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人民法院
关于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建设的实施方案
为认真落实和完善我区人民陪审员制度建设,根据《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人民陪审员选任、培训、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按照省高院的统一部署,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围绕“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落实司法为民要求,认真扎实开展人民陪审员制度建设,建立一支素质良好的人民陪审员队伍,保障公民依法参加审判活动,促进司法民主和司法公正。
二、基本原则
人民陪审员制度建设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和人大监督的原则。
(二)坚持依法推进的原则。
(三)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四)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选任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年满23周岁。
(三)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四)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同等条件下具有法律专业文化知识或法律工作经历的优先选任。
(五)身体健康,能胜任审判工作。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执业律师等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被开除公职的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公民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的基层人民法院担任人民陪审员。
四、选任的程序和步骤
(一)宣传发动。(时间:9月初至12月底)
1、召开党组会议,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决定》精神,明确选任人民陪审员的意义和任务,制定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实施方案。
2、设立人民陪审员工作指导小组,院长杨爱民任组长,其他党组成员任副组长,指导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和管理工作;由政治部负责落实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和人事管理(包括人民陪审员名额的提出、选任、培训、表彰、奖励、补助、免职等)具体工作。
(二)确定名额(时间:1月初至2月初)
1、名额的确定。根据区人口数量、受案数量、地域面积、经济发展状况等因素,结合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从我院随机抽取人民陪审员审理案件的需要,按照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审理案件时,合议庭中人民陪审员所占人数比例不少于三分之一,不高于本院现有法官人数的规定,我院提出人民陪审员的名额意见,于2005年1月底前提请区人大常委会确定。2月中旬前将确定的人民陪审员名额上报市中级人民法院。
区人民法院关于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建设的实施方案
区人民法院
关于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建设的实施方案
为认真落实和完善我区人民陪审员制度建设,根据《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人民陪审员选任、培训、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按照省高院的统一部署,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围绕“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落实司法为民要求,认真扎实开展人民陪审员制度建设,建立一支素质良好的人民陪审员队伍,保障公民依法参加审判活动,促进司法民主和司法公正。
二、基本原则
人民陪审员制度建设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和人大监督的原则。
(二)坚持依法推进的原则。
(三)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四)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选任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年满23周岁。
(三)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四)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同等条件下具有法律专业文化知识或法律工作经历的优先选任。
(五)身体健康,能胜任审判工作。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执业律师等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被开除公职的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公民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的基层人民法院担任人民陪审员。
四、选任的程序和步骤
(一)宣传发动。(时间:9月初至12月底)
1、召开党组会议,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决定》精神,明确选任人民陪审员的意义和任务,制定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实施方案。
2、设立人民陪审员工作指导小组,院长杨爱民任组长,其他党组成员任副组长,指导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和管理工作;由政治部负责落实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和人事管理(包括人民陪审员名额的提出、选任、培训、表彰、奖励、补助、免职等)具体工作。
(二)确定名额(时间:1月初至2月初)
1、名额的确定。根据区人口数量、受案数量、地域面积、经济发展状况等因素,结合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从我院随机抽取人民陪审员审理案件的需要,按照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审理案件时,合议庭中人民陪审员所占人数比例不少于三分之一,不高于本院现有法官人数的规定,我院提出人民陪审员的名额意见,于2005年1月底前提请区人大常委会确定。2月中旬前将确定的人民陪审员名额上报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