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廉政建设, 提高工作人员人素质,保证工作高效、廉洁,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全体工作人员要充分认识清正廉洁的重要性、反腐倡廉的必要性,自觉遵守党和国家的法律法令及规章制度。
二、按照我局《政务公开》的要求, 公开办事制度、办事程序和办事结果,虚心听取群众意见,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三、按照优质规范服务的要求, 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工作不推诿、不拖拉,提高工作效率。
四、不得直接或间接向有关人员或单位索取财物或"吃、拿、卡、要"。
五、下基层不能摆架子、耍威风,应以工作为重,服务基层,服务养殖户。
六、不准借开会、公务接待之名接受或赠送高档纪念品、礼品。
七、执法活动中文明礼貌,程序规范; 严格执法,秉公办事;坚持原则,不徇私情;廉洁自律,忠于职守;清政勤政,为民服务。
八、发扬"团结、奉献、求实、创新"的精神, 勤奋工作,任劳任怨,不讲报酬,不搞攀比,服务群众,奉献自己。
九、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提倡新风尚,克服和抵制拜金主义、享乐主义、个人主义。
XXX局
2005年2月18日
为了加大饭店两个文明建设力度,强化文明单位创建工作,进一步推动饭店群众性精神文明建设活动的持续深入,为早日跨入“上海市经委级文明单位和上海市文明单位”行列打下良好的群众基础,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在册在岗的全体职工。
二、考核办法
1、全年总评一次年度文明职工。
三、考核内容
从劳动纪律、店纪店规、店容店貌、安全生产、服务态度等五方面进行考核。
四、考核标准
实行百分制考核,文明职工必须达到考核分数90分以上(含90分)。
五、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制
1、旷工一天以上的不得参加文明职工评比。
2、在工作现场争吵或扰乱生产秩序的不得参加文明职工评比。
3、违反治安条例受公安机关处罚的不得参加文明职工评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