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上交学校预计至少可达438002.08元(若能及时收回余款,上交数可达484408.32元),比1998年上交数增长9.23%,比当年承包数32万元,超额118002.08元,超额36.88%。
我处三年完成的经济指标可以概括如下:
实现总收入2178559.90元。其中:房租收入:1923515.40元;企业上交利润:168952.12元(印刷厂上交:144700元;农机厂上交:10000元;书店上交4969.92元;土木环境工程设计研究中心上交9283.20元);其他收入:86091.46元。这些收入的主要去向为:
1)上交学校1171605.40元,比总承包基数85万元,超额321605.40元,超额37.84%。
2)赞助校庆60周年3万元。
3)投资30余万元新建、改造商业网点,改善和增强学校经营用房的创收能力。
4)职工岗位津贴、临时工工资、办公费、车旅费、经营用房小型维修费、卫生治安费、占道费、职工培训费、接待费、工商税务办照、年检费等,每年支出9万元,三年共支出27.4万元(这些费用原一直由学校支付)。
5)向国家上缴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共计279349.88元。
6)奖励印刷厂支出18022.23元。
7)修缮蜂科所支出36480元。
另:配合印刷厂、实习工厂争取国家税收返回(1997、1998年)233670.80元,用于企业发展。
(二)主要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1、清理整顿、摆脱困境。
<1>、全面处理生化厂问题。生化厂是我校创办校办产业以来最为棘手的大事,按学校党委的安排,从1996年4月9日起,我处职工无一例外,全面投入处理生化厂的工作中。完成了以下工作任务:(1)聘请“云高会计师事务所”对生化厂全面进行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表明:(1996年5月止)生化厂全部动产和不动产评估净值仅为:198.84万元,另有应收款67万元(其中,有帐无据的约50万元),已知确定性负债650.72万元,不确定性负债86万元,资不抵债至少为452万元。为学校党委作出“坚定不移终止农大生化厂;坚定不移转让厂用房屋及土地使用权;积极处理物资,偿还债务,减少损失”的决策提供了充分、有力的依据。(2)妥善地办理了遗留两年之久的厂用160千伏安动力用电的安装、调试、使用手续。为厂用房屋及土地使用权转让扫除了障碍。(3)快速、圆满合法地完成了房屋及土地使用权转让工作,并彻底理顺了六户租用厂房户和教育学院、生产队、办事处、马街镇、电力公司等若干用房、用地、用电单位的关系,彻底割断了房屋及土地使用权转让后上述单位与农大及生化厂的各种利害关系。(4)及时解除了原生化厂以厂名义招收的“合同工”16人的劳动合同关系,避免了更大规模的劳动人事扯皮发生。(5)完成了100余种、200余吨物资(大到机器、小到一瓶墨水)的清理、登记、转运、保管工作。(6)充分准备,出庭应诉。原生化厂作为被告,已司空见惯,以李明亮、童明东为主的应诉班子,代表农大和原生化厂先后十余次出庭参加诉讼。由于准备工作充分,不但维护了学校的声誉和形象,而且避免了更大的经济损失。如优达一案,就避免了可能的经济损失53万余元。(7)全力处理物资、清算还债。几年中转让房屋及土地使用权和变卖物资共收回现金230余万元,现金还债和以货抵债37户,偿还债务258万余元。在这一工作中,房屋及土地使用权转让比评估价多收入79.84万元,讨价还价少支付应付债务104401.17元,以货抵债及处理物资比评估价多收入194445.82元,三项弥补损失1097246.99元。(8)加大债权追收力度。生化厂多数债权已面临超过诉讼时效,债务关系复杂、矛盾突出、追收难度大,为了有效地追收债权,经陈校长批准,我处委托“袁野律师事务所”依法强制清收,同时纪委派出了以李明亮为主,产业处配合的清收、诉讼工作人员。经全面清理核实,生化厂的帐面应收款为677840.69元,而有帐可查、可依法主张权利的实有有效帐面债权金额仅为125571.18元,占18.53%,其余552269.51元债权或根本不存在或已无法收回。经采取协商和诉诸法院等手段共收回53655.26元,占有效债权的42.7%,同时,袁野律师事务所依法出据了农大生化厂债权追收“法律意见书”,对农大生化厂债权追收情况,从法律的角度给予了结论性意见。(9)农大生化厂自办了一个名为厂下属,实为私有的“云南香料生物研究所”,该所负债累累,处理不好又将成为农大又一亏损企业。为了妥善处理这一重大问题,我处在纪委同志的全面参予下,通过采取协商和诉诸法院等手段,彻底解除了该企业与农大和农大生化厂在法律上的隶属关系和连带经济责任。
工程技术人员的工作总结
1999年上交学校预计至少可达438002.08元(若能及时收回余款,上交数可达484408.32元),比1998年上交数增长9.23%,比当年承包数32万元,超额118002.08元,超额36.88%。
我处三年完成的经济指标可以概括如下:
实现总收入2178559.90元。其中:房租收入:1923515.40元;企业上交利润:168952.12元(印刷厂上交:144700元;农机厂上交:10000元;书店上交4969.92元;土木环境工程设计研究中心上交9283.20元);其他收入:86091.46元。这些收入的主要去向为:
1)上交学校1171605.40元,比总承包基数85万元,超额321605.40元,超额37.84%。
2)赞助校庆60周年3万元。
3)投资30余万元新建、改造商业网点,改善和增强学校经营用房的创收能力。
4)职工岗位津贴、临时工工资、办公费、车旅费、经营用房小型维修费、卫生治安费、占道费、职工培训费、接待费、工商税务办照、年检费等,每年支出9万元,三年共支出27.4万元(这些费用原一直由学校支付)。
5)向国家上缴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共计279349.88元。
6)奖励印刷厂支出18022.23元。
7)修缮蜂科所支出36480元。
另:配合印刷厂、实习工厂争取国家税收返回(1997、1998年)233670.80元,用于企业发展。
(二)主要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1、清理整顿、摆脱困境。
<1>、全面处理生化厂问题。生化厂是我校创办校办产业以来最为棘手的大事,按学校党委的安排,从1996年4月9日起,我处职工无一例外,全面投入处理生化厂的工作中。完成了以下工作任务:(1)聘请“云高会计师事务所”对生化厂全面进行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表明:(1996年5月止)生化厂全部动产和不动产评估净值仅为:198.84万元,另有应收款67万元(其中,有帐无据的约50万元),已知确定性负债650.72万元,不确定性负债86万元,资不抵债至少为452万元。为学校党委作出“坚定不移终止农大生化厂;坚定不移转让厂用房屋及土地使用权;积极处理物资,偿还债务,减少损失”的决策提供了充分、有力的依据。(2)妥善地办理了遗留两年之久的厂用160千伏安动力用电的安装、调试、使用手续。为厂用房屋及土地使用权转让扫除了障碍。(3)快速、圆满合法地完成了房屋及土地使用权转让工作,并彻底理顺了六户租用厂房户和教育学院、生产队、办事处、马街镇、电力公司等若干用房、用地、用电单位的关系,彻底割断了房屋及土地使用权转让后上述单位与农大及生化厂的各种利害关系。(4)及时解除了原生化厂以厂名义招收的“合同工”16人的劳动合同关系,避免了更大规模的劳动人事扯皮发生。(5)完成了100余种、200余吨物资(大到机器、小到一瓶墨水)的清理、登记、转运、保管工作。(6)充分准备,出庭应诉。原生化厂作为被告,已司空见惯,以李明亮、童明东为主的应诉班子,代表农大和原生化厂先后十余次出庭参加诉讼。由于准备工作充分,不但维护了学校的声誉和形象,而且避免了更大的经济损失。如优达一案,就避免了可能的经济损失53万余元。(7)全力处理物资、清算还债。几年中转让房屋及土地使用权和变卖物资共收回现金230余万元,现金还债和以货抵债37户,偿还债务258万余元。在这一工作中,房屋及土地使用权转让比评估价多收入79.84万元,讨价还价少支付应付债务104401.17元,以货抵债及处理物资比评估价多收入194445.82元,三项弥补损失1097246.99元。(8)加大债权追收力度。生化厂多数债权已面临超过诉讼时效,债务关系复杂、矛盾突出、追收难度大,为了有效地追收债权,经陈校长批准,我处委托“袁野律师事务所”依法强制清收,同时纪委派出了以李明亮为主,产业处配合的清收、诉讼工作人员。经全面清理核实,生化厂的帐面应收款为677840.69元,而有帐可查、可依法主张权利的实有有效帐面债权金额仅为125571.18元,占18.53%,其余552269.51元债权或根本不存在或已无法收回。经采取协商和诉诸法院等手段共收回53655.26元,占有效债权的42.7%,同时,袁野律师事务所依法出据了农大生化厂债权追收“法律意见书”,对农大生化厂债权追收情况,从法律的角度给予了结论性意见。(9)农大生化厂自办了一个名为厂下属,实为私有的“云南香料生物研究所”,该所负债累累,处理不好又将成为农大又一亏损企业。为了妥善处理这一重大问题,我处在纪委同志的全面参予下,通过采取协商和诉诸法院等手段,彻底解除了该企业与农大和农大生化厂在法律上的隶属关系和连带经济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