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聘用:
1、触犯国家法律法规者;
2、品行恶劣,被原单位开除者;
3、患有精神病或传染病者;
4、体格检查经本公司认定不适合者。
第四部分 临聘人员待遇标准
第九条 根据国家有关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对临聘人员待遇划分为两类:一类是《临时聘用离退休人员试用期和转正期待遇标准》(见附表三);一类是《临时聘用非离退休人员试用期和转正期待遇标准》(见附表四)。
第十条 公司应为临聘人员提供劳动保护和创造劳动条件,同时为临聘人员每人每月发放现金30元的劳保费。
第十一条 公司每月按临聘离退休人员基本聘金和岗位津贴两项之和的7.5%发给其医疗包干费。若临聘离退休人员因非工作原因受到的各类伤害(含生病、伤残、死亡)责任自负,并且所发生的治疗、住院等一切费用均由临聘离退休人员本人自理。
第十二条 临聘离退休人员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执行国家工伤认定规定标准,下同),按责任划分,由责任方承担对应的法律、经济等一切责任。公司为临聘离退休人员办理人身伤害保险,用于公司支付临聘离退休人员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并由公司承担责任部分的一切经济费用。对由公司承担责任部分,临聘离退休人员办理和报销一切经济费用的程序是:先由临聘离退休人员到其原社会保险关系渠道办理和报销;不足部分由公司用为其办理相关保险的保险赔付金支付;仍不足的,由公司承担。
第十三条 公司依据国家政府有关社会保障规定,为临聘非离退休人员建立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五大社会保险。公司临聘的非离退休人员应依法缴纳上述各类保险费,并积极配合办理有关就业登记和保险手续,以确保其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第十四条 临聘人员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而不能在岗的,不享受合同中公司应支付的劳务费、各种津补贴,公司只能按成都市公布的最低生活费保障标准发给其不超过三个月的生活费。
第十五条 临聘非离退休人员医疗、工伤等一切保险待遇按国家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部分 临聘人员职责要求
第十六条 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电力建管公司工程项目临时用工管理暂行办法
第八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聘用:
1、触犯国家法律法规者;
2、品行恶劣,被原单位开除者;
3、患有精神病或传染病者;
4、体格检查经本公司认定不适合者。
第四部分 临聘人员待遇标准
第九条 根据国家有关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对临聘人员待遇划分为两类:一类是《临时聘用离退休人员试用期和转正期待遇标准》(见附表三);一类是《临时聘用非离退休人员试用期和转正期待遇标准》(见附表四)。
第十条 公司应为临聘人员提供劳动保护和创造劳动条件,同时为临聘人员每人每月发放现金30元的劳保费。
第十一条 公司每月按临聘离退休人员基本聘金和岗位津贴两项之和的7.5%发给其医疗包干费。若临聘离退休人员因非工作原因受到的各类伤害(含生病、伤残、死亡)责任自负,并且所发生的治疗、住院等一切费用均由临聘离退休人员本人自理。
第十二条 临聘离退休人员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执行国家工伤认定规定标准,下同),按责任划分,由责任方承担对应的法律、经济等一切责任。公司为临聘离退休人员办理人身伤害保险,用于公司支付临聘离退休人员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并由公司承担责任部分的一切经济费用。对由公司承担责任部分,临聘离退休人员办理和报销一切经济费用的程序是:先由临聘离退休人员到其原社会保险关系渠道办理和报销;不足部分由公司用为其办理相关保险的保险赔付金支付;仍不足的,由公司承担。
第十三条 公司依据国家政府有关社会保障规定,为临聘非离退休人员建立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五大社会保险。公司临聘的非离退休人员应依法缴纳上述各类保险费,并积极配合办理有关就业登记和保险手续,以确保其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第十四条 临聘人员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而不能在岗的,不享受合同中公司应支付的劳务费、各种津补贴,公司只能按成都市公布的最低生活费保障标准发给其不超过三个月的生活费。
第十五条 临聘非离退休人员医疗、工伤等一切保险待遇按国家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部分 临聘人员职责要求
第十六条 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