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发展旅游业的企划方案

2011-09-26 来源:互联网 人气() 

7、加大规划实施力度。按照“合理开发、科学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以环境保护为前提,充分考虑环境和资源的承载力,突出我县的旅游资源特色,明确产品市场定位,实现旅游资源的永续利用。要严格执行规划实施,由县旅游发展指导委员会责成相关部门加强监督和管理,对主景区和旅游公路范围内一切建筑设施、居民住宅从严控制;对已建的景区景点要依照规划整合完善,达到和谐融洽;对格调低下、重复雷同的景点要限期整改,提高品位;对有损景区形象,破坏生态环境的项目一律关停,防止盲目开发、低水平重复建设。
四、增加对旅游业的投入,形成多元化的运行机制
8、设立旅游发展资金。县财政从二零零九年起安排500万元作为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旅游规划编制、宣传促销、招商引资、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与更新、旅游信息化、人才培养、资源保护及相关奖励等。旅游发展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并逐年增加,实行财政专户储存、滚存使用。县发改委、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建设局、环保局、农委、林业局、水务局、交通局、扶贫办等部门项目资金,重点向旅游业倾斜,切实加大旅游业的投入。
9、积极引导社会投资。创新旅游投融资体制,以项目为载体,以资产为纽带,形成投资主体多元化、融资渠道多样化、运作方式市场化的投融资体。制。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允许有条件的旅游景区(点)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通过租赁、承包、拍卖经营权等形式,吸引社会资金投入旅游产业。加大对旅游项目招商引资人员奖励力度,对实际投入资金超1000万的旅游开发项目,按照《颍上县招商引资奖励办法》执行。
五、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实现旅游产业快速发展
10、优先旅游项目用地。对符合我县旅游发展总体规划的重点旅游项目,国土部门优先报批、优先供地。旅游项目建设用地,可通过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一次性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有困难的,可分期付款。利用集体土地、林地、水面等兴办生态旅游项目,且不改变土地性质或现状的,投资者可以通过承包、租赁、联营等方式取得使用权或经营权。
11、实施投资优惠政策。兴建旅游饭店、景区、景点、游乐项目、农家乐、公园等新项目。一次性固定资产(不含土地)投资额达500万元(含)至1000万元的,由县财政比照土地净收益的30%标准予以奖励;投资额达1000万元(含)至3000万元的,由县财政比照土地净收益的40%标准予以奖励;投资额达3000万元(含)至5000万元的,由县财政比照土地净收益的50%标准予以奖励;投资额达5000万元以上的,实行“一事一议”。旅游建设项目完成的固定资产投资额,由县旅游发展委员会按规定程序认定,兑现奖励。
12、实行财税扶持政策。对固定资产(不含土地)一次性投入500万元以上的旅游项目,从开业之日起,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实行“前2年全额扶持、后3年减半扶持。”对固定资产(不含土地)一次性投入3000万元以上的旅游项目,从开业之日起,2年内企业缴纳的营业税全额扶持,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实行“前2年全额扶持、后3年减半扶持。”

13、加大旅游奖励力度。建立品牌激励机制,对于新建的2a、3a、4a、5a级旅游景区,分别奖励20万元、1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对新建2星、3星、4星、5星级旅游饭店,分别奖励20万元、100万元、1000万元、3000万元;对新评定的省级农家乐旅游示范点或旅游商品生产定点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新评定的省级旅游乡镇、优秀旅游乡镇和最佳旅游乡镇,分别奖励20万元、30万元和50万元;对招徕外地游客一年内达5000人次以上的旅行社,每人次奖励2元。县内新评为省十强旅行社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六、加大旅游产品开发建设,提高市场竞争力
14、加快旅游资源开发。实施旅游精品战略,大力发展生态旅游、乡村旅游,积极培育工矿旅游、文化旅游、民俗风情游等特色旅游项目,重点开发一批特色鲜明、内涵丰富、品位较高的休闲度假旅游项目,形成新的产品优势,增强旅游发展后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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