按10元标准将公司修理费包干到人,每辆车从购买之日起包干五年。五年内丢失、损坏一律自理,也不另发交通费及报销市内车票,由此影响工作,责任自负。(二)员工上下班交通费。1.员工居住地方距上班地点2公里以上,无公司交通车接送上下班,公司又无配给自行车(或摩托车),可按公共汽车月票收据金额报销。2.符合第1条条件用私人自行车上下班者,每月按公共汽车月票金额发给自行车维修费。3.上述两类补助请各部门在员工报到上班后即将申请报告报行政部审批备案,每年终了后七天内,由各部门造册申报,行政部按备案记录结合考勤核批发放。4.对于不享受交通费补助的职工,经常因公骑私人自行车外出的,经各部门成本中心负责人批准,发给每月10元的自行车修理费。 第四条 加班、夜班、值班和误餐费的规定 (一)加班费规定: 1.法定节日(圣诞节、劳动节)因工作需要加班,按下列公式计发加班费: ( 本人月工资-浮动工资25.5 ×200%)×加班天数 2.法定假日以外平时因工作需要加班,按下列公式计发加班费:( 本人月工资-浮动工资 25.5 ×150%)×加班天数 3.员工加班要从严控制,事前报部门经理批准。加班只限于工程抢修,节假日值班和完成其他紧急生产任务等,但月累计不得超过48小时,超过48小时报总经理批准。 4.员工加班后,可以补休而不领加班费,但须办理补休的登记手续。 5.员工出差期间,如遇法定节假日和超过工作不计加班费。6.加班费经人事部审核后,由财务部发放。 (二)夜班费规定,员工在每日22时至次日6时之间上班工作,不能睡觉,夜班费每人每夜8元。 (三)值班费,市内员工到特区范围内工作(或反向途径)、不能在公司或家里吃午餐者,由各成本中心负责人签字报误餐费8元。报告列明时间、地点、工作内容,由人事部审核,财务部发放。 第五条 外勤津贴规定(一)生产人员从事露天、井下、高空施工作业按出勤天数,每人每天津贴2元。当天出工在2小时至4小时者,按半天计发,不足2小时者不发津贴。 (二)管理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跟班作业,可以按生产人员标准领取外勤津贴。 (三)工程管理的基建办及业务部室外勘察人员,基建办RSU安装人员、基建管理人员、财务部市内采购员、报关员、行政部食堂采购员等,即按实际天数每人每天津贴1元(有勘察设计、安装提成奖领取者则停发该项津贴)。 (四)汽车司机的各类补贴另见专题发文。 第六条 其他福利待遇 (一)员工医疗费用报销按有关规定执行。但每单200元以上必须由财务部经理审核。(二)室主任、各类师以上人员自用石油汽罐,凭据由行政部审签到财务部报销。 (三)本公司工作人员(含合同制职工),每人每月发放洗理费25元、书刊费20元、水电补贴35元、物价补贴73元、粮价补贴20元、煤气补贴45元。 第七条 清凉饮料费规定(发放时间每年5-10月)。 1.发放范围原则上按第六条第三项。 2.发放标准由人事部和行政部按批准预算确定,人数由人事部提供,具体由行政部安排报销。 第八条 员工计划生育按最新印发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九条 员工服装补贴和发放,参照深圳涉外企业服装补贴和发放办法,凡是公司正式员工(含合同制职工)每两年发放夏装、冬装各一套。此外管理人员每年发领带一条;生产人员按劳动保护规定时限发放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条 对于临时去港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按深府(1986)298号文的规定执行。对于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按(84)财外字第610号文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由于中央及外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出差人员的住宿费、市内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实行“分项计算,总额包干,调剂使用,节约归己,超支不补”的办法,我公司接待内地来深圳出差的,要根据各类人员出差住宿费标准适当安排,不得以任何名义免收住宿费或只象征性收费,公司公关室统一掌握,对于特殊情况者可从公司管理费——交际应酬费项下列支。国家“关于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等文件均见本文附件。 第十二条 本规定解释权在公司财务部。(一)有关零用金之设置划分如下:1.公司本部由财务部负责各单位之零星支付。2.工地总务组负责设置零用金管理人员,尽可能由原有办理总务人员兼办,必要时再行研讨设置专人办理。(二)零用金额暂定,工地每月经常保持5万元,将来视实际状况或减或增,再行研办。(三)零用金借支程序如下:1.各单位零星费用开支,如需预备现金,应填具零用金借(还)款通知单,交零用金管理人员,即凭单支给现金。2.零用金之暂支,不得超过1000元,特别事故者应由企业部经理核准。3.零用金之借支,经手人应予一星期内取得正式发票或收据加盖经手人与主管之费用章后,交零用金管理人冲转借支,如超过一星期尚未办理冲转手续时得将该款转入经手人私人借支户,并于当月发薪时一次扣还。(四)零用金保管及作业程序如下:1.零用金之收支应设立零用金帐户,并编制收支日报送呈经理核阅。2.零用金每星期应将收到之发票或收据,编制零用支出传票结报一次,送交财务部。3.财务部收到零用金支出传票后,应于当天即行付款,以期保持零用金总额与周转。4.财务部收到零用金支付传票,补足零用金后,如发现所附单据有疑问,可直接通知各部经手人办理补正手续,如经手人延搁不办得照有关规定办理。5.零用金帐户应逐月清结。(五)零用金应由保管人出具保管收据,存财务部,如有短少概由保管人员负责赔偿。(六)本细则经奉准后实施。第一条 资产的保管与帐簿的记载,应由不同人员分别负责。第二条 资产的保管,应明确指派人员负责,以免责任混淆。第三条 有形资产应加防护,以免私自或不当使用。第四条 应随时核对零用金与库存现金,并维持最少额度。第五条 各项支出的核决与支付,应分责办理。第六条 应尽可能以支票支付,支票的签发与保管,皆应有严密的控制。第七条 已签章的付款支票,不得由该支票签章人,或核决人领取或寄交。第八条 有关现金、存货或其他流动资产收发的单据,应事先印妥连续编号。第九条 负责现金、有价证券及其他贵重资产处理责任的人员,须要有充分保证。第十条 上项人员应采轮调、轮休,并指派他人暂代其职务。第十一条 各项付款凭据一经支付,应即加盖支付印戳销案,防止重复请款。第十二条 存于内部保险箱或银行保管箱的有价证券等贵重物品,应由二人以上共同保管。第十三条 倘人员编制许可,下列职责应予分立,避免集中一人。出纳与帐务员,财务主管与会计主管,采购与验收,销货与仓储,薪工计算与支付,收款与帐务,装运与仓储,订货与仓储等等。第十四条 信用授与、折让折扣、客户赠品、招待等,皆应严格管理。第十五条 定期举行资产的全面盘点,包括原物料、在制品、成品、用品、固定资产等(每年一次为宜)。第十六条 单据开具尽可能一次复写,并避免涂改。第十七条 尽可能订立各项工作的书面手册,以避免误会,促进效率。
职工食堂财务管理规定
为理顺食堂财务管理关系,现统一制订财务管理规定:(一)关于设置帐户和财务人员的规定1.原有职工食堂或新建的职工食堂都要单独设置帐户,独立核算,要加强职工食堂的财务管理,对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中存在的问题,要及时请示公司财务部。2.各职工食堂都要设置兼职或专职的会计、出纳,根据人事部核定编制设置。3.会计、出纳要有明确分工,不允许会计兼出纳,管帐为一人,管现金饭菜票为另一人。(二)关于费用开支范围等有关财务规定1.职工食堂工作人员工资列入工资计划,由人事部核定,定员定编定工资标准。2.水电费作出预算,在“营业费用——水电费”中开支。3.各职工食堂的燃料费根据实际需要,由行政部定出消耗定额,列入职工福利费开支。4.各职工食堂首次购置的各种设施,炉具、厨具、餐具等列入基建费用,以后需要增添的用品用具列入福利费,不能列入营业支出。5.职工食堂需要购置的其他物料用品如洗洁精、毛巾、用具、碱粉、洗衣粉、肥皂等都要由行政部制定出合理的定额,按定额购买节约使用。(三)关于补贴问题公司各食堂提供的伙食补贴,补贴人数由人事、行政部门核定后,按每人每月补贴10元,在福利费中拨款。□ 总则第一条 本公司各部门及各下属营业单位的稽核工作,由管理部随时指定适当人员执行稽核工作。第二条 本公司稽核业务范围,定为帐务、业务、财务、总务、监验五项,除另有规定外,悉以本办法规定办理。第三条 稽核人员对于所审核的事项,应负责任,必要时,并应在有关帐册簿据上签章。第四条 稽核人员,除依照规定审核各单位所送凭证帐表外,并应分赴各单位实地稽察,每年稽察次数视事实需要而定。第五条 稽核人员前往稽核之前,应先准备及收集有关资料,拟订计划及进度表,事前并应将各单位已往审核及检查报告详予研究以作参考。第六条 稽核人员于执行任务时,应先准备及收集有关资料,拟订计划及进度表,事前并应将各单位已往审核及检查报告详予研究以作参考。第七条 稽核人员有保守职务上所稽得秘密的责任,除呈报外,不得泄漏或预先透露予检查单位。第八条 稽核事务如涉及其他部门时,应会同各该有关部门办理,且应做会同报告。如遇有意见不一致时,须单独提出,与书面报告,一并呈核。第九条 稽核人员对本公司各单位执行稽核事务时,如有疑问,可随时向有关单位详尽查询,并调阅帐册、表格及有关档案,必要时并得请其出具书面说明。第十条 稽核人员执行工作时,除将稽核凭证(或公文)交由受稽核单位主管验明外工作态度应力求亲切,切忌傲凌或偏私。第十一条 稽核人员于稽核事务完妥后,应据实缮写检查报告书呈核。□ 帐务稽核第十二条 记帐凭证的审核或检查时,应注意下列事项:(一)每一交易行为发生,是否按规定填制传票,如有积压或事后补制者,应查明其原因。(二)会计科目、子目、细目有无误用,摘要是否适当,有无遗漏、错误以及各项数字的计算是否正确。(三)转帐是否合理,借贷方数字是否相符。(四)应加盖的戳记编号等手续是否完备,有关人员的签章是否齐全。(五)传票所附原始凭证是否合乎规定、齐全、确实及手续是否完备。(六)传票编号是否连贯,有无重编、缺号现象,装订是否完整。(七)传票的保存方法及放置地点是否妥善,是否已登录日记簿或日计表。(八)传票的调阅及拆阅是否依照规定手续办理。第十三条 帐簿检查时,应注意下列事项:(一)各种帐簿的记载,是否与传票相符应复核者,是否已复核,每日应记的帐,是否当日记载完毕。(二)现金收付日记帐收付总额,是否与库存表当日收付金额相符。(三)各科目明细分类帐各户或子目之和或未销讫各笔之和是否与总分类帐各该科目之余额相等,是否按日或定期核对。相对科目之余额是否相符,有无漏转现象。(四)各种帐簿记载错误的纠正划线、结转、地页等手续,是否依照规定办理,误露的空白帐页,有否划“×”形红线注销,并由记帐员及主办会计人员在“×”处盖章证明。(五)各种帐簿启用、移交及编制明细帐目等,是否完备,并送该管税捐稽征机关登记。(六)各种帐簿有无经核准后而自行改订者。(七)活页帐页的编号及保管,是否依照规定手续办理,订本式帐簿有无缺号。(八)旧帐簿内未用空白帐页,有无加划线或加盖“空白作废”戳记注销。(九)各种帐簿的保存方法及放置地点,是否妥善,已否登记备忘簿,帐簿的毁销,是否依照规定期限及手续办理。□ 业务稽核第十四条 库存检查时,须注意下列事项:(一)检查库存现金或随到随查,如在营业时间之前,应根据前一日库存中所载今日库存数目查点,如在营业时间之后应根据当现金簿中今日库存数目现款、银行存款查点,如在营业时间之内应根据前一日现金簿中今日库存数目加减本日收支检点。支票签发数额与银行存款帐卡是否相符,空白未使用支票是否齐全,作废部分有无办理注销。(二)现金是否存放库内,如有另存他处者,应立即查明原因。(三)库存现金有无以单据抵充现象。(四)托收未到期票据等有关库存财物,应同时检查,并得须对有关帐表、凭证单据。(五)检查库存除查点数目核对帐簿外,并应注意其处理方法及放置区域是否妥善,币券种类是否分清。(六)金库锁匙暨暗锁,密码表的掌握部门及库门的启用与库内的安全,金库放置位置等是否适当,严密办理。(七)汇出汇款寄回的收据,是否妥为保存,有无汇出多日尚未解讫的汇款。(八)内部往来帐,是否按月填制未达帐明细表,查对帐单是否依序保管。(九)内部往来或外县市单位往来帐,是否经常核对。(十)营业日报表的记载是否与银行存款相符。(十一)检查县市单位各种周转金及准备金时,应注意其限额是否适当。有无零星付款的纪录,所存现款与未转帐的单据合计数,是否与周转金、准备金相符,有无不当的垫款或已付款,而久未交货的零星支付或请购案件。第十五条 检查各种信托资金帐时,应注意下列事项:(一)利率是否依照规定计算信托资金积数及利息计算是否经过复核。(二)信托资金支付时,是否与各该明细分户帐结余单据核对并依照规定结算利息。(三)委托户之印鉴卡、帐卡有无登记户籍资料身份证、统一编号,并经主管人签章证明。(四)信托资金付清时,应注意其收回单据及帐卡,有否盖结清或付讫戳记。(五)各种信托资金之委托中途取本结清及满期续存等手续及计息标准(包括逾期计息)是否依照规定办理。(六)信托单及帐卡有否编号及经复核,帐卡是否记载付息之记录,已付清之信托单有无注销,并经验印其存根联有无注销,作废存单有否连同存根联注明及妥为保管。(七)根据信托单存根核对帐卡是否齐全相符无误。(八)点检信托单之库存,是否与登记帐卡相符,其保管或开发情形是否合于规定。(九)核对各项信托资金余额及转籍金额是否与帐表相符。(十)积富信托资金之收金是否按日收取,并将收金卡整理完妥,拖延缴纳者,是否按规定计收利息、支票缴纳者是否填写支票行库、帐户、号码及到期日。(十一)积富信托资金之收金是否经常与客户核对次数并相符。未收部分是否经常抽查并办理催收工作。第十六条 表报检查,应注意下列事项:(一)各种表报是否按规定期限及份数编送有无缺漏。(二)各种报表内容是否与帐簿上之记载相符。(三)数字计算是否准确,签章是否齐全。(四)报表编号、装订是否完整及符合规定。(五)表报保存方法及放置地点是否妥善。第十七条 检查放款业务时,应注意下列事项:(一)是否具备征信调查及按规定呈经核准,并依照条件办理。(二)利率是否照规定计算并催收,并将记录登载帐卡。(三)质押手续是否完备,质押品保存方法是否妥善,数量之折扣是否符合规定,并与帐卡记载数额相符,保险额是否足额,受益手续是否完备,如遇质押品不定或变值时,有否催赎或追加质押品,收受质押品制发收据时,有否设簿备查登记,质押品发还时,收据有无收回注销。(四)如有逾期未还,违约息是否计收,已否催收,若有发生呆滞情事,已否作适当处理,是否已呈经核准,其处理手续是否合于规定。(五)保证人信用是否经征信或调查,保证人死亡或损失信用时是否已催换保证。(六)借据金额与放款帐卡金额是否相符,借据借款关系人印鉴与约定书、印鉴卡等是否相符。(七)借贷案偿还部分款项或追加贷款时,其有关单据及帐册是否注明。(八)营业单位所受理之信托单质押贷款余额是否每月与放款保证科对帐,帐卡之整理,保管是否妥善。第十八条 检查保证业务时,应注意下列事项:(一)保证案件是否经征信或调查暨依规定手续及奉准办理,签章是否齐全。(二)应收手续费是否依规定计算,其收款程序是否符合规定。(三)保证金额是否与保证契约或保证函件留底及帐册相符。(四)保税案件冲销金额,是否与税捐稽征机关解除责任函所列数额及帐册相符。(五)担保品性质、种类、数额是否符合规定,应办质押手续已否办妥,以有价证券或信托单担保者,是否与帐册相符,保管是否妥善。(六)保证而未解除责任案件,是否经常清理,逾期案件是否清理催结。(七)委托人未能依约偿付保证款项,如发生垫付或转作贷款时,是否报奉核准,其帐册是否已作适当之记载,同时是否迅予追偿,或追保或作适当之处理。(八)分批保证陆续冲销之保证案件,其保证总额有无超过契约规定,其续保及冲销是否详细记载。(九)以本票作为担保品者,其发票人、背书人之信用及财务状况是否经征信或调查及呈奉核准。第十九条 检查各种证券交易帐时,应注意下列事项:(一)当日交易之证券,是否翌日收足价款或缴足证券,约期交割者具有现品提缴清单。(二)各笔交易是否有场内成交单,成交时是否按时填制成交单日报表及传票。(三)各种交易是否与帐册所载相符。(四)承销各种证券,应具有之文件是否齐全,是否记帐登帐。(五)承销各种证券价款之收付与申请单是否相符。□ 财务稽核第二十条 检查有价证券时,应与有关帐表核对,并注意下列事项:(一)购入及出售有无核准,手续是否完备。(二)证券种类、面值及号码,是否与帐簿记载相符。(三)债券附带的息票是否齐全,并与帐册相符。(四)本息票有无到期或是否齐全,并与帐册相符。第二十一条 检查各种质押品、寄存品及其他有价值的凭证单据时,应注意其是否存放库内,并应根据开出收据的存根副本及有关帐册与库存查核者相符有无漏记,如有另存其他地点者,应查询原因并检阅其有关单据。第二十二条 各种房地产契约书及其收租情况是否妥善。□ 总务人事稽核第二十三条 检查各项费用时,应注意下列事项:(一)总公司各单位,各项费用支付与物品领用是否已依规定呈核准许核销。(二)各县市单位的费用,是否在预算范围内,或经核准的范围内检支,是否有浪费或业务上无需要的开支,各项费用的列支是否照规定办理。(三)各种单据是否齐全及手续是否完备。第二十四条 检查储藏物品,应注意下列事项:(一)储藏物品的种类、数量、价格是否与帐簿(册、卡)记载相符,有无遗漏或短少。(二)储藏物品的保管是否妥善。(三)储藏物品的质量、规格是否与购案相符。(四)领物凭证,是否均经有关人员签章始行核发。(五)已领物品未转帐者,与储藏物品合计表,是否与帐面存量相符。(六)有无损坏待废物品,帐簿是否注明,所存应报废物品,数量是否与帐簿记载相符。第二十五条 检查交通运输及设备登记卡附项设备登记卡时,应注意下列事项:(一)各种登记卡的设置登记及排列,是否依照规定随到随办。(二)各种登记卡的记载是否正确详明。(三)核对财物有关的登记簿、备查簿,是否有未设登记卡或漏编号、漏记帐的财物。(四)登记卡是否登记有关折旧、修理、添建及转移事项。(五)检查人员如认为必要时,得依据登记卡或财务登记有关帐簿,实地盘点或抽查盘点,相互核对。第二十六条 营业用品器具是否编号设簿登记并查点是否齐全,各种印章的保管是否妥善。第二十七条 人事检查应注意下列事项(一)各单位办事人员每日是否按照规定时间办公,并在签到簿上签到及有无迟到早退现象。(二)各单位办事人员对于顾客是否竭诚招待,有无稍有怠慢现象。(三)各单位目前业务繁简与现有人员的工作分配是否相符,有无应增、应减现象。(四)各单位办事人员对本身所担任的职务是否胜任适当,有无能力优异,表现特优者,或办事颓废及品性不佳,且染有不良嗜好者。(五)各单位人员于上班时间中,其仪表、态度、谈吐是否逾超公司的规定。(六)职员身份保证书,是否齐全,保证人是否已作好对保工作,并对保证人资产价值评估,且是否阅览行政机关资料核对。□ 附则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呈董事长核准后施行,修正时亦同。第一条 本公司为协助各部门的工作能顺利进行并检核其执行情况,促进工作的效率,特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稽核人员,系指稽核室稽核人员而言。第三条 稽核人员掌理的职务如下:(一)遵行已定政策及命令贯彻的应行检核事项。(二)经营管理,各项业务及成本控制等的应行检核事项。(三)生财器具、各项设备及有关采购等的管理、使用、保养等的检核事项。(四)有关特殊案件的调查审议事项。(五)有关经销商及协作厂商的辅导及其动态与信用状况等应行检核事项。(六)其他交办事项。第四条 稽核人员发现有下列事项者,应以口头或书面纠正,并报请备查,如涉及其他单位的职权并应会同有关单位办理。(一)业务执行偏差。(二)人事未尽协调。(三)违纪行为,而情节轻微者。(四)管教有欠允当。第五条 稽核人员发现有下列事项者,应列举事实,以书面通知各主管单位改进。(一)有关各项制度执行时发生困难或缺点事项。(二)有关业务、教育训练、纪律、管教改进事项。(三)有关员工生活及福利改善事项。第六条 稽核人员发现有下列事项者,应列举事实随时建议,以书面呈报总经理,交由主管单位处理。(一)表现良好的各职员工。(二)违法、违规案件。(三)行为影响本公司的名誉。(四)各项灾害及意外损失。(五)其他影响本公司经营活动的一切不正当的重大案件。第七条 稽核人员调查案件报告书,必须记载下列事项:(一)原因并叙明年月日。(二)详细事实。(三)案情分析。(四)处理意见。第八条 案情单纯者得以口头纠正并报请备查。(一)经常督导及抽查:由本室稽核人员会同各有关单位承办人员办理。(二)定期督导及抽查:由本室稽核人员定期前往会同各有关单位承办人员办理。第九条 稽核人员执行任务时,得为下列各项措施:(一)督导及抽查所属各单位的经营及业务。(二)约谈的方式或直接听取员工的意见汇集有关资料。(三)其他必要事项。第十条 稽核人员督导、抽查、考核外勤员工服勤时,应注意下列事项:(一)有无迟到、早退或任意缺勤情事。(二)员工出勤卡登记是否确实。(三)工作分配是否按照规定执行。(四)工作是否切实执行,并考核绩效。(五)接受经销商及协作厂商或顾客请求处理业务时是否迅速。(六)营业或服务处所是否经常保持整洁。(七)服务态度及精神是否良好。第十一条 稽核人员督导、抽查、考核外勤单位业务时,应注意下列事项:(一)有关与各经销商业务配合、联系是否完善。(二)服务人员在外的收款是否按照规定处理。(三)业务人员收款的情况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四)存货及材料的放置、处理是否完善、确实。(五)人员、财物的运用调配是否适当,有无浪费不均现象。(六)未达预定目标的处所,应列举其项目及原因。第十二条 稽核人员抽查各员工生活管理及风纪时应注意下列事项:(一)有无行为不检及损害公司名誉的各种行为。(二)对人事不协调或风纪表现不良的外勤单位,应拟具改善意见,报请核办。(三)播弄是非,挑拨离间,影响团结的员工,应查明列举事实报请总经理予以处理。第十三条 稽核人员接受上峰或各单位交办调查违法、违规的案件应注意下列事项:(一)告发或舆论指摘某员工违法、违规的案件应进行调查但匿名或假名控告的无具体事实者,谨作参考。(二)调查案件应先与有关单位接洽,查明案情真象,并搜集确实的证据,非有必要者应尽量避免先行询问当事人。(三)调查案件应保密并采取秘密方式进行。(四)当事人或检举人、证人谈话时,应避免刺激。(五)涉嫌员工请求有利于已的调查,应予接受不得拒绝。第十四条 稽核人员访问各经销商及协作厂商时,应注意下列事项:(一)信用状况(业务员收款情况)。(二)与同业间的配合是否良好,在同业间的商业地位。(三)帐务的辅导及转达其各项困难或建议事项。第十五条 本规则未尽事项嗣后视其必要再行弥补的。□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的财务分析内容和格式,全面揭示经济活动及其效果,切实发挥财务分析在企业管理中的作用,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应于本集团的所有核算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单独核算单位。□ 主要经济指标完成情况第三条 各项指标数值的计算填列。(一)各指标的计算口径和格式按附表一和企业财务分析表进行。(二)表中的计划数指各公司每年度的承包指标数。(三)工业企业应揭示工业产品销售率及上年同期对比的增减水平。(四)投资收益率指标只限于年度分析填列。□ 财务状况分析第四条 生产经营状况分析从产量、产值、质量及销售等方面对公司本期的生产经营活动作一简单评价并与上年同期水平作一对比说明。第五条 成本费用分析(一)原材料消耗与上期对比增减变化情况,对变化原因作出分析说明。(二)管理费用与销售费用的增减变化情况(与上期对比)并分析变化的原因,对业务费、销售佣金单列分析。(三)以本期各产品产量大小为依据确定本公司主要产品,分析其销售毛利,并根据具体情况分析降低产品单位成本的可行途径。第六条 利润分析(一)分析主要业务利润占利润总额的比例(主要业务利润按工业、贸易和其他行业分为产品销售利润、商品销售利润和营业利润)。(二)对各项投资收益、汇总损益及其他营业收入作出说明。(三)分析利润无成情况及其原因。第七条 资金的筹集与运用状况分析(一)存货分析1.根据产品销售率分析本公司产销平衡情况。2.分析存货积压的形成原因及库存产品完好程度。3.本期处理库存积压产品的分析,包括处理的数量、金额及导致的损失。(二)应收帐款分析1.分析金额较大的应收帐款形成原因及处理情况,包括催收或上诉的进度情况。2.本期未取得货款的收入占总销售收入的比例,如比例较大的应说明原因。3.应收帐款中非应收货款部分的数量,包括预付货款、定金及借给外单位的款项等,对于借给外单位和其他用途而挂应收帐款科目的款项应单独列出并作出说明。4.季度、年度分析应对应收帐款进行帐龄分析,予以分类说明。第八条 负债分析(一)根据负债比率、流动比率及速动比率分析企业的偿债能力及财务风险的大小。(二)分析本期增加的借款的去向。(三)季度分析和年度分析应根据各项借款的利息率与资金利润率的对比,分析各项借款的经济性,以作为调整借款渠道和计划的依据之一。第九条 其他事项分析(一)对发生重大变化的有关资产和负债项目作出分析说明(如长期投资等)。(二)对数额较大的待摊费用、预提费用超过限度的现金余额作出分析。(三)对其他影响企业效益和财务状况较大的项目和重大事件作出分析说明。□ 措施与建议第十条 通过分析对所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措施和途径,包括:(一)根据分析结合具体情况,对企业生产、经营提出合理化建议。(二)对现行财务管理制度提出建议。(三)总结前期工作中的成功经验。第十一条 财务分析应有公司负责人和填表人签名,并在第一页表上的右上盖上单位公章,如栏目或纸张不够,请另加附页,但要保持整齐、美观。第十二条 各企业财务分析应在每月十号前报财务管理部,一式二份。各项财务指标说明1.应收帐款周转天数=应收帐款平均点用额×30本月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2.流动资金周转天数=全部流动资金平均占用额×30本月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3.存货周转天数=存货平均占用额×30本月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4.销售利润率=销售利润(或营业利润)本月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100%5.产品销售率=本月产品销售收入Σ各产品产量×销售单价×100%6.负债比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100%7.投资收益率=税后利润实收资本(或上级拨入资金)×100%以上各项指标的平均占用额,指该指示的月初数与月末数的平均数。年度财务分析则将上述公式中的30改为360,销售收入以全年累计数计算,各项指标的平均点用额则指该指标的年初数与年末数的平均数。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财务管理,严格执行财务制度,依据公司的规范化管理实施大纲,特制定本标准及程序。第二条 借款审批及标准(一)出差人员借款,必须先到财务部领取“借款凭证”,填写好该凭证后,先经部门经理同意,再由各线主管领导批准,最后经财务经理审核后,方予借支,前次借支出差返回时间超过三天无故未报销者,不得再借款。(二)外单位、个人因私借款,填写“借款凭证”后,一律报财务总监审批,经财务经理审核后,方予借支。凡职工借用公款者,在原借款未还清前,不得再借。(三)其他临时借款,如业务费、周转金等,审批程序同第一条第一款。(四)试用人员借支旅差费或临时借款,须由正式员工具担保书或签认担保,方能办理,若借款人未能偿还借款,担保人应负有连带责任。(五)各项借款金额3000元以内按上述程序办理,超过3000元以上的需报请财务总监审批。(六)借款出差人员回公司后,三天内应按规定到财务部报帐,报帐后结欠部分金额或三天内不办理报销手续的人员欠款,财务部门有权在当月工资中扣回。第三条 出差开支标准及报销审批(一)住宿公司部门副经理以上人员,平均每天不能超过80元,主办业务不能超过60元,业务员不能超过45元。高层领导因工作需要住宿费超过80元标准后经财务部总监批准后可予报销。(二)出差补助按出差起止时间每天补助30元。(三)市内短途交通费控制在人均每天30元以内,凭票据报销。(四)其他杂费如存包裹费、电话费、杂项费用控制在人均每天10元内,凭单据报销。(五)车船票按出差规定的往返地点、里程,凭票据核准报销。(六)根据出差人员事先理好的报销单据,先由主管会计对单据全面审核,同时按出差天数填上住勤补贴,然后由部门经理签认报有关各线主管领导批准,财务经理审核后,方能报销。(七)出差坐飞机,需由部门经理批准,连续三个月亏损单位人员出差,一律不准乘坐飞机(特殊情况报上一级领导批准)。第四条 业务招待费标准及审批(一)总公司本部各业务部的业务招待费,控制在各部门完成的营业收入的2.5‰之内,由部门经理掌握,总公司本部的各行政职能部门,按总公司分配下达指标使用,由财务部经理掌握,下属公司根据完成的营业收入,控制在4‰内,由经理掌握开支,超过一部分一律在年终利润分配留成公益金中予以扣除。(二)属指标内的业务招待费,报销单据必须有税务部门的正式发票,数字分明,先由经手人签名,注明用途,部门经理加签证实,再报财务经理审核,然后由各线主管领导审批,方能付款报销。(三)超指标外的业务招待费,一般不予开支,如有特殊情况,须经总经理审核加签,董事长批准,方能报销。第五条 福利费、医药费开支标准及审批(一)在未实行医疗保险制度以前,职工本人医药费可按公费医疗待遇,凭区级以上医院发票实报实销;临时工凭区级以上医院发票报销50%。(二)公司职员已办理独生子女证的子(女)凭区以上医院证明享受医药费待遇,没有办理独生子女证的,只准一个孩子享受医疗费全报待遇,其余子女享受半费待遇。职工无职业的父母凭以上医院单据报销一半医药费(家属名单由人事部门核定)。(三)职工子女学杂费,凭有效发票,经人事部经理签认,财务部经理审核,给予报销。(四)煤气瓶购置费凭有效发票一次性报销200元,夫妻双方在本公司系统工作的,只能报一方。(五)其他福利及医药费开支,50元以下由财务部经理批准,50元-500元由总会计师批准,超过500元的开支一律报财务部总监批准。第六条 其他费用开支标准及审批(一)属生产经营性的各项费用,2000元以内的凭税务部门的正式发票,先由经办人和部门经理签名后,报分管领导批准,然后送财务经理审核报销。超过2000元以上的须报财务总监批准。(二)属非生产经营性的各项费用,2000元以内的按第六条第一款执行,2000元-5000元的,报财务总监批准,超过5000元的报董事长批准。第七条 补充说明如经费开支审批人出差在外,则应由审批人签署指定代理人,交财务部备案,指定代理人可在期间行使相应的审批权力。说 明: 一、审批权限分三类:1.审核:指管理部门及主管领导对该项开支的合理性提出初步意见。2.审批:指有关领导经参考“审核”的意见后进行批准,个别重大事项,还需经董事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3.核准:指财务主管根据财务管理制度对已审批的支付款项从单据和数量上加以核准并备案。二、审批顺序:先下级,后上级;先定性审批,后定量核准;先经业务线、行政线有关部门,后报财务线(按表中所标号的顺序即可)。若遇有关审核人员出差在外,可由其授权人代核、代批,但事后必须请有关人员追认。三、董事会各“委”主任在其业务范围内行使副总权限。第一条 为便于掌握开支,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出本开支标准。第二条 差旅费(一)公司职工出差乘坐车、船、飞机和住宿、伙食、市内交通费,按下表规定执行(详见附表)。各部门负责人应严格控制外出人员,并考虑完成任务的期限,确定出差日期。对因公外出人员均对号入座按标准办理应报销费用。如出差人员投亲靠友自行解决住宿问题,则按标准的40%计发给个人;如不足标准住宿的,按节约额的50%计发给个人;如超标准住宿的,超支部分一律由个人自己负担。(二)工作人员出差的交通费一律按附表标准套用。具体对下列情况均以有关规定执行如下:1.乘坐火车,从晚上8时至次日晨7时之间,在车上过夜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时间超过12小时的,可购软席卧铺票。2.乘坐火车符合1条规定而不买卧铺票的,节省下的卧铺票费,发给个人,但为了计算方便,规定按本人实际乘坐的火车硬座票价折算成一定比例发给。(1)乘坐火车慢车和直快列车的,按特快列车硬席票价的50%发给。(2)符合乘坐火车软席卧铺条件的,如果改乘硬座,也按规定的硬座票价比例发给;但改乘硬卧的,不执行本条(1)款的规定,也不发给软卧和硬卧票价的差额。3.工作人员趁出差或调动工作之便,事先经单位领导批准就近回家省亲办事的,其绕道车、船费,扣除出差直线单程车、船费(按出差人应享受标准),多开支的部分由个人自理。如果绕道车、船费少于直线单程车、船费时,应凭车船票价按实支报,不发绕道和在家期间的出差伙食补助费、住宿和交通费。4.出差期间乘坐直达特别快车暂按乘坐一般特别快车不坐卧铺补助的规定执行,即按硬座票价的45%计发补助费,因使用空调设备而另外加收的费用不计入票价之内。5.工作人员调动工作,核发差旅费以其调入地区执行标准计发。调入人员的交通、住宿、伙食补助除照公司规定执行外,其它开支参照有关规定执行。6.出差人员在出差地因病住院期间,按标准发给伙食补助费,不发交通费和住宿费。住院超过一个月的停发伙食补助费。7.公司工作人员参加在外地召开的各类会议,除有会议主办单位出具的食宿费自理的证明,可回公司按出差标准领取伙食费补助;住宿费凭住宿处发票按公司规定标准执行外,其余情况一概不领发有关费用。8.员工赴外地学习培训超过30天以上的部分,按职位标准的50%发给。(三)员工探亲交通费按国家规定办法执行。第三条 市内交通费规定(一)市内工作交通费。1.员工在市内联系业务,公司无配给自行车、摩托车、又不能安排公司车辆者,凭乘坐的公共汽车票列明去向,公干事由经主管领导审核,成本中心负责人签字凭据报销。2.员工因在市内联系业务由公家配置自行车者,每月按10元标准将公司修理费包干到人,每辆车从购买之日起包干五年。五年内丢失、损坏一律自理,也不另发交通费及报销市内车票,由此影响工作,责任自负。(二)员工上下班交通费。1.员工居住地方距上班地点2公里以上,无公司交通车接送上下班,公司又无配给自行车(或摩托车),可按公共汽车月票收据金额报销。2.符合第1条条件用私人自行车上下班者,每月按公共汽车月票金额发给自行车维修费。3.上述两类补助请各部门在员工报到上班后即将申请报告报行政部审批备案,每年终了后七天内,由各部门造册申报,行政部按备案记录结合考勤核批发放。4.对于不享受交通费补助的职工,经常因公骑私人自行车外出的,经各部门成本中心负责人批准,发给每月10元的自行车修理费。 第四条 加班、夜班、值班和误餐费的规定 (一)加班费规定: 1.法定节日(圣诞节、劳动节)因工作需要加班,按下列公式计发加班费: ( 本人月工资-浮动工资25.5 ×200%)×加班天数 2.法定假日以外平时因工作需要加班,按下列公式计发加班费:( 本人月工资-浮动工资 25.5 ×150%)×加班天数 3.员工加班要从严控制,事前报部门经理批准。加班只限于工程抢修,节假日值班和完成其他紧急生产任务等,但月累计不得超过48小时,超过48小时报总经理批准。 4.员工加班后,可以补休而不领加班费,但须办理补休的登记手续。 5.员工出差期间,如遇法定节假日和超过工作不计加班费。6.加班费经人事部审核后,由财务部发放。 (二)夜班费规定,员工在每日22时至次日6时之间上班工作,不能睡觉,夜班费每人每夜8元。 (三)值班费,市内员工到特区范围内工作(或反向途径)、不能在公司或家里吃午餐者,由各成本中心负责人签字报误餐费8元。报告列明时间、地点、工作内容,由人事部审核,财务部发放。 第五条 外勤津贴规定(一)生产人员从事露天、井下、高空施工作业按出勤天数,每人每天津贴2元。当天出工在2小时至4小时者,按半天计发,不足2小时者不发津贴。 (二)管理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跟班作业,可以按生产人员标准领取外勤津贴。 (三)工程管理的基建办及业务部室外勘察人员,基建办RSU安装人员、基建管理人员、财务部市内采购员、报关员、行政部食堂采购员等,即按实际天数每人每天津贴1元(有勘察设计、安装提成奖领取者则停发该项津贴)。 (四)汽车司机的各类补贴另见专题发文。 第六条 其他福利待遇 (一)员工医疗费用报销按有关规定执行。但每单200元以上必须由财务部经理审核。(二)室主任、各类师以上人员自用石油汽罐,凭据由行政部审签到财务部报销。 (三)本公司工作人员(含合同制职工),每人每月发放洗理费25元、书刊费20元、水电补贴35元、物价补贴73元、粮价补贴20元、煤气补贴45元。 第七条 清凉饮料费规定(发放时间每年5-10月)。 1.发放范围原则上按第六条第三项。 2.发放标准由人事部和行政部按批准预算确定,人数由人事部提供,具体由行政部安排报销。 第八条 员工计划生育按最新印发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九条 员工服装补贴和发放,参照深圳涉外企业服装补贴和发放办法,凡是公司正式员工(含合同制职工)每两年发放夏装、冬装各一套。此外管理人员每年发领带一条;生产人员按劳动保护规定时限发放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条 对于临时去港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按深府(1986)298号文的规定执行。对于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按(84)财外字第610号文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由于中央及外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出差人员的住宿费、市内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实行“分项计算,总额包干,调剂使用,节约归己,超支不补”的办法,我公司接待内地来深圳出差的,要根据各类人员出差住宿费标准适当安排,不得以任何名义免收住宿费或只象征性收费,公司公关室统一掌握,对于特殊情况者可从公司管理费——交际应酬费项下列支。国家“关于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等文件均见本文附件。 第十二条 本规定解释权在公司财务部。(一)有关零用金之设置划分如下:1.公司本部由财务部负责各单位之零星支付。2.工地总务组负责设置零用金管理人员,尽可能由原有办理总务人员兼办,必要时再行研讨设置专人办理。(二)零用金额暂定,工地每月经常保持5万元,将来视实际状况或减或增,再行研办。(三)零用金借支程序如下:1.各单位零星费用开支,如需预备现金,应填具零用金借(还)款通知单,交零用金管理人员,即凭单支给现金。2.零用金之暂支,不得超过1000元,特别事故者应由企业部经理核准。3.零用金之借支,经手人应予一星期内取得正式发票或收据加盖经手人与主管之费用章后,交零用金管理人冲转借支,如超过一星期尚未办理冲转手续时得将该款转入经手人私人借支户,并于当月发薪时一次扣还。(四)零用金保管及作业程序如下:1.零用金之收支应设立零用金帐户,并编制收支日报送呈经理核阅。2.零用金每星期应将收到之发票或收据,编制零用支出传票结报一次,送交财务部。3.财务部收到零用金支出传票后,应于当天即行付款,以期保持零用金总额与周转。4.财务部收到零用金支付传票,补足零用金后,如发现所附单据有疑问,可直接通知各部经手人办理补正手续,如经手人延搁不办得照有关规定办理。5.零用金帐户应逐月清结。(五)零用金应由保管人出具保管收据,存财务部,如有短少概由保管人员负责赔偿。(六)本细则经奉准后实施。第一条 资产的保管与帐簿的记载,应由不同人员分别负责。第二条 资产的保管,应明确指派人员负责,以免责任混淆。第三条 有形资产应加防护,以免私自或不当使用。第四条 应随时核对零用金与库存现金,并维持最少额度。第五条 各项支出的核决与支付,应分责办理。第六条 应尽可能以支票支付,支票的签发与保管,皆应有严密的控制。第七条 已签章的付款支票,不得由该支票签章人,或核决人领取或寄交。第八条 有关现金、存货或其他流动资产收发的单据,应事先印妥连续编号。第九条 负责现金、有价证券及其他贵重资产处理责任的人员,须要有充分保证。第十条 上项人员应采轮调、轮休,并指派他人暂代其职务。第十一条 各项付款凭据一经支付,应即加盖支付印戳销案,防止重复请款。第十二条 存于内部保险箱或银行保管箱的有价证券等贵重物品,应由二人以上共同保管。第十三条 倘人员编制许可,下列职责应予分立,避免集中一人。出纳与帐务员,财务主管与会计主管,采购与验收,销货与仓储,薪工计算与支付,收款与帐务,装运与仓储,订货与仓储等等。第十四条 信用授与、折让折扣、客户赠品、招待等,皆应严格管理。第十五条 定期举行资产的全面盘点,包括原物料、在制品、成品、用品、固定资产等(每年一次为宜)。第十六条 单据开具尽可能一次复写,并避免涂改。第十七条 尽可能订立各项工作的书面手册,以避免误会,促进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