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部新员工工作总结

2011-09-25 来源:互联网 人气() 

  3、注意落款

  (4)回复阶段:

  在将完成稿交付给公司时,应注意及时了解公司的反馈意见,并就在实际操作使用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进一步的剖析,并将解决方式再次回复给公司。

  (5)个人收获:

  1、通过这次公司咨询案,让自己跳出以往从劳动者角度出发的思维模式,改之为站在公司的角度来审视我国现行劳动方面法律法规。

  2、意识到,在处理实际案件中,最重要的不是看起是否闹上法庭。而是应当真正的以解决此问题为目的,通过分析不同策略的优与劣以及风险,给当事人提供几个可供解决问题的方案,由当事人自己选择该案发展的方向。

  

  最后,在此,感激与我一同奋战的许腾、黎佳、黄培光、李敏娜、雷俊杰、邹长美------我的六位队友们。

从小贝提起公司咨询事件起,我总是充满了激情。有时候累得不行了,但是想起以前劳动组的上学期的不平凡岁月。我们如此艰苦地走过来了,再忍一忍。小贝和敏娜及时给我的支持是帮助我坚持到最后的强大动力。当然,其他四位战友对我帮助也很大。

  

  《劳动合同法》出台后,加大了用人单位的义务,劳动法的天平更加倾向保护劳动者。

  这是一次挑战。此次任务是从用人单位的视角来看劳动法的,是围绕着用人单位的利益来思考的。以前我们的培训主要是关注劳动者利益的。换位思考,一直是劳动组的一大特色。

  我拿一个我们解决的问题做分析。

  这是题目:劳动者提出口头辞职,又拒交书面报告,有什么风险?

  我们在解决这个问题的时候是站在用人单位的角度上来考虑的。

  中国人有一种很奇怪的想法,同情弱者。天生对弱者有一种同情之心。很多人都认为城管无情,但据我的了解,城管亦有真情。一些乱摆摊的小商小贩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市民的利益。这时候弱者就是一些受影响的市民了。我们应该同情的是他们,而不是那些小商小贩。同样地,当劳动者的行为侵害了用人单位的利益,或者说是让用人单位处于一种危险状态之中,我们应该同情的是用人单位。《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书面的形式的文件有作为证据的作用。口头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我们知道口头上的东西难以举证。如果劳动者没有向用人单位提交一份《辞职申请书》,而用人单位和他解除了劳动关系。这时,劳动者给用人单位埋下了一颗定时炸弹,危险系数相当高。如果日后该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那用人单位只能望着天空兴叹,叫苦连连。早知如此何必当初呢?我想如果用人单位看了劳动组制作的《人力资源实用手册—问答篇》就不会出现上述的一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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